§1.3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为了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互换性,在建筑业中必须共同遵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3》(GBJ2—1986),以下简称标准。
1.建筑模数:是指选定的尺寸单位,作为尺度协调中的增值单位,也是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材料与制品、建筑设备、建筑组合件(指建筑材料或构配件做成的房屋功能组成部分)等各部门进行尺度协调的基础,其目的是使构配件安装吻合,并有互换性。
2.基本模数:基本模数的数值规定为100mm,表示符号为M,即1M等于100mm,整个建筑物或其中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均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3.扩大模数:是指基本模数的整倍数。扩大模数的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扩大模数为3M、6M、12M、15M、30M、60M等6个,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mm、600mm、1200mm、1500mm、3000mm、6000mm。
(2)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6M两个,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600mm。
4.分模数:是指整数除基本模数的数值。分模数的基数为M/10、M/5、M/2等3个,其相应的尺寸为10mm、20mm、50mm。
5.模数数列:是指由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为基础扩展成的一系列尺寸,这些模数数列的幅度应符合表1-6中的规定。
模数数列的幅度及适用范围如下:
(1)水平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20)M。主要适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断面尺寸。
(2)竖向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36)M。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构配件等尺寸。
(3)水平扩大模数数列的幅度:3M为(3~75)M;6M为(6~96)M;12M为(12~120)M;15M为(15~120)M;30M为(30~360)M;60M为(60~360)M,必要时幅度不限。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构配件尺寸和门窗洞口尺寸。
(4)竖向扩大模数数列的幅度不受限制。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高度、层高、门窗洞口尺寸。
(5)分模数数列的幅度:M/10为(1/10~2)M;M/5为(1/5~4)M;M/2为(1/2~10)M。主要适用于缝隙、构造节点、构配件断面尺寸。
需要注意的是,设计时不能教条地要求所有建筑必须符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有些情况可以不执行该标准,如:
(1)改建原有不符合模数协调或受外界条件限制而执行该标准确有困难的建筑物;
(2)设计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执行该标准在技术、经济方面不合理的建筑物;
(3)设计特殊形体的建筑物和建筑物的特殊形体部分。
(4)房屋建筑的墙体、楼板的厚度和构配件截面的尺寸等,可以采用非模数化尺寸。
表1-6 常用模数数列 (单位:mm)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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