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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分配原则

时间:2023-10-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遇天津市水源较丰,不需要调入所分配的全部水量时,可指定存蓄在潘家口水库内。2003年5月29日,水利部《关于印发〈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对规范引滦工程分水指标的有偿转让和使用潘家口水库死库容水量进行应急供水的管理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潘家口水库在死水位以上进行正常情况供水,天津市、河北省中的一方如需占用另一方的分水指标,经双方协商,报海委批准后,可进行有偿转让。

第一节 水资源分配原则

1981年6月14日,国务院批转《关于解决天津城市用水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发〔1981〕102号),明确在潘家口水库可分配水量为19.5亿立方米的条件下,建议分配给天津城市的全年毛水量增为10亿立方米,给唐山城市的全年毛水量增为3亿立方米,其余部分供唐山地区的农业用水。同时要求在桃林口水库建成前,引滦水量的调度也要适当照顾滦河下游的用水。城市、工业和农业都要节约用水。

1983年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引滦工程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3〕44号,关于水量分配规定如下:

在潘家口可分配水量为19.5亿立方米时(相当于供水保证率75%)分水比例仍按《纪要》规定实行。遇枯水年份,在桃林口水库建成以前,天津市与河北省各按50%进行分配。在桃林口水库建成以后,适当提高津、唐两城市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的比例。遇较丰年份,在不影响多年调节的条件下,水量调度还可照顾唐山地区农业用水。此外,潘家口至大黑汀水库区间水量都归河北省。

根据以上意见,制订出供水和分水曲线,到每年9月下旬估算可能的供水量,按供水和分水曲线具体确定分水数量。如果遇天津市水源较丰,不需要调入所分配的全部水量时,可指定存蓄在潘家口水库内。若由此可能造成翌年水库弃水,则海委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省、市会商后进行必要的调剂,也可按存水单位存水多少冲减。

表7-1 引滦水量分配表

单位:亿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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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使用滦河下游有限的水资源,河北省唐山地区应控制水稻种植面积,特别应严格控制旱田改稻田的面积,使滦河下游滨海盐碱地农业用水得到一定的保证。

1983年12月20日,水电部为加强引滦供水管理,实行科学调度,更好地发挥引滦工程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引滦工程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精神,结合引滦工程管理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印发《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进一步明确了潘家口、大黑汀水库区间水量使用办法。当潘家口、大黑汀水库区间年来水量等于或大于2.2亿立方米时(相当保证率75%以上),大黑汀水库年供水量为2.1亿立方米;当区间年来水量小于2.2亿立方米时,按区间年来水量减去库损0.12亿立方米(全部库损的三分之一)后为年供水量。

2003年5月29日,水利部《关于印发〈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水函〔2003〕60号)对规范引滦工程分水指标的有偿转让和使用潘家口水库死库容水量进行应急供水的管理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一、正常情况潘家口水库分水指标有偿转让

潘家口水库在死水位以上进行正常情况供水,天津市、河北省中的一方如需占用另一方的分水指标,经双方协商,报海委批准后,可进行有偿转让。海委负责分水指标转让的协调与指导工作。

二、非常情况使用潘家口水库死库容水量进行应急供水

使用潘家口水库死库容水量进行非常情况应急供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预测,天津市或河北省唐山市的城市和工业供水严重短缺,现有水源不能维持正常供水;通过其他措施供水,技术、经济上不可行、不合理。

一个水文年度内,首次使用死库容水量的最大额度为2亿立方米;再次使用死库容水量的最大额度为2亿立方米减去已使用量与使用方后期来水返还量的差值。

天津市或河北省一方需使用死库容水量进行应急供水的,由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海委提出申请,海委在征求另一方意见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水利部审批。

使用死库容水量进行应急供水的必须按高于正常供水的价格标准计付水费,并以其分水指标内的等量后期来水在该水文年度内返还其所使用的死库容水量,不能全部返还的,不再结转下一水文年度返还。

三、使用死库容水量后水库死水位以下后期来水的供水

水库死水位以下后期来水,用水双方按正常情况享有分水指标,并可以进行有偿转让。但应首先保证城市生活供水,兼顾工业供水,不得用于农业供水。

前期未使用死库容水量的一方,其分水指标内的后期来水,按正常情况供水价格标准计付水费。

前期使用死库容水量的一方,其分水指标内的后期来水一般应首先返还其前期所使用的死库容水量;如仍需动用潘家口水库死库容水量进行应急供水,并使用其分水指标内的后期来水时,按非常情况下使用潘家口水库死库容水量进行应急供水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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