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一、消防工作方针
《消防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这个方针科学、准确地表达了“防”和“消”的辩证关系,反映了人们向火灾作斗争的客观规律,也体现了我国消防工作的特色。
(一)“防”与“消”的关系
做好消防工作,必须认真执行消防工作方针,而执行好消防工作方针,又有赖于对该方针的准确理解,尤其对防火与灭火之间关系的准确理解。“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就是要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预防和扑救有机地结合起来。无数事实证明,只要人们思想重视,措施有力火灾多数是可以预防的。当然,由于人们认识水平的不同,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各种偶发的因素,要完全避免火灾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所以人们要有两手准备,一方面要千方百计地防止火灾发生,另一方面要认真做好灭火准备。万一发生火灾,尽快地发现,尽快地消灭,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在我国广大农村,很早就流传“灶前清,水缸满”的谚语。灶前清,就是灶前清理干净可燃物,防止火灾的发生;水缸满,则是水缸经常装满水,做好灭火准备。这一谚语体现了“防消结合”的精神。
防火和灭火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有机结合的整体。虽然,在实际工作中有防火与灭火的分工,有关部门的工作各有侧重,但是,它们又是相互结合的,“防”中有“消”,“消”中有“防”;以“防”为“消”创造条件,“消”为“防”提供补充。“防”可以减少火灾的发生,避免火灾的危害,而“消”则可以减少已发生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和伤亡。就整体而言,只重视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或者把两者独立起来,都是不利于同火灾作斗争的。
(二)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消防工作方针,首先强调对火灾的预防。在防火方面,自古以来就有“防患于未然”的传统,《周易》中就有“水在火上既济”,“君子以思患而预防之”的论述。汉代史学家荀悦的《中鉴·杂言》中,也有“先其未然谓之防”的说法。唐代广州等地已推行以砖房代茅屋和展宽街道以防延烧等措施。在明代宋应星的《天工开物》等科学著作中,提出了一些重要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清代武汉三镇曾明确指出:“一切花爆,流星诸凡引火之的不时示禁,小心火烛,责成地保。此尤防患于未然也。”可见,“防患于未然”早被人们所共识,这一至理名言,反映了我国的消防传统。
火灾是一种常见的灾害,但实际上绝大多数火灾是人为造成的。因此,火灾并不是不可预防的,只要预防工作做好了,就能够减少火灾的发生,即使发生了火灾,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所造成的危害。从这些年发生的火灾原因来看,用火、用电不慎占火灾总数的70%以上。几乎各种火灾都与人的因素有关,且许多火灾是由于人的思想麻痹,放松警惕,缺乏防火意识所造成的。所以,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就应在“预防为主”上下功夫花气力。“预防为主”,一定要抓好宣传教育,使人们重视消防工作,一切宣传部门都有宣传防火的义务,各企事业单位,也要充分利用一切宣传工具,进行多种形式的防火教育。要向广大群众宣传消防工作方针、原则,认识火灾的危害性和做好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同时,还要向广大群众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火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预防为主”,必须确立一整套科学的规章制度,保证措施落实。例如,“逐级防火责任制”、“电气防火安全制度”、“明火管理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等,都要严格执行,认真落实,这是预防火灾所必需的。
“预防为主”,一定要有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以消除火灾隐患。一般来说,火灾的发生是有先兆的,如能及时发现,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就能有效地防止火灾的发生。例如,某家纺织厂车间配电板电线绝缘损坏了,配电板周围沉积了不少棉绒,这就是火灾隐患。有人早就提出更换电线,及时清除棉绒。可是,有关人员未引起重视,一天,电线产生电火花,引燃了棉绒酿成一场大火。如果发现火灾隐患后能及时清除,就能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防消结合,做好灭火准备
消防工作方针,强调在做好火灾预防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各项灭火准备,及时扑灭发生的火灾。做好灭火准备,首先是要有思想准备。树立战备观念,打有准备之仗,一旦发生火灾做到心中有数,科学指挥灭火,快速扑灭火灾。其次是要有组织准备,这就是要建立健全一支训练有素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消防队伍。再次是要有物资准备。一个城镇要规划建设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道等公共消防设施,配备先进的消防技术装备。在重要的建筑物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设计、安装相应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给水、防烟排烟、事故照明、消防电梯、人员疏散等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配置一定数量,相应品种的灭火器。“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正确地反映了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客观规律,“防”和“消”是相辅相成,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是达到同一个目的的两种手段。只有全面地把握,正确地理解,认真贯彻执行这个方针,才能把消防工作做好。
二、消防工作的原则
消防工作的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所谓政府统一领导是指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工作,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各自为政。所谓部门依法监管是指依法负有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所谓单位全面负责是指各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承担责任,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所谓公民积极参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公民都应积极的参与到消防工作中。消防工作的这一原则,对于发挥各方面作用,调动公民的积极性,从而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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