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是组织和管理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事务的行政机关。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因此,《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是: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内容所进行的分阶段的具体安排,是党和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战略部署,是国家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依据。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利于加快消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扭转消防工作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被动局面,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把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计划等。消防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规划是否合理,是衡量一个城市总体规划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如果忽视消防规划,片面追求城市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不能保证消防安全布局的合理安排,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不能与城市总体建设同步进行,缺设施、缺装备,一旦发生火灾,就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影响和阻碍城市的发展,在这方面,一些地方的教训是十分沉痛的。因此,城市人民政府必须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城市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装备等方面的建设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三)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高层建筑、大型商场、集贸市场不断涌现,新型建筑装饰材料广泛应用,这给消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城市消防如果不采用先进设备,吸收先进的经验,应用先进技术和材料,而沿用老办法就很难解决消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引进国外先进消防技术的同时,要加强我国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逐步运用科学的理论和现代化的技术、设备,改变我国消防科学研究和消防器材生产落后的状况。同时使消防管理成为由多学科组成的综合性应用学科和科学管理,以便最佳发挥消防安全效果,为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贡献。
(四)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无数的火灾事例说明,火灾的发生大多数是由于社会公民、岗位操作人员因缺乏消防常识引起的。如果说我国的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技术装备落后,那么我国的社会公民消防意识、消防法律知识和消防科学知识更加落后,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落后的局面,就必须下大力气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建立消防职业学校或消防培训中心,健全职工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自觉地遵守消防法规,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消防安全检查,是做好消防工作的一项基本措施,也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检查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火灾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立即整改。抓住了重点时节的防火工作,消防工作就有了主动权。
(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消防组织是一支抗御火灾,保卫经济建设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力量。我国从六十年代开始创建兵役制的消防组织,目前共有10万余人。但是,随着城乡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火灾逐年增多,公安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相当突出,仅靠现役消防人员承担日益繁重的消防安全保卫任务显然是有困难的,必须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解决消防力量不足的问题。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在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的同时,积极发展县办、镇办、乡办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以及遍布城乡的义务消防队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
(六)统一指挥大型灭火抢险救援活动,调集所需要物资支援灭火。大型火灾的扑救,重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危险性大,多专业力量参与的工作。要完成大型火灾扑救或重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仅公安消防队的指挥和施救力量往往是不够的,必须在政府统一指挥调度下实施。特别是在扑救大型火灾,进行重大事故处置,需要供水、电力、救护等方面力量和物资时,只有在政府的统一调集、指挥下,才能迅速调集,快速参战,及时完成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任务。
(七)奖励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单位要有突出贡献和成绩显著,是指在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和安全责任制度健全,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或积极支援临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的;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在改善消防设施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等。奖励个人有突出贡献和成绩显著的主要是指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的;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事迹突出的;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对查清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突出成绩的等。对这些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政府都应予以奖励或制定一些奖励政策。
(八)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给予医疗、抚恤。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体现,对为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国家财产做出贡献人员的褒扬,也是为发扬见义勇为、不怕牺牲的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人民财产安全而前赴后继地英勇奋斗。
(九)决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的处罚。在消防安全方面,因严重违反消防法规,需停产停业整改,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如对供水、供气、供电等重要厂矿企业,重要的基建工程、交通、邮电通信枢纽以及其他主要单位、场所的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依法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后,公安消防机构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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