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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

时间:2023-10-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教育、劳动、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均负有消防工作职责。因此,《消防法》规定,劳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内容,以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节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与社会消防工作直接相关的行业行政部门。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教育、劳动、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均负有消防工作职责。

一、教育、劳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的职责。

消防工作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涉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与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物理学、化学、材料学、建筑学、电学等学科密切相关。目前,在我国大、中、小学教程中,尚没有把相关消防科学知识纳入相关学科之中,使得学生不懂相关学科的消防知识。如建筑学专业教科书中没有消防设计内容,学生毕业到岗位后,不懂建筑消防设计,使国家的建筑设计消防技术规范不能在建筑设计中得到贯彻实施,造成了大量的人、财、物的浪费。因此,《消防法》规定,教育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从根本上提高社会消防水平。

消防工作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渗透到各个行业及各个工种岗位。许多火灾事故说明,造成火灾的原因是由于从业人员不懂消防知识,违章操作引起的。因此,《消防法》规定,劳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内容,以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操作技能。

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主管部门负有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的职责和义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是社会宣传机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因此,《消防法》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尽消防宣传教育的义务,充分利用和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经常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科学知识,报道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经验和好人好事,披露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消防事业的发展。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设计和建设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主管建设的职能部门。它的消防工作职责是:对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而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虽经审核而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发给建筑施工许可证。

建筑设计单位,是指专门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企业。其消防工作职责是: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建筑工程设计;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时,选用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进行室内装修、装饰设计时,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不燃、难燃材料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所有者或建筑工程的开发商,其消防工作职责是: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变更;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虽经验收而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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