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特殊场所的防火分隔
一、管道、孔洞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高度不超过l00米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l00米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4)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管道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道井内。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可采用难燃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
甲、乙、丙类厂房中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其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装。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为70℃,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在防火阀两侧各2.0米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三、建筑物内设置的中庭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中庭(包括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超过相关规范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中庭应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四、建筑幕墙的设置
(1)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2)无窗间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米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米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指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或多层建筑内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时(游泳场所除外)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当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时还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应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米。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应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一个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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