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 工程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建设行为主体泛指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各方的项目管理组织,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组织,也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代建单位、项目管理(PM)单位等参建方的项目管理组织。由于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者与组织者,建设单位所确定的项目实施模式对参建各方的项目管理组织产生重大影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项目管理组织构架要科学合理,即组织构架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能顺畅运行集约化的工作流程。具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参建各方项目管理组织自身内部构架应科学合理;二是指同一工程项目参建各方所形成的项目团队的整体构架也应科学合理。
质量目标和责任的明确是高效工作的前提。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是高效工作的基础,而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执业资格则是其职业素质的基本保证。所以,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均应符合建筑许可的法律规定。
在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各个不同阶段将有不相同的管理需求,因此项目管理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但这种调整应以不影响组织机构的稳定为前提。
项目管理组织的高效运行和工程项目的成功实施,有赖于参建各方围绕工程建设的共同目标相互和谐配合及顺畅流通。各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咨询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应在公正、公平的原则下通过有效的合同关系合理分解项目目标、分担项目责任、分享项目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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