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及工作内容
1.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职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
(2)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办理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报监手续,收取监督费。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设计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抽查。
3)对与被检查实体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有权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4)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程序实施监督,查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体质量是否存在缺陷。
5)工程竣工后,应向委托的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的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内容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应在接到文件、资料的两周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提出监督计划。监督工作的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手续,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签发有关质量监督文件。
(2)开工前的质量监督。开工前召开参与各方的首次监督会议,公布监督方案,提出监督要求,并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是否完善。具体内容为:
1)检查项目参与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等文件及审批手续。
3)各方人员的资质证书。
(3)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1)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按照监督方案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其中在基础结构阶段每月安排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为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和质保资料的检查。
2)对建设工程项目结构主要部位(如桩基、基础、主体结构)除了常规检查外,在分部工程验收时进行监督,即建设单位将施工、监理、设计、建设方分别签字的质量验收证明在验收后3天内报监督机构备案。
3)对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进行查处。
(4)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监督站在建设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实施备案管理。具体内容为:
1)竣工验收前,对质量监督检查中提出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了解其整改情况。
2)参与竣工验收会议,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3)编制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提交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5)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按单位工程建立。要求归档及时,资料齐全,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按规定年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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