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4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活动是一种技术密集、专业性强、投资巨大,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承担的,必须有相应资质才能承担。建设单位明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而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他们,不仅会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而且可能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财产产生危害,甚至危及人民的生命。因此,要对建设单位的发包行为进行规范。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本不可再分开承包的单位工程发包给不同单位承包。这样做不利于工程的统一协调,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①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②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③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④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⑤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⑥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⑧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4)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才能施工。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会使工程前期准备不足,给建设工程造成事故隐患,也可能使建设工程因资金不落实而中途下马,成为“半拉子工程”,更易引起建设纠纷。
(5)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②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③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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