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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4-10-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1.5.6 其他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1)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因为涉及建筑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擅自变动,改变原有工程结构体系,就可能引发使用安全问题,甚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给国家和投资者利益及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威胁。

(2)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建设单位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将造成严重的后果,会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损失及恶劣的影响。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警告、降级、记大过直到开除公职等。

(3)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的,责令改正。

(4)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目前,在建设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仍然比较严重。质量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既与建筑市场上勘察与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行为有直接关系,也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极为密切。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当规范包括业主在内的建筑市场各方的行为。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与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7)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其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人员违反法律、造成严重后果者的法律处罚行为进行追溯处罚的规定,也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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