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建设的等级划分
按建筑物防火保护等级分类其为四级: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1)特级保护
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在超高层建筑物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的部位(如厕所、浴池),均应全面设置火灾探测器加以保护。
2)一级和二级保护
高层中的重要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高层中的一般建筑和低层中的重要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应分别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
(1)走道、大厅;
(2)重要的办公室,会计室及贵宾休息室;
(3)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自备应急发电机房、配变电室、UPS室;
(4)地下室、地下车库及多层建筑的底层汽车库(超过25台车);
(5)具有可燃物的技术夹层;
(6)重要的资料、档案库;
(7)前室(包括消防电梯、防排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及合用的前室);
(8)电子设备的机房(如电话站、广播站、广播电视机房、中控室等);
(9)电缆隧道和高层建筑的垃圾井前室、电缆竖井;
(10)净高超过0.8m具有可燃物的闷顶(但设有自动喷洒设施的可不装);
(11)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
(12)商业和综合建筑的营业厅、可燃商品陈列室、周转库房;
(13)展览楼的展览厅、报告厅、洽谈室;
(15)财贸金融楼的营业厅、票证库;
(16)三星级及以上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对外出租的写字楼内主要办公室;
(18)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道具和布景室、节目播出及其技术用房;
(19)电力及防洪调度楼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调度室、控制机房;
(20)医院的病历室、高级病房及贵重医疗设备的房间;
(21)剧场的舞台、化妆室、声控和灯控室、服装、道具和布景室;
(22)体育馆(场)的灯控、声控室和计时记分控制室;
(23)铁路旅客站、码头和航空港的调度室、导控室、行李房、票据库、售票室、候车室等;
(24)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3)三级保护
低层中的一般建筑为三级保护对象;三级保护对象应在下述部位设置火灾探测器:
(1)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
(2)商场的营业厅、周转库房;
(4)重要的资料及档案库、陈列室;
(5)剧场的灯控室、声控室、化妆室、道具及布景室;
(6)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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