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治制度
(一)政治制度概述
所谓政治制度,指的是规范个人或团体获得权力并在社会中对他人实施权力的体系。当代政治社会学的奠基人马克斯·韦伯认为,国家就是一个成功地获得对某一特定地域垄断权力的机构。当然,国家可以将权力委托给另外一些代理机构,如地方政权、警察和军队等,但最终驱使这些机构运转的仍然是国家。因此说,国家是政治制度的核心,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不过,“国家”并不等于“政府”,国家是抽象化的社会制度,政府则是由一个个实体的人构成。无论何时,总是由这些人来行使国家的权力。
政治制度也是基本的社会制度之一,是随着社会生活以及人类社会行动领域的拓宽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政治制度的功能。
第一,维持社会秩序。人类社会行动的复杂性、多样性使公共秩序的管理事务从其他社会活动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社会行动领域。在社会秩序的整体环境中,如何确定各类行动的价值和意义,则由社会的政治制度所决定。政治制度的核心原则与运行过程都是与“协调”(即秩序的维持)联系在一起的。像“权力”、“行政机构”、“决策程序”和“利益”等概念都反映了政治制度的上述特性。政治制度对其他社会制度和社会领域的影响极其重大,甚至成为特定的社会秩序的象征;反过来说,政治制度的合理性程度可以从对社会秩序的分析中推导出来。
第二,管理公共事务,起到协调、规划和监督作用。每个社会都有一整套行政事务管理结构,其活动涉及社会生活所有领域,比如经济、文化、福利、娱乐、教育、对外交流和军事等。每一领域的行政事务都需要相应的制度来保证、规范它们的运行。但从社会整体角度看,各个生活领域的公共事务的协调,只能由社会的政治制度来负担,这样才有利于实现社会的整体目标。这就是政治制度最独特的功能。
(二)政治社会学
政治社会学是以政治制度及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学分支学科,又称为政治关系社会学。它从社会现象的总体中研究各种政治现象,其中包括政治秩序、政治行为、政治权力、政治过程以及政治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等。
政治社会学产生于19世纪末。当时,资本主义业已暴露出的矛盾日益尖锐,阶级斗争日趋加剧;社会学研究开始走向成熟,研究范围逐渐扩展并深入到社会现象的许多方面,对各种政治现象的社会学研究也更加深入、系统。一些社会学家围绕“制度建设”问题提出了新的社会政治理论。法国的涂尔干从社会分工、道德整合等出发,提出了宗教改革等社会政治理论。德国的韦伯通过对国家的社会经济体制的比较分析,论述了宗教观念与经济活动、社会分层之间的关系,各种文化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官僚制度、政治组织和权力等问题。意大利的V. 帕累托把社会分为精英和民众两部分,提出了精英循环论。马克思的思想,尤其是关于阶级结构、阶级冲突的分析,对社会政治理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学者把社会学、心理学、统计学以及自然科学的一些知识运用到政治学的研究领域。同时,在新型经济学分析的影响下,社会学家们开始探讨最大限度地实现政治民主的社会前提、心理前提和经济前提。这使得政治社会学逐步发展起来,成为社会学的一门主要分支学科。
在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家中,政治社会学的研究内容很不相同。如西欧着重研究民主理论、阶级理论、政治权力、暴力和统治等问题;印度重点研究农村政治、农村公社结构、不同种姓间在政治上的相互关系、占支配地位的种姓的作用、选举程序和政党作用等问题;日本主要研究经济迅速发展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以及如何进行创造性的政治领导等问题。一般来说,西方政治社会学的主要研究领域包括:(1)国家的社会性质、作用和功能;(2)政治党派和政治运动的性质、组织和功能;(3)精英人物的政治观点、政治修养、行为动机、行为方式和个性特征等;(4)阶级的演变和阶级联合、阶级冲突的规律;(5)意识形态同政治的关系,包括个人的思想信念对其政治倾向和参与政治活动的影响;(6)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冲突和斗争。
(三)权威的三种理想类型
政治制度运行的核心是权力的获得、运用和维持。所谓权力,是一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别人身上(不管别人愿意不愿意)的一种能力。权力能否成功而有效地实施,往往依赖于权威及其合法性。韦伯在其政治社会学理论中,探讨了权威的合法性问题,他区分了三种理想类型的合法统治。它们分别是卡里斯马型统治、传统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统治的这三种理想类型是建立在不同的合法性基础上的。
卡里斯马型统治的基础——对个人和个人所启示或制定的规范和秩序的超凡神圣性、英雄气质或非凡品质的献身。在这种统治形式中,卡里斯马型领袖人物因人们相信其有启示、个人魅力、超凡品质而受到信徒们的服从。比较原始的社会和现代政治运动中的英雄、领袖、救星和救世主都属于卡里斯马类型。
传统型统治的基础——相信源远流长的传统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以及拥有权威的人按照传统实施统治的合法性。在这种统治形式中,统治者因据有传统所承认的统治地位而享有使他人服从的权威;服从表现为在传统习惯所规定的义务范围内对个人的效忠。统治者对“你凭什么统治众人”的回答是:“历来如此”或“奉天承运”。西欧历史中的长老制,东西方都存在的家长制、世袭制,都属于传统型统治形式。
法理型统治的基础——相信法令、规章必须合乎法律以及拥有权威的人在法律规则下有发布命令的权利。在这种统治下,人们服从命令是出于对法律的信守;法律代表一种大家都遵守的普遍秩序。韦伯所说的法理型统治,指的是现代社会的统治形式。
总之,合法统治的理想类型基于一定的信仰体系,即说明为什么某人或某些人应该服从某种统治的理论体系或意识形态,它为统治的合法性提供理论依据。它的目的是为了解释或理解各种现实社会中的命令和服从关系。在权威系统中,信仰体系具有关键作用,它决定什么是合法或非法,因而也就决定了权威系统的根本性质。
韦伯关于三种权威理想类型的区分,对我们认识、理解和解释各种社会里实际运行的权力、权威、政治行为及其合法性基础是很好的概念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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