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宁建(建)字[2006]48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 ,加强我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有效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施工报监登记之前,应当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所核定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金一次性存入指定的银行专项账号。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施工报监登记之时,应当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供银行出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存款凭证,凡未提供专项存款凭证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安全报监登记。
三、建设单位在存入专项资金后,应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专项资金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施工单位向实施安全监督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
四、施工单位应当持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通知单向银行申请支付该项费用,并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 《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保证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投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
五、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
(一)工程开工时、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30%预付;
(二)在工程量经监理单位确认完成40%之后,并在其施工过程中,经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日常检查、抽查、巡查等各种检查评比均达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再划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30%,未达到的不予划拨;
(三)在以后剩余工程量的施工过程中,经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日常检查、抽查、巡查等各种检查评比均达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在工程竣工后,全额划拨剩余费用,未达标的不予划拨。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处于施工进度的上述三个阶段时,应及时通知对其实施建筑安全监督的管理机构,便于及时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检查,有效监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划拨和使用。
六、施工单位向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时,除出示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向存款凭证外,还应提供每一阶段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工地评分表。
七、凡经检查核实未达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结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款项不予划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对其实施建筑安全监督的管理机构通知银行将余款及同期发生的利息一并退还建设单位。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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