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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地震灾害的基本认识

时间:2023-10-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汶川地震前,我国地震死亡人数为各种自然灾害死亡人数总和的54%,超过半数。地震的复杂性包括其难以预测。我国因地震死亡的人数远超过其他国家。其原因除了我国人口众多和农村建筑事实上并无抗震设防的强制性要求外,主要在于人们对地震预防的认识不足和措施不力。

2.2 对中国地震灾害的基本认识

(1)我国地震多,震灾也较严重。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20世纪以来共发生6级以上地震800余次。20世纪全球大陆35%的7.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国;全球发生的4次8.5级以上特大地震(包括2011年日本“3.11”大地震),其中2次发生在我国。20世纪全球死于地震的人数为120万,我国占59万人,接近一半。20世纪全球发生2次超过20万人死亡的特大地震也都在我国,即1920年的宁夏海原地震和1976年的河北唐山地震,死亡人数分别超过23万和24万。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汶川地震前,我国地震死亡人数为各种自然灾害死亡人数总和的54%,超过半数。

(2)实际遭遇的地震可能比预期的大

地震的复杂性包括其难以预测。制定一个地区的设防烈度,除了考虑当地历史上曾发生过的地震大小外,还要照顾到当地的经济条件、人口密度、震害后果等多种因素。历史经验表明,房屋建筑完全可能会遭遇比设防烈度对应的大震更强的地震袭击。1966年邢台地震,此前按7度设防,实际遭遇的地震烈度为10度; 1975年海城地震,此前按6度设防,实际遭遇的地震烈度为9~11度;1976年唐山地震,此前按6度设防,实际地震烈度为11度;2008年汶川地震,此前按7度设防的地区,实际遭遇的地震烈度为9~11度(都江堰市、青川县等为9度,龙门山镇等为10度,映秀、北川等为11度)。国外也有类似情况,1995年日本阪神发生7.2级地震,当地设计大震的地面运动加速度为400Gal,实际最大加速度达818Gal。所以,房屋建筑的抗震设计必须考虑到可能遭受更大的地震袭击,在发生严重破坏的情况下不倒塌,这才是一种明智的减灾策略。任何房屋,都应加强整体牢固性,避免出现最坏的连续倒塌情况。

(3)规范规定的是最低要求,对于具体建筑业主可以提高设防标准

以前我国规范没有明确指出规范规定是最低要求,所以一般情况下业主和设计人员仅以实际设防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设计目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明确指出“本规范规定的设防标准是最低要求,具体工程的设防标准可按业主要求提高”。

我国因地震死亡的人数远超过其他国家。其原因除了我国人口众多和农村建筑事实上并无抗震设防的强制性要求外,主要在于人们对地震预防的认识不足和措施不力。一般来说,地方行政领导在各种灾害发生后,能够全力动员各种力量轰轰烈烈地进行抢险救灾,但对于将来可能遭受的地震则较少关心。可能因为前者人人都能看到,关乎政绩;而对于后者,在短短的三五年任期内,发生地震的概率实在太低。如果像有的国家那样,对于可能发生大地震的城市进行不定期的群众性演习,以提高人们对地震灾害的预防能力,这在我国又会引起人心惶惶,不利于社会稳定。

为避免以前出现的地震设防不足问题,我国抗震规范近年连出两版,2008年汶川地震刚结束后颁布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版),已经废止,现行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版)基本能适应近期我国经济发展快速、物质丰富、重视民生、居民住房和室内财产基本私有的“抗震最低限度要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规定的基本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破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应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中提供了我国抗震设防区各县及县级以上城镇的中心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见,一个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但针对某一个工程,可以根据业主需要适当提高其设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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