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砌体结构的一般构造要求
砌体结构组成建筑物或构筑物,要满足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就必须满足一定的构造要求。设计时有些必须经过计算,有的有成熟经验时,为简化计算,就做出了构造要求规定。
砌体结构房屋除进行承载体力和高厚比验算外,尚应满足砌体结构的一般构造要求,如采取防止墙体开裂的措施,保证房屋的整体性、耐久性和空间刚度。
(一)材料强度等级要求
五层及以上房屋的墙,受振动或层高大于6m的墙、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要求如下。
1)砖采用MU10(砌块采用MU7.5、石材采用MU30),砂浆采用M5。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的房屋,材料强度等级应至少提高一级。
2)在室内地面以下,室外散水坡顶面以上的砌体内应铺设防潮层。防潮层一般采用防水水泥砂浆;勒脚部位应采用水泥砂浆粉刷。
3)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墙,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3-2的要求。
表3-2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墙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
(二)构件及墙体一般要求
1)承重的独立砖柱,截面尺寸不应小于240mm×370mm。毛石墙厚度不宜小于350mm,毛料石柱较小边长不宜小于400mm,当有振动载荷时,墙、柱不宜采用毛石砌体。
2)跨度大于6m的屋架及大于4.8m或4.2m(对砌块砌体)的梁,其支撑面下的砌体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垫块,当与圈梁相遇时,应与圈梁浇成整体,当240mm厚砖墙承受6m大梁、砌块墙和180mm厚砖墙承受4.8m大梁时,则应加设壁柱。跨度大于9m的屋架、预制梁,其端部与砌体应采用锚固措施。
3)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支撑长度,在墙上不宜小于100mm;在圈梁上不宜小于80mm。预制钢筋混凝土梁在墙上的支撑长度不宜小于240mm。
4)山墙处的壁柱宜砌至山墙顶部,屋面构件应与山墙可靠拉结。
(三)砌体结构的抗震要求
在抗震地区的砌体结构房屋,除满足强度、高厚比等要求外,还应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规定的一系列提高砌体房屋结构延性和抗震性能的构造措施,使砌体结构具备必要的抗震性能。如使用圈梁和构造柱提高其延性,合理布置墙体,限制房屋高度(或层数),加强整体构造措施;再如使用砖的强度应不小于MU10,砂浆的强度应不小于M5;混凝土小型砌块的强度不小于MU7.5,使用砌筑砂浆的强度应不小于M7.5。
1.砌体结构抗震设计的一般规定
(1)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房屋最大高宽比
一般情况下,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房屋最大高宽比不应超过表3-3、表3-4的要求。
1)房屋的层数和高度(m)限值。
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的砖房总高度应比表3-3中规定的相应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
表3-3 房屋的层数和高度(m)限值
2)多层房屋的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3-4的要求。
表3-4 多层房屋的最大高宽比
(2)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3-5的要求。
表3-5 房屋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m)
(3)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
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应符合表3-6的要求。
表3-6 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m)
(4)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
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楼梯不宜设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
(5)防震缝的设置
地震烈度为8度和9度且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50~100mm:
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2)房屋楼面有错层或楼板标高差在0.6m及其以上;
3)房屋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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