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普查质量控制
1.普查前期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①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本地区水利普查工作方案(计划)的编制工作。普查方案设计和技术准备工作,应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反复论证,以确保普查工作不因方案缺陷出现系统性误差。
②对普查人员进行分期分批培训,按照国家统一印发的教材、组织有经验的教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才能聘任为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数据处理员。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制定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数据处理员管理的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③做好普查资料搜集整理的质量控制。充分利用统计、国土、环保、市政等部门掌握的成果资料,做好普查基础数据的对比分析工作,确保基础资料真实可靠。编制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底册和普查工作底图,并逐级做好初始名录底册和普查工作底图的补充完善、审查核对工作。
④采取得力手段,做好宣传动员,确保工作部署完善、普查经费落实到位,消除影响工作质量的各种隐患。
2.清查登记阶段质量控制
①合理划分普查小区,按在地原则,做好普查对象的名录清点、登记造册及图上标注等工作,通过与初始名录底册资料比对和逐级上报认定验收,确保普查(调查)对象不重不漏,普查表准确发放。县级以上普查机构对下级普查机构清查登记成果进行质量抽查验收,按一定比例抽样,核查各级清查成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发现清查有误的,必须补充清查,必要时要重新清查。
②基层数据采集与填表工作,结合相关专业工作选聘合适的普查人员参与调查工作,建立严格的基层台帐制度,做好依法普查、如实填报的宣传教育,加大事中检查监督频度和力度,确保普查数据来之有据,真实准确。
③普查基础数据录入工作需要灵活采取集中录入和分散录入两种方式。专职录入人员需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和技能训练。初始录入的数据须通过抽查一定的原始普查表或扫描件进行复录比对,抽查复录的差错率如不符合数据录入的质量要求,须全部重新录入。数据录入后,进行计算机审核操作,发现问题及时核查。
④县级普查机构在利用基层登记台帐管理系统完成各类普查数据的规范化收集整理后,应正式打印带数据的普查表,反馈基层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并根据基层单位核实确认情况,订正有关数据。
3.填表上报阶段质量控制
①普查数据处理实施五级审核制度,即普查对象填表单位内部自审、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和数据录入员利用计算机及人工两种方式进行初步审核、普查机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联审或组织各单位进行会审,上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质量抽查审核。数据审核主要从基础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一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必要时,通过开展各项普查内容间的汇总平衡分析。
②各级普查办公室在做好本级普查数据审核订正工作的同时,做好下级普查机构数据审核的组织指导,严把上报数据审核关,保证上报数据符合质量控制要求。对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审核人员或部门应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如审核结果不符合数据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须由下级普查机构或普查对象按规定程序、方式予以更改或限时重新填报。
③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对本级数据会审后,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对本辖区数据进行抽查,复核基层填报的基础数据,发现疑问或错误,查清原因,并进行妥善处理。对抽查复核不符合数据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须重新上报。
④根据审核校正情况和数据质量抽查复核结果,组织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对上报的普查数据资料进行论证、审查和验收。
4.成果发布阶段质量控制
①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普查成果协调分析的有关要求,与已发布的相关普查成果和历史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尤其要与统计、土地、环保、住建等部门发布的资料进行比较,分析数据口径范围和时间的一致性,比较数据收集计算方法和数据基础的差异,分析数据差异的合理性,并组织跨部门专家进行审查论证,评定数据成果的可靠性和适用性,保障数据发布的权威性。
②根据已经审核验收的数据成果,利用基础电子地图信息,按照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标准建立水利普查空间数据库,实行普查数据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形成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确保普查成果的共享性和可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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