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社会保障的体系
一个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必然由若干具有一定社会目标的不同部分构成一定的体系框架。国际劳工组织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的基本内容是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向其成员提供用以抵御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而丧失收入或收入锐减引起的经济和社会灾难,另外包括提供医疗保险,对有子女的家庭提供补贴等内容。不同国家或地区所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公共救助、退伍军人补助、老人医疗服务、教育公共资助、住宅福利开支等构成。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对儿童、高龄老人和住房的社会补助,对低收入户、贫穷老人、失业者的社会救助,以及保健服务、社会服务等。瑞典提供的社会保障项目包括养老金(包括普遍养老金,收入关联养老金)、伤残恤金、遗属恤金、生育现金补助、怀孕现金补助、供养亲属医疗补助、工伤补助、失业补助、义务教育、家庭福利、职业培训等。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基本养老金、基本伤残恤金、疾病补助、生育补助、工伤补助公共扶助、失业救济金及家属津贴等。新加坡则形成以公积金制度为基础、其他保险计划为补充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香港,则有劳工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如老年保障方面的公积金和年积金,工伤保障方面的死亡赔偿、伤残赔偿和职业病赔偿;医疗保障方面的疾病假期和医疗津贴,生育保障方面的分娩假期和分娩假期工资;其他还有比如包括九年免费强制教育、学生保健服务在内的教育保障制度,为中下阶层提供廉价居所的住房保障制度等。
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一般包括三个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1.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
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从而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社会保险是在商业性保险的基础上产生的,然而与商业保险又有着明显的区别:(1)保险目的不同。商业人身保险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获取利润,对于商业人身保险方来说,经济利益至上,至于通过风险赔偿而取得的社会效益,即使受保人获得安全感,不过是保险利润的副产品;社会保险则是将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保证劳动者遭受社会风险后仍能享有基本生活的权利,当然社会保险在保障社会效益的基础上,也力争经济效益。(2)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的政策性和非盈利性决定了它实行权利和义务基本对等,国家作为保险人一方,与作为被保险人一方的劳动者之间并无商业性的价值等价交换关系;商业保险则实行权利与义务严格对等,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原则。(3)对象和职能不同。社会保险对象一般由相关法律政策强制规定下来,以社会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主,其主要职能是保障劳动者遭遇各种风险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另外还有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功能;商业保险的对象一般不作法律规定,全体公民均可自由选择、自愿参加,其主要职能是使被保险人遭遇合同所规定的事故时可获得对等性的经济补偿,不具有调节收入水平、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4)保险性质不同。商业保险所固有的是商业性质,是一种商品买卖行为,有买有卖,等价交换。社会保险作为国家举办的社会事业,是国家执行的一项社会政策,本身就带有福利性质,是为劳动者利益而服务的。(5)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企业缴费和劳动者个人缴费;而商业保险的资金仅来源于被保险人所交纳的保险费。(6)管理和适用法律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领导下的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下设的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社会保险主体是劳动者,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自主经营,受经济合同及专门的保险法的规范。[7]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它的保障对象是劳动者,即人口中最多、最重要的部分;它所承担的风险最多,包括劳动者在全部生命周期中发生可能导致生活困难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等所有风险;它所占的资金也是社会保障基金中最大的一部分。一般而言,社会保险包括以下项目:老年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生育社会保险等。
2.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
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也称为社会救济。社会救助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相对于消极性的“扶贫”、“济贫”而言,社会救助更多地反映了一种积极的救困助贫的理念,即作为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服务、权利等方面的帮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社会救助最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社会救助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是社会保障的最低层面。
3.社会福利(SocialWelfare)
一般来说,社会福利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全面社会服务。发达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的“大社会福利”概念,与中国内地的“大社会保障”概念,其实是相通的。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兴办的各种公共福利设施、社会服务,在使社会弱势群体得到社会照顾的同时,改善国民物质文化生活的一种社会制度。
社会福利的对象基本涵盖了全体社会成员,社会福利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娱、体育等方面的待遇。社会福利的津贴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社会慈善捐赠也是重要的来源渠道。社会福利除了津贴补助外,更多的是一种服务政策和服务措施。社会福利不像社会保险只能在职工失去工资时对其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也不像社会救助只能起到“雪中送炭”的救急作用,其目的在于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社会福利是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属于社会保障的最高层面。
以上所探讨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是各国各地区社会保障体系中共有的或者说不可或缺的基本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制度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层面,社会救助制度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最低层面,社会福利制度则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最高层面。各国根据国情还采取了其他一些保障形式作为补充。比如,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还存在一个“特殊层面”,即针对军人及家属等特殊群体的社会优抚制度。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强调我国应“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由政府所主持的社会福利的主体是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可以称之为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其他诸如慈善事业、商业保险、非政府主持的福利(职业福利、社区福利等)的主体不是政府,在国家法定意义上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对社会成员起有补充保障作用,可以统称为补充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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