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区隆福大厦火灾
1993年8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大厦因电气线路短路发生火灾,烧毁建筑面积8 200m2,大厦旧楼一、二、三层的商品大部分烧毁,直接财产损失2 148.9万元。13日上午,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到现场查看火灾情况,并亲切慰问了参战的消防官兵。
一、起火单位概况
隆福大厦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95号,是在原东四人民市场基础上改建的一座综合性商业大厦,隶属于北京市第一商业局。该建筑由新、旧两座楼组成。新营业楼共八层,建筑面积1.7万m2,楼内有感烟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门等自动消防设施,有室内消火栓57个。旧营业楼(原东四人民市场)位于新楼北侧,共四层,与新楼毗连,接合部有7处相通,该楼南北长67m,东西宽30m,建筑面积8 040m2。旧楼第一、二层主要经营家用电器、文具用品、日用百货,第三层经营金银首饰并设有卡拉OK舞厅,第四层为办公室。
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1993年8月12日22时许,大厦警卫室东侧胡同有人冲着警卫室喊:“大厦里边着火了”。警卫人员隔着玻璃看到大厦第一层后货场里面中间部位起火,立即让保安公司的门卫拿钥匙把大厦第一层主货场的东北门打开,由于烟雾太大,无法看清火点,拿灭火器就往烟里喷,换灭火器时,发现后货场北侧窗户往外喷火,值班人员拿消防水带接上消火栓,往里喷水进行灭火,火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警卫班副班长胡荣贵随即打“119”报警。
北京市消防总队于22时18分接报警后,迅速调出7个消防中队、35辆消防车前往扑救,随后又调出10个消防中队、51辆消防车和环卫局34辆洒水车增援。经过7个多小时的奋力扑救,于次日凌晨5时30分将大火彻底扑灭,保住了主楼及价值3 500万元的西货场,两侧与大厦相距仅6m的居民平房区无一户受灾。
三、火灾损失
火灾烧毁建筑面积8 200m2,大厦旧楼一、二、三层的商品大部分烧毁,直接财产损失2 148.9万元。
四、起火原因
火灾发生后,北京市消防总队、东城区公安分局及市一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经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认定火灾是由于大厦旧楼第一层小礼品柜台内安装的一盏20W日光灯镇流器接线端线圈匝间短路,产生局部高温引燃灯箱内可燃物蔓延成灾。主要依据是:
1.现场勘验证实以小礼品货架为中心,有最初起火蔓延痕迹。
2.货架上部悬挂的通风管道为上下二层,下层往北从36m处开始全部被烧塌落,上层往北30至36m一段(长6m)被烧弯曲变形、变色,下垂80cm,系长时间高温所致。距小礼品货架东侧5.6m扣线组的货架向西侧小礼品货架处倾倒,距小礼品货架北侧2.8m处水泥立柱上安装的电话接线盒,上部被烧熔流,下部基本残存且南侧被烧重于北侧,表明火是由南向北蔓延形成的。距小礼品货架北侧2.6m的四根铁管,1.5m以上被烧弯曲变形变色,也表明火是由南向北燃烧所致,且起火点不在地面。
3.小礼品货架西侧的灶具被烧,向东侧倾倒滑落,距小礼品货架西侧70cm处放置的电饭煲的铝合金被烧熔流17cm;小礼品柜台南北向并排摆放的五个木质货架全部烧毁,仅残存底部,从南往北数第三个货架烧得最重,铝合金底框被烧熔断38cm,压缩板底框烧失50cm,呈凹坑状,以凹坑为中心向南两侧延伸形成一个“V”形痕迹,表明火是从上往下燃烧形成的痕迹。上述痕迹表明最初起火点在距北墙33.5m距东墙29.3m的小礼品货架灯箱处。
4.现场勘验中未见起火点处有自燃物质,排除了自燃起火因素。
5.对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和审查证实:着火时,大厦夜勤警卫13人,另有保安队员,无可疑情况,现场也未见放火迹象和因素,排除了人为放火破坏因素。
6.现场货物被烧为明燃起火特征,排除了吸烟等遗留火种阴燃起火因素。
7.在小礼品货架与柜台间的走道地面上(距起火点货架东侧60cm处)的塑料熔化物中,有一个20W日光灯镇流器。经解剖检查,发现镇流器接线端线圈匝间有多次短路熔痕,并呈凹坑状,经公安部消防局电气火灾鉴定中心作金相鉴定,短路熔痕为一次短路熔痕。对起火点周围18个同样的20W日光灯镇流器进行解剖检查,线圈均未发现短路痕迹。
五、消防监督管理情况
该商厦作为北京市的大型商厦,是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所在地区的消防监督部门曾多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对存在的火险隐患提出了整改要求。
六、主要教训
1.城区消防站少,消防装备不足。此次灭火行动共调动86辆消防车,使用消防水带1 220条(损坏312条),17个消防中队仅有的90套呼吸器全部投入使用,灭火战斗最后阶段,指战员不得不用毛巾、衣服沾湿后捂住嘴、鼻进行作战,给灭火造成了一定困难。
2.消防车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隆福大厦四周道路狭窄,且有电话亭、铁栅栏等障碍物,消防车难以通行、靠近,该地区为北京市缺水地区之一,消防水源严重不足,给灭火带来了较大困难。
3.隆福大厦对固定消防设施、设备维修管理不善,致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防火卷帘等固定消防设施在火灾中未能正常发挥作用。1992年3月该大厦的第一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控制柜损坏后,一直没有维修。
4.值班人员麻痹大意,火灾发现晚、报警晚,导致火势蔓延成灾。
七、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一)火灾责任
1.隆福大厦违反了商业部《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隆福大厦《营业厅安全制度》中关于“在营业结束后,必须切断营业性用电”的规定,8月12日大厦停止营业后,有关人员没有认真检查,未能发现违章电气线路的货架灯箱没有断电,以致当晚22时,货架灯箱内日光灯镇流器接线端线圈匝间短路产生局部高温,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酿成特大火灾,违反了《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2.隆福大厦对固定消防设施、设备维修管理不善,致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防火卷帘等固定消防设施在火灾中未能正常发挥作用,违反了《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3.起火当晚,值班巡逻人员责任心不强,未能及时发现初起火灾,且对初起火灾临场处置不力,导致火灾蔓延扩大,违反了《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二)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1.孙禹利,隆福大厦分管企业电气线路设备的设备科副科长,违反有关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了国有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
2.王灌海,隆福大厦主管安全防火的总经理助理兼保卫部长,违反有关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了国有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
3.邢琪,隆福大厦钟表搪铝部值班员,违反有关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了国有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三)行政处理情况
1.王兴毅,市一商局党委书记,对干部管理教育不严,是隆福大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原因之一,对火灾负有领导责任,市纪委给予王兴毅党内警告处分。
2.张锡林,市一商局局长,对干部管理教育不严,致使隆福大厦的领导干部防火安全意识不强,没有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是隆福大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原因之一,对火灾负有领导责任,市监察局给予张锡林行政记过处分。
3.张逸林,隆福大厦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对火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撤销其总经理和党委副书记职务。
4.顾燕强,隆福大厦副总经理,对火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撤销其副总经理职务。
5.刘子杰,隆福大厦副总经理,对火灾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刘振昌,隆福大厦党委书记,对火灾负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此外,对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器的消防总控制室值班员邱后生等10余名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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