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市天工艺苑商场火灾
1994年1月30日2时50分,浙江省杭州市天工艺苑商场因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过火建筑面积1.1万m2,直接财产损失991.78万元。同时,有29件陈列展览的工艺(艺术)品(非卖品)被焚毁,其价值无法估算。
一、起火单位概况
杭州市天工艺苑商场地处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77—79号。该商场原为杭州王星记扇厂,1990年改建为商场,1994又兼并杭州市皮革厂,是当时杭州十大商场之一。天工艺苑商场总建筑面积12 332.22m2,系五层砖混框架结构,呈“回”字形,是四周相连的环形建筑,东西长72m,南北宽55.5m,中庭面积约500m2;三层沿中厅有一条环形走道,中庭顶部为玻璃钢瓦。商场一层北面为黄金首饰、工艺品商场及半地下黄金库,东面为食品、化妆品、钟表商场,南面为鞋帽、厨房用品商场,西面第一、二、三层均为外宾商场;第二层东、北两面为家具商场,其中靠解放路设有十二间包房,摆设整套家具,靠中庭为沙发展台,南面为灯具、文体商场;第三层为电讯器材、家佩灯具商场;第四层北面为天工夜总会、外宾接待室、职工食堂,东面是厨房和小隔间包房,南面为王星记扇厂厂部办公室、工艺品陈列室、扇子加工场;第五层为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室和库房、档案室等。整栋建筑结构比较复杂,内部装修豪华,易燃、可燃物品多,商场四层厨房内还有瓶装液化石油气7瓶。
该建筑自20世纪60年代末建成主体建筑至发生火灾,前后改建、加建、拼接等达6次,建筑的先天性火灾隐患严重。该建筑第一至第三层为天工艺苑商场,但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四层的夜总会虽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一直未开通运行;大楼内未设置防火分区和封闭楼梯间;大楼周边半径约500m范围内有市政消火栓9个,建筑内部每层设有室内消火栓4个;天工艺苑制订了值班制度,规定下班后关闭营业室电源,夜间值班人员不间断地巡查,每天值班人员5名。
二、起火经过和扑救情况
1994年1月30日3时许,天宫夜总会保安员卢志昊、浙江医大附属二院执勤点保安员张迪平、天工艺苑的5名执勤经济民警等陆续发现天工艺苑起火,在5名经济民警组织扑救无效后报警。
3时32分,杭州市消防支队119调度室接到报警后迅速派出上城、江干、西湖、下城消防中队12辆消防车奔赴现场,支队指挥车随即出动;途中根据瞭望台和第一出动力量反馈的情况,又增派了拱墅、半山、下城、江干、西湖消防中队11辆消防车前往增援。4时30分,又调派了杭州民生药厂专职消防队赶赴火场。先后共调出250名消防人员、23辆消防车和10辆指挥、后勤供给车投入战斗。
全体参战官兵在烈火灼烤、浓烟熏人、能见度低、没有安全绳保护的情况下,利用一切登高设备进入商场各层窗口,实施灭火。终于在5时8分基本控制火势。6时58分全面扑灭火灾,开始清理火场。清理过程中,商场第四层西北角屋顶由于燃烧时间过长,加上屋顶上有一大型中央空调机的负重,使近100m2的屋顶发生坍塌。9时30分,整个扑救及火场清理工作全部结束。
全体参战人员英勇顽强,不怕牺牲,正确运用灭火技战术,及时排除了液化气发生爆炸的危险,成功营救被火势围困在商场内的两名值班人员;有效地遏制了火势向毗邻的千越百货商场、沿街商店、酒家和居民区的蔓延,保住了商场第一层的黄金首饰商场和半地下黄金库,第四层的外宾接待室、职工食堂和王星记扇厂陈列室、办公室、扇子加工场,第五层的总经理室、会议室以及相毗连的配电房,抢救财产价值总计1 018.4万元。
三、火灾损失
火灾过火建筑面积1.1万m2,商场、夜总会内部设施和大量商品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991.78万元。另外,29件陈列展览的工艺(艺术)品被焚毁,其中有:蒲华、俞褪、王梦白、尚小云、经享颐等扇面书画作品16件;金岗八万字金粉微书“孙子兵法”成扇1把;日本明治维新书画成扇10把;“南宋皇宫图”屏风扇1把;段祺瑞书“乾坤正气”银杏匾1块。
四、起火原因
(一)起火部位的认定
现场勘验发现,位于购物中心北面的第三层家具商场西起第5号窗的外墙上部烟熏痕迹最为浓重,以5号窗户为中心,烟迹向两侧逐渐减轻;5号窗户的铝合金窗框烧熔最为严重,其西面的4号窗户和东面的6号窗户,火烧程度分别呈东重西轻和西重东轻状态;以与5号窗对应的第6号家具销售包房为中心,有向四周燃烧蔓延的木结构炭化痕迹。以上三方面痕迹证明,起火部位位于购物中心第三层北面家具商场西起第5号窗户所对应的第6号杭州振兴家具厂家具销售包房内。
(二)起火点的认定
通过深入起火部位进行重点勘验,调查组发现,第6号包房内有一席梦思床东南角顶部的轻钢龙骨变形弯曲严重;7只弹簧变色严重,呈浅淡红色;该床所对应的上方第四层“天宫”夜总会舞厅的两块花岗岩呈破碎状态,均表明系最初燃烧高温所致。同时,根据该床和周围残留物倒塌方位、立面墙体脱落程度和火势燃烧蔓延方向,综合判定,起火点位于第6号家具包房内,距北墙2.3m、距东侧7号包房木隔断墙0.2m的席梦思床垫处。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经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未发现有人为破坏、吸烟不慎和外来火源引起火灾的痕迹。经勘验,发现位于商场第三层西侧通道旁、控制起火点处灯光的电器照明开关处于合闸通电状态(经调查,1月29日21时20分,商场中班经济民警辛文龙在关灯时未关掉起火点处的灯具,使其处于通电状态)。同时发现,第6号包房顶部吸顶灯脱落在起火点处的席梦思床上,该吸顶灯电源线上有两颗短路熔珠,灯盘表面上有20余处短路时的喷溅金属熔珠。经高斯计检测,盘面剩磁高达9.3G,而火场上的其他灯盘的剩磁为0.4G(低于1.0G为正常情况)。由此认定起火原因是第6号包房内吸顶灯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短路打火,喷溅熔珠飞落在下方席梦思床垫上引起床上可燃物起火燃烧蔓延所致。
五、消防监督管理情况
杭州市天工艺苑商场为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991年底,该商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擅自改建、装修,并使用大量易燃可燃装修材料,降低了建筑耐火等级。公安消防机构多次要求天工艺苑办理相关消防审核手续,但该单位均未予理睬。为此,上城区公安分局消防科1992年1月21日传唤了该商场基建科负责人倪某某,进行消防行政处罚,并责令补办手续,完善消防安全措施。但天工艺苑仍未采取有效措施。1993年7月至12月,上城区公安分局消防科会同天工艺苑保卫部门对该商场和夜总会进行了6次联合防火安全检查,查出火灾隐患20处。
六、主要教训
1.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值班人员玩忽职守,报警迟缓,失去了有利的灭火战机。按照天工艺苑商场值班制度规定,下班后要关闭营业室电源,夜间值班人员要不间断地巡查。但当晚5名值班人员自1月30日0时接班以后,仅在0时15分左右上过商场第三层,之后即聚在一起喝酒,根本没有巡逻,因而未能及时发现火情。首批灭火人员3时36分到达火场时,商场第三层已全面燃烧,贻误了扑灭初起火灾的宝贵时机。
2.建筑物缺乏应有的防火分隔设施,埋下了隐患。商场在改建、装修过程中,将原为杭州王星记扇厂的综合楼经过几次改建、拼接,形成了“回”字形中庭结构的大型商场,且未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必要的防火分区和设置封闭楼梯间。尤其是1991年底,该单位在商场二期工程改建装修过程中,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擅自施工,公安消防机构曾多次上门要求天工艺苑办理有关消防审核手续,但该单位均未予以理睬,仍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违章装修,人为地降低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火灾发生后,商场的内天井、敞开楼梯产生了烟囱效应,加速了火势的蔓延,使整幢大楼通体燃烧,难以扑救。
3.缺乏应有的消防设施,火灾自救能力薄弱。作为集经营、娱乐、生产、办公等为一体的大型公共场所,根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大楼第一至第三层的天工艺苑商场,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商场第四层的夜总会虽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一直未开通运行。起火后不能及时报警,失去了把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的有利时机。
4.消防安全制度不够健全,整改火灾隐患措施不力。对天工艺苑商场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消防部门曾屡次提出过整改意见,天工艺苑商场进行了部分整改,消防基础设施也有所改善。但由于“先天不足”,多年遗留的许多火灾隐患没有得到彻底整改。
七、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1.天工艺苑总经理、法人代表谭某某,负责商场全面工作,是二期工程总经理。在商场二期装修工程中,对有关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不按要求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在设计图纸严重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下,违章施工。施工中,采取了边设计、边施工的方法,只抓工程进度,忽视消防设施建设,致使商场二期工程未按规定设立防火分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埋下了重大火灾隐患。工程竣工后,对消防设施不按规定组织验收,也不按要求报请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就擅自开张营业。在得知公安消防机构因商场未设防火分区问题传唤基建科长倪某某并提出了严肃批评后,仍置之不理,敷衍了事;自1993年任天工艺苑防火责任人后,对商场二期工程中埋下的重大火灾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不执行二轻总公司夜间防范工作中规定的要建立行政干部轮流值班制度,对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协调不力,工作严重失职。对火灾负直接领导责任。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天工艺苑副总经理马某某,分管安全保卫(包括消防)工作。1990年11月28日至1992年12月30日期间任天工艺苑防火负责人,未尽防火责任人职责,平时对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督促不力,对保卫人员遵章守纪教育不够,放弃职守。对公安消防机构4次直接向其提出天工艺苑商场内必须设防火分区的意见,既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又不向总经理谭某某汇报,对工作极不负责任,对火灾负直接领导责任。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分。
3.天工艺苑轻纺商场经理、原天工艺苑基建科科长倪某某,是商场二期工程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和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明知二期工程装修中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应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竣工要报请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但不贯彻执行,对公安消防机构书面通知火灾隐患整改的意见,既不向领导汇报,又不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公安消防机构先后4次向其提出整改意见,敷衍了事,未予理睬。并在施工中使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装修,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人为降低商场耐火等级,给商场埋下了重大火灾隐患,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倪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4.天工艺苑保卫科经济民警吕某某、王某某、干某某、俞某某、严某某,火灾发生的当夜值班时聚在一起喝酒聊天,不按规定进行正常巡逻检查,严重违反了天工艺苑《经济民警管理制度》和《经济民警值勤检查制度》的规定,没有能及时发现火情,贻误了扑灭初起火灾的宝贵时机,以致蔓延成灾,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干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俞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严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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