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市波特鞋业有限公司火灾
1994年2月6日11时20分许,福建省厦门市波特鞋业有限公司因2号厂房二层A流水线第一道工序东北角机台处的插座与插头松动产生电火花,引燃清洗地面、机台甲苯蒸汽发生火灾,过火建筑面积7 597.3m2,直接财产损失1 610万元。
一、起火单位概况
厦门市波特鞋业有限公司是一家台商独资企业,位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县烧灰村的城南工业区内。厂区共有3栋厂房和1栋综合楼。1号、2号厂房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一级耐火等级,建筑均为两层,建筑高度9m,2栋厂房的建筑占地面积均为1 338m2,总建筑面积2 676m2,属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多层厂房;3号厂房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一级耐火等级,建筑五层,建筑高度22.5m,占地面积1 271m2,总建筑面积6 480m2,属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多层厂房;综合楼为两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建筑面积531m2,属多层民用建筑。该公司主要从事运动旅游鞋的生产,已向中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
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1994年2月6日11时20分许,2号厂房二层员工程彩萍、程捌凤等人发现随着一声响,位于厂房二层东北角A流水线第一道放料处起火并冒浓烟,起火点距程彩萍所在部位约6m,但火势迅速蔓延,员工随之向厂房西边疏散。11时25分,厦门市同安县消防中队接到厦门市波特鞋业有限公司采购员陈其儒的报警后,立即出动2辆消防车赶赴现场,中队指挥员在前往火场的途中向支队请求增援。厦门市消防支队随即调出二、五、六中队和特勤中队,共10辆消防车前往增援。到达火场时,2号厂房已是一片火海,指挥员立即按照“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在1号厂房与2号厂房之间布置水枪阵地,阻止火势向1号厂房蔓延。由于缺乏市政消防设施,天然水源距火场3km,当天风力达5~6级,大火很快从2号厂房蔓延至3号厂房。
此次灭火战斗共调集了12辆消防车、3辆指挥车、150多名消防官兵,同日14时,大火得到控制,15时39分,大火被彻底扑灭。
三、火灾损失
火灾过火建筑面积7 597.3m2,2号、3号厂房基本被烧毁;火灾烧毁进口制鞋流水线5条,缝纫机582台,进口柴油发电机组1台和部分配套的生产设备及大量的原材料半成品等,直接财产损失1 610万元。
四、起火原因
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排除了人为放火、吸烟、自燃等方面原因,认定火灾事故的起火点位于2号厂房二层A流水线第一道工序东北角机台处,起火原因是由于插座与插头松动产生电火花,引燃甲苯蒸汽。其依据是:
经现场勘验,2号厂房二层东北角A流水线第一道放料口处上方的钢筋混凝土、横梁的水泥砂浆抹灰层已全部脱落,钢筋暴露,而该车间其他部位均没有这一现象;该处机台柱上距地面约40cm处有一电源插座残留物,插座内的零部件及铜导线均已熔化,只剩下一个空铁盒,在同一流水线的第二道放料处的铜芯线,绝缘层虽已炭化,但铜芯线仍未熔化。火灾发生时正在现场清洗机台的吴勤南、邵彩南等员工也证实是A流水线第一道放料口处机台东侧的台柱上的电源插座先起火、冒烟。
五、主要教训
1.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后。同安县城南工业开发区市政消防设施未能同步建设,市政消防设施缺乏,波特公司厂区内又无室外消火栓,火灾时只有厂区1个小蓄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消防水源严重不足,影响了灭火战斗。
2.消防安全管理混乱。该公司只顾生产忽视安全,未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也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常识教育和培训,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常识。火灾发生时,不懂得使用灭火器扑救初起火灾,以致小火酿成大灾。
3.厂房之间防火间距不足,且被长期占用堆放原材料、半成品等,厂区内消防通道堵塞严重,给火灾的快速蔓延提供了条件。
4.违反规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公司车间、仓库混为一体,没有独立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混乱,因而引发火灾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该公司厂房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存在防火间距不足、无室内外消防用水、厂房竖向防火分隔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等先天性火灾隐患。虽经同安县公安局消防科多次检查督促,但未能引起公司重视,火灾隐患始终没有得到整改。
六、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1.厦门市波特鞋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坤树、厂长蔡常兴,忽视消防安全工作,对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意见书未能引起重视并按期整改火灾隐患,对火灾应负领导责任。
2.经理李振禄,主管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制订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对火灾应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吴晓萍,负责A线生产,违章使用危险化学品清洗地面、机台,对火灾负有直接责任。厦门市波特鞋业有限公司给予吴晓萍开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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