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市端溪酒店火灾
1996年7月17日,广东省深圳市端溪酒店第二层肥肥火锅城因使用电器不慎,导致电器故障引发火灾,造成30人死亡、13人受伤,烧损建筑面积150m2,直接财产损失13.8万元。
一、起火单位概况
端溪酒店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54号,东邻宝安南路,西为居民住宅区,南、北两侧为店铺,主楼九层,高度31m,每层建筑面积700m2,总建筑面积7 103.9m2。一层除大堂外还设有2个快餐店和2个商场;二层为酒楼;三至九层为客房,共有客房140间,床位380个。火灾当日,酒店内共有243人,其中外地6个旅游团139人,散客20人,长包房34人,酒店和第二层火锅城的员工、服务员、保安员50人。
酒店设有室内消火栓、手动报警警铃、自然排烟口,一层商场设有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楼南北两边各有1座封闭式楼梯,并配置了一定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
二、起火经过
1996年7月17日1时50分,端溪酒店东面水产批发市场个体户陈营、郑景双发现端溪酒店第二层肥肥火锅城东北角的房间起火,遂大声呼叫端溪酒店第一层大堂值班的保安员。保安员俞良安、张君华先出门往上看,然后跑到酒店第二层,看到影碟机房(楼面经理刘毅的宿舍)着火,见房间门锁闭就下到第一层给酒店值班经理打电话,未找到人。再上到第二层想用灭火器灭火,未能奏效,接着打开酒店室内消火栓灭火,但室内消火栓内无水。然后回到酒店第一层大堂给各楼层服务员打电话,最后才想起打“119”电话报警。
三、火灾损失
火灾造成30人(包括儿童4人,其中男19人,女11人)死亡、13人(重伤2人)受伤,死伤者多为酒店顾客。除1人因跳楼死亡外,其余29人均为一氧化碳中毒窒息而倒毙于酒店二层以上各层的客房及楼道内。大火烧毁酒店第二层电梯前室楼面经理刘毅宿舍及4间贵宾包房,共150m2,第三层至第九层楼道被不同程度烟熏,直接财产损失13.8万元。其中,装修损失2.5万元;家电、家具损失11.3万元。
四、起火原因
(一)现场布局情况
酒店第一层大堂、商场未过火,第二层火锅城北部的贵宾5,6,7,8包房及楼面经理刘毅宿舍全部过火,过火面积150m2;南部大厅及操作间、第三层至第九层未被火烧,只被烟熏,烟熏程度由第三层至第九层逐层减轻;各楼层防火门大部分无闭门器;第三层南端楼梯口有一打开的拉闸防盗门;第九层北端楼梯通往屋顶的出口处安装有拉闸防盗门;第九层南端楼梯处有固定在墙上的铁梯通过逃生口至屋顶,但用铁板堵住,上压2个保险柜。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起火部位位于酒店第二层东北角楼面经理刘毅宿舍内。依据为:
1.第二层火灾燃烧过程形成扇形燃烧痕迹,宿舍位于扇形的中心位置。
2.宿舍内柱子北侧残留有浓重的烟熏痕迹。该房间有吊顶,着火时房门紧锁。柱子上的浓密烟熏痕迹为该房间发生初起火灾的特征。
3.宿舍东侧中间部位窗外上方墙壁,有大面积烟熏痕迹,在该窗檐上方烟痕被火烧成浅白色,这表明火灾中火焰从该房向外蔓延,将火灾初期墙面上附着的烟痕重新烧掉。
4.宿舍东墙窗外固定有霓虹灯角钢架,该窗外正上方角钢受热弯曲变形严重,而其他角钢变形较小。
5.宿舍和贵宾6房隔墙残存木隔断被烧成斜茬状,斜面朝向经理室内,表明室内首先起火,向贵宾6房间蔓延。
6.端溪酒店东面水产批发市场的2名个体户陈营、郑景双发现端溪酒店第二层肥肥火锅城靠东北角的房间先起火。
7.酒店值班保安员俞良安知道起火后,跑到酒店第二层看到东北角经理刘毅宿舍内着火,当时其他部位和房间都没有着火。
(三)起火点的认定
起火点位于起火部位房间内的床头柜上方放置的电风扇处。依据是:
1.房间的床头柜靠东墙放置,与床头柜紧靠的东墙水泥砂浆层脱落成“V”字形。
2.一段电风扇电源线粘结在床头柜前水磨石地面上,表明电风扇在火灾发生初期落到地面上。
3.床头柜上方铝合金窗下框中部被烧蚀25cm,正对下方“V”形痕迹中心。
4.床头柜正上方窗檐水泥横梁的东墙水泥砂浆层被烧脱落最严重,且严重部位正对床头柜。
5.房间内北部放置有角钢焊的双层架床,床横梁靠床头柜处被烧变成浅白色。
6.房间内南侧有一木柜,柜上放置的音响功率放大器跌落到床头柜前,表明木柜北侧先起火。
7.木柜前有一铁罐,铁罐靠床头柜侧被烧严重。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起火原因为衣物进入电风扇罩内,影响电风扇正常转动,加大负载,引起电机电流增大,使电风扇电源线发热,继而引燃周围的可燃物。依据是:
1.现场勘验未发现阴燃痕迹。
2.经理宿舍内日光灯镇流器经解剖分析,铁芯线圈为被火烧的痕迹,未发现电线短路痕迹。
3.室外广告霓虹灯铁盒内变压器无燃烧痕迹,电线没有短路痕迹。
4.起火前第一层大堂有2名保安员值班,未发现可疑人员进出;着火时,楼面经理刘毅宿舍房门锁闭;起火部位未发现放火遗留痕迹。
5.残存的电风扇蓝色塑料电源线内层被烧炭化,塑料外皮仅受热变形。
6.电风扇金属罩铁网局部被挤压,后罩上有一处挤压痕,前罩上有三处,且挤压方向与风扇旋转方向一致。
7.在电风扇旁发现有被烧残存的衣物。
8.刘毅证实从16日17时开始使用电风扇,至17日1时左右没有关闭电风扇电源就外出。
五、主要教训
1.酒店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报警迟,且不会组织旅客疏散。由于酒店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消防安全培训不落实,酒店保安员缺乏临场经验,着火后手忙脚乱,耽误了26分钟才报警;服务员、保安员也不会组织旅客疏散。保安员发现火灾后未及时通知各楼层服务员,组织旅客逃生,而是给领导打电话。待服务员知道楼下着火时,酒店各楼层已充满了浓烟,服务员既未及时击破楼内警铃按钮报警,也未大声呼喊旅客疏散,只是敲了旅客的房门,在没有叫醒旅客的情况下,服务员因忍受不住浓烟离开现场。待消防队赶到时,火灾已经蔓延,大量有毒有害浓烟向各个楼层及房间扩散,致使众多人员窒息死亡。
2.违章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楼梯通道封堵,消防设施未能发挥作用。酒店第二层着火的房间和包房内均采用木夹板分隔,表面又装饰了海绵和化纤布,燃烧后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烟气顺着酒店楼梯向楼上各层迅速蔓延,使人窒息死亡。住在酒店第三层以上的旅客,因酒店第三层的楼梯口安装了防盗铁闸门并上锁,掌管铁门钥匙的保安人员未能将铁门锁打开,往上经铁梯通往楼顶逃生的天窗出口也被封堵;室内消火栓系统起火前阀门被关闭,致使无水灭火;各层楼梯间防火门被打开,不能阻挡有毒烟气的流动。
3.旅客缺乏自防自救常识。旅客中大部分人员火灾逃生时,由于逃生和自救方法不得当,被烟熏窒息死亡或跳楼死亡。
4.防火监督检查走过场,整改措施未落到实处。酒店第二层电梯前室大堂的违章建筑存在多年,多次安全检查均指出了问题的存在,但该单位一直没有落实整改。
六、火灾责任及处理
1.肥肥火锅城租用端溪酒店第二层做餐厅后,未报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采用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没有建立健全防火组织、防火制度和值班制度,对员工未进行过消防安全培训;员工用电疏忽大意酿成火灾,对火灾事故负直接责任。依据《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96.5万元罚款。
2.深圳市昌鸿国际贸易公司为该酒店的总承包单位,防火组织不健全,防火制度不完善,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落实,安全出口上锁,防火门长期打开,防范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对火灾应负全面管理责任。依据《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96.5万元罚款。
3.罗定市乡镇企业局为端溪酒店业主,将酒店大楼对外承包经营后,以包代管,对大楼内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致使酒店第二层楼梯口处的违章建筑一直未能拆除,对火灾应负管理责任。
4.刘毅,肥肥火锅城楼面经理,消防法制观念淡薄,用电疏忽大意,在宿舍内使用电风扇外出时未将电源关闭,致使衣物进入电风扇罩内,酿成火灾,对火灾负直接责任,犯失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5.姚明玉,端溪酒店第二层餐厅承包人,在经营期间,未建立防火组织,没有制订防火制度,下班后没有安排专人值班;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防火观念淡薄,对员工用火用电混乱不加管理,对火灾负直接领导责任,犯玩忽职守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
6.姜和,深圳昌鸿国际贸易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在承包端溪酒店经营期间,防火安全制度和领导值班制度不落实;防火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确;没有制订灭火和疏散应急方案,没有对员工和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以致发生火灾时服务员和保安员不会扑救初起火灾,不会组织旅客疏散,未及时报警;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没有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维护,火灾发生前消火栓管道阀门关闭;酒店安装的防火门使用管理不善,长期被打开,发生火灾后使大量有毒的浓烟顺酒店楼梯通道扩散到各楼层,造成众多人员伤亡。对火灾负直接领导责任,犯玩忽职守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7.姚翠萍,担任端溪酒店副总经理期间,未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按照酒店总经理姜和的指派,派副总经理李庆生(已在火灾中死亡)在酒店第三层和酒店南、北两侧通往层顶的出口处安装铁闸门封堵消防通道。发生火灾后,姚翠萍一直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和善后处理工作,工作失职,对火灾负直接领导责任。
8.贺光磊,端溪酒店工程部经理,在分管酒店室内消火栓系统维修、保养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火灾前消火栓管道阀门被关闭,火灾后因消火栓无水无法扑救,造成火势蔓延。火灾发生后,贺逃避在外,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和善后处理工作,对火灾负间接责任。
9.区幸,端溪酒店法人代表,在酒店对外承包后,由于管理不力,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态度不坚决,致使一些隐患久拖未改养痈成患,负一定的管理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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