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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区华龙灯具批发市场火灾

时间:2024-10-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9年1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华龙灯具批发市场因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烧毁建筑面积6 391m2,烧毁展厅、仓库等建筑及部分灯具、灯饰商品,直接财产损失1 736万元。火灾发生后,北京市消防局、市公安局十三处、丰台区公安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调查。经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认定火灾系华龙灯具批发市场B区9006号门市吊顶内的电气线路短路所致。

北京丰台区华龙灯具批发市场火灾

1999年1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华龙灯具批发市场因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烧毁建筑面积6 391m2,烧毁展厅仓库等建筑及部分灯具、灯饰商品,直接财产损失1 736万元。

一、起火单位概况

华龙灯具批发市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环岛西南侧丰台路口101号,原为丰台区卢沟桥乡铁柜厂,总占地面积1.2万m2,建筑面积8 990m2。1995年11月,北京市西城区华新龙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丰台区卢沟桥乡铁柜厂签订承租合同,租赁期为15年。华新龙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进驻卢沟桥乡铁柜厂后,逐步将铁柜厂原有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改建成为经营灯具装饰及建筑材料的场所。1998年6月11日,市场申请变更主办单位为“北京华鑫龙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工商部门于1998年12月批准其变更,市场登记号为“工商市字消D036号”,注册资金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孙梅凤。该市场有A、B、C三个营业区,经营摊位172个。此次火灾烧毁的是B区和C区。B区为单层砖墙、钢架大棚式建筑,C区是在旧厂房上加盖第二层和第三层,顶部为钢架、石棉瓦结构,两区首层毗连,中间仅有一道半截实体墙相隔。

该市场内部有地下消火栓7个,分布在建筑外部通道内,设有消防泵,无消防水池;B区、C区建筑内部无防火分区和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1999年1月9日10时50分,市场正处于营业高峰,有部分保安、市场管理人员和摊位经营者相继发现B区9006摊位(即皇家灯饰有限公司)西门上方的吊顶处冒烟并有火苗,使用灭火器扑救,未能扑灭,随即报警。

11时6分,北京市消防局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4个中队、13辆消防车;11时42分又调出4个中队、18辆消防车;12时14分再次调出4个中队、16辆消防车,共计12个中队的47辆消防车、380余名消防官兵前往扑救。扑救现场及时成立了灭火指挥部,对火场灭火工作实施统一指挥,按照“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方法,积极堵截,控制火势蔓延。现场共使用消防水源11处,铺设供水干线11条,部署水枪(炮)32支,此外,还调集了环卫局6辆洒水车增援灭火,市公安局组织交通、治安、巡警等方面力量到现场维护秩序,疏导交通。

经奋力扑救,大火于12时40分基本得到控制,19时30分被彻底扑灭,确保了火场北侧相毗连的灯具展销厅和东侧仅隔不足1m的富祥美食楼的安全。

三、火灾损失

火灾烧毁市场B区、C区建筑面积6 391m2,及市场内80户摊位展销和储存的各类灯具饰品,直接财产损失1 736万元,其中:建筑损失171.2万元;建筑内装修损失30万元;仓储货物损失678.2万元;摊位货物损失856.6万元。

四、起火原因

火灾发生后,北京市消防局、市公安局十三处、丰台区公安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调查。经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认定火灾系华龙灯具批发市场B区9006号门市吊顶内的电气线路短路所致。主要依据如下:

1.火灾现场呈明火燃烧痕迹特征,火灾燃烧和蔓延速度较快,没有阴燃的痕迹,排除了吸烟、遗留火种和自燃起火等因素。

2.市场内有关人员证实,起火前未见有可疑人员和事件,现场勘验未发现有异物存在,且起火时市场正处于营业的高峰时间,外人没有进入起火部位的可能,排除了放火因素。

3.起火点所在的吊顶内敷设有未穿管电气线路。现场勘验发现其中两根1.5mm2的单股铜芯线上有短路熔痕,经公安部消防局电气火灾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为一次短路熔痕。

五、主要教训

1.公安消防机构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的突出消防安全问题没有及时向有关政府和部门报告,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2.执法力度不大。对已经发现的火灾隐患未追查到底,仅限于发整改通知书。

3.消防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消防监督人员对消防法规不熟悉、业务经验少、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在检查中不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对一些重大火灾隐患也不能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4.指挥员对失火单位情况掌握不够,内部情况不清,没有详细的灭火作战预案,仅凭对现场了解的粗略情况部署灭火力量,对火势发展速度之快估计不足。

六、火灾责任划分及处理情况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此起特大火灾事故涉及两个单位,即北京华龙灯具批发市场和丰台区卢沟桥铁柜厂。

1.华龙灯具批发市场在B区、C区的改扩建过程中,将铁柜厂原有数栋单独建筑连为一体,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违反了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条的规定,未设防火分区,致使火灾发生后迅速蔓延,造成财产损失1 700余万元的特大火灾事故。

2.华龙灯具批发市场B、C区改扩建时违反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中第三款的规定,未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致使火灾发生后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3.华龙灯具批发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中第四款的规定,未认真履行其消防安全职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未及时消除,同时也未按照公安消防机构1998年11月27日《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制订并上报整改方案和1998年12月10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的要求采取防止发生火灾的有效措施,导致1999年1月9日发生特大火灾。

4.卢沟桥铁柜厂于1995年11月与华新龙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甲方负责协调地方市容、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事宜”;第四条规定“商城全部工程……改造期间,甲方派一名负责人参与指导负责处理甲乙双方筹建期间的所有事宜”,但该单位未履行其职责,未督促华龙灯具批发市场二、三期工程改扩建时遵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同时,未将市场二、三期工程改建时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以及扩大建筑面积的设计及施工方案向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申报,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工程防火设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及其他重要工程的消防设计,由市消防监督机关实施监督。建设单位应将防火设计报市消防监督机关审核。一般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由工程所在区、县的消防监督机关实施监督”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设工程,以及乡村的建筑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均须在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或备案”的规定。

5.卢沟桥铁柜厂违反了当时正在实行的《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九款“房屋、场地的出租单位和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防火责任书,按规定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的规定,没有签订防火责任书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

据此,调查组认定:华龙灯具批发市场对此次特大火灾负直接责任,卢沟桥铁柜厂负间接责任。由于火灾发生的时间正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消防条例》实行后,原《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中有关处罚的条款因与之相抵触已暂停执行,而新的规定尚未施行,没有处罚的依据;且该市场正处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不能满足处罚的前置条件,故未进行消防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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