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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市天府家具厂火灾

时间:2024-10-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9年4月15日1时许,河南省南阳市工农北路汉冶村天府家具厂因电气线路铜、铝电线接头处短路发生火灾,造成19人死亡,7人受伤,烧毁房屋13间、刨床4台、气泵1台和成品、半成品家具及其他物资,直接财产损失7.4万元。

河南南阳市天府家具厂火灾

1999年4月15日1时许,河南省南阳市工农北路汉冶村天府家具厂因电气线路铜、铝电线接头处短路发生火灾,造成19人死亡,7人受伤,烧毁房屋13间、刨床4台、气泵1台和成品、半成品家具及其他物资,直接财产损失7.4万元。

一、起火单位概况

天府家具厂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工农路13号南阳军分区营房修缮队院内,坐东向西。该厂东邻汉代冶铁遗址博物馆筹建处住宅楼,南靠军分区教导队家属楼,西边为塑料管堆场,北面为民房和空地。天府家具厂占地面积约1 000m2建筑面积600m2,2座平房于1954年建成,呈“T”形布置,砖木“人字梁”结构,耐火等级三级,东边10间为成品、半成品仓库(储存成品、半成品家具和原材料)及民工宿舍,其前方为用油毡搭建的简易生产工棚,存放加工机械和部分原材料。西边10间中,东侧3间为家具厂油漆间,存放油漆、稀料、喷漆设备,西侧7间为另一单位租赁。该厂由四川遂宁县个体业主卢士中于1996年2月起租赁经营。当晚着火时房屋内居住有26人,均为该厂职工及子女。

该厂内无任何消防设施,所有员工均未接受过消防安全培训,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且违章搭建易燃工棚,集生活住宿、仓库、车间为一体,是典型的“三合一”场所。厂房年久失修,电线老化严重,有私拉乱接现象。

二、扑救情况

1999年4月15日1时34分,南阳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市区一中队8辆消防车、二中队2辆消防车赶赴火场。1时39分,一中队到达火场,中队指挥员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火情侦察。当时,天府家具厂的东、西两边10间房屋及北面东侧3间房屋屋顶已全部坍塌,整个厂区一片火海,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并向东南住宅楼(距3m)和北面西侧7间平房、塑料管堆场蔓延,睡在屋内的26人,除7人逃生外,其余19人在消防队到达火场之前已全部被砸埋在火海之中。

1时41分,南阳支队领导及值班人员赶到火场,迅速成立了火场指挥部,决定按照救人第一、救人和灭火同时进行的指导思想,采取堵截包围、前后夹击、逐片消灭的战术措施,命令部队立即组织救人,并从东西两侧控制火势蔓延。

经全力扑救,1时58分大火得到控制,2时20分大火被全部扑灭,从火场中抬出19具尸体,保护了火场东侧住宅楼的安全和7间仓库及露天堆放的塑料胶管等物资,保护财产价值约300万元。

三、火灾损失

火灾造成19人死亡(其中4名是四川达县人,其余15名是四川遂宁县人,大多为老板卢士中的亲友),7人受伤,烧毁房屋13间、刨床4台、气泵1台和成品、半成品家具及其他物资,烧毁建筑面积497m2,直接财产损失7.4万元。

四、起火原因

经现场勘验和询问,认定火灾系个体业主卢士中用电管理不严,私拉乱接电线,导致工棚内的铜、铝电线接头处短路引燃附近可燃物所致。

五、主要教训

1.火灾发现晚、报警晚。据多名报警者证实,当发现火情时,工棚及10多间房屋已大部分燃烧,并向西迅速蔓延,消防人员赶到时,工棚和13间房屋已全部燃烧塌顶,火势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错过了抢救生命、扑救火灾的最佳时机。

2.建筑耐火等级低,可燃易燃物多,没有防火分隔,火灾蔓延迅速。房内和工棚内堆放大量木料、板材、家具成品、半成品和油漆、香蕉水等物品,地面有大量刨花、锯末,为火灾迅速蔓延提供了条件。

3.人员居住密集,疏散通道不畅。火灾当晚在该家具厂居住10人,另一间居住16人。因男女老幼混住在一起,为生活方便,又在房间用家具、板材隔成若干个小单间,通道狭窄弯曲,仅容一人侧身通过。火灾发生后,房门被燃烧的工棚封住,后窗被钢筋、砖堵死,屋内人员无处逃生。

4.用电管理混乱。据调查,整个家具厂电线像蜘蛛网一样,棚内设10个100W的白炽灯泡,电线直接钉在工棚上。特别是起火部位电线最乱,接头最多,且都是多股铜线与铝线相接,仅用透明胶布包扎。

5.个体户业主卢士中重经济利益、轻消防安全,拒不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辖区公安派出所针对该家具厂没有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明火等火灾隐患,多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卢士中进行整改,但卢士中以准备搬迁和效益不佳为由,一再推托搪塞,迟迟不落实整改意见和措施,最终导致火灾发生。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1.天府家具城业主卢士中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致使火灾发生,对火灾负直接责任,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但因卢士中已在火灾中丧生,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2.南阳军分区营房修缮队是租赁房屋的产权单位,未将消防安全列入租赁协议之中,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但作为军事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规定,移交南阳军分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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