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市金泉大酒店火灾
2000年1月9日20时许,湘潭市金泉大酒店因电源线与插座板的连接处接触不良,导致接触电阻过大发热引燃导线绝缘层和隔墙可燃装饰材料发生火灾,造成12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9万元。
一、起火单位概况
金泉大酒店位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16号,于1995年建成投入使用,东靠湘潭市公安局机关食堂,南侧为湘潭市司法局宿舍,西临车站路,北侧为湘潭市卫生局办公楼。该酒店共七层(其中地下一层、地上六层),高21.2m,总建筑面积4 200m2,其中一层为餐饮场所,二至四层为客房,五层为KTV包厢,六层为舞厅,是一个集餐饮、住宿、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服务性场所。酒店内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第五、六层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均未开通;未按要求设置防火门和配备消防水带、水枪等消防器材和设施;单位内部员工均未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起火经过和扑救情况
2000年1月9日20时许,住在酒店320房间的张虹燕在看电视时感到烟气呛人,就跑到美容美发室报告老板段缘明。段缘明发现酒店走道内有很大烟雾,便跑回美容美发室内拿脸盆,从卫生间内接水出来后,发现酒店322房间屋顶上全部是火,地上也有火,就往屋顶泼水灭火,由于火势较大未能扑灭。
20时43分,湘潭市消防支队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动责任区的雨湖消防中队4辆消防车奔赴火场,并命令市区所有公安、企业专职消防队立即增援。22时10分,大火被彻底扑灭。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先后调动11个公安、企业专职消防队、29辆消防车、174名消防人员投入灭火战斗,保护了酒店一层和二层全部财产及三至五层大部分财产及毗邻建筑,解救被困人员26人。
三、火灾损失
火灾造成12人死亡、12人受伤,烧毁建筑面积1 053m2以及中央空调、家具等物品,直接财产损失79万元。火灾中死亡的12人均为酒店第五层KTV包厢和第六层夜总会的顾客,其中6人为窒息死亡,另外6人为跳楼死亡。
四、起火原因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认定起火点位于该酒店322房间2号包厢西面,隔墙离地面约110cm、距南面包厢的内侧约14cm的部位。火灾系酒店322房间2号包厢西面隔墙上的电源线与插座板的连接处接触不良,导致局部接触电阻过大发热,引燃导线绝缘层和隔墙可燃装饰材料引发火灾。
五、主要教训
1.经营者消防法制观念淡薄,违规违章现象严重。金泉大酒店从室内装修到开业都没有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验收合格,存在许多先天性火灾隐患。在其开业后,湘潭市消防支队和雨湖区消防大队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数十次前去检查,下发相关法律文书要求金泉大酒店整改火灾隐患,但金泉大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存在侥幸心理,对整改意见拒不执行。
2.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金泉大酒店自开业以来,一直没有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也没有及时制止承租户在酒店内随意改造和装修。发生火灾后又没有及时组织抢救和疏散人员,以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消防安全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差。金泉大酒店对员工和承租户均未进行相应的消防培训,从总经理到职工普遍缺乏消防安全常识。
4.消防部队没有照明车和救生气垫等特勤设施,空气呼吸器、隔热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装备严重不足。
六、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1.王珠明,金泉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未认真落实公安消防机构的整改要求,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段缘明,金泉月星美容美发厅业主,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擅自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3.陶艺文,金泉月星美容美发厅装修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4.杨建杰,湘潭市公安局局长,对火灾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费振良,湘潭市公安局副局长,对火灾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李金华,湘潭市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对火灾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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