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市天长市天正购物广场火灾
2006年6月5日,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天正商务有限公司天正购物广场因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 702.9万元。
一、起火单位概况
天正购物广场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新河南路10号,隶属于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88万元,员工495人。该购物广场始建于2003年1月,2005年1月投入使用,主体为框架结构,建筑地上六层、地下一层,总高度23.8m,建筑面积1.5万m2,其中48户住宅建筑面积约4 056.8m2。该建筑东北部为单层(局部二层)钢结构超市,双层彩钢板屋顶,内层为泡沫材料,与主体建筑连为一体,建筑面积3 250m2。商场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经营黄金珠宝、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等商品;第五层为即将开业的美食城;第六层为商场办公及多功能厅。建筑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扶梯周围安装有防火卷帘。火灾发生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均有动作,但由于消防控制室过早被烧毁,防火卷帘部分未动作。该购物广场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公司投保,投保金额1 664.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投保731.5万元,电梯、中央空调、消防设备、供电设备等设施投保932.7万元,建筑和商场内的部分承租经营户没有参加保险。
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2006年6月5日6时40分左右,天正商务有限公司保安部经理俞鹤松发现超市东南角的消防控制室上方着火,立即组织人员灭火,但未能扑灭,火势迅速向其他部位蔓延。
6时53分,天长市消防大队接到110指令后,迅速出动2辆水罐消防车、14名消防官兵于6时59分到达火场。此时大火已经蔓延至整个商场第一层,内部有5名员工被困。消防官兵在灭火的同时组织2个搜救小组深入商场内部将被困员工顺利救出,并紧急疏散商场连体住宅楼上的48户、132名居民。滁州市消防支队接报后调集直属一中队、二中队和来安县消防大队9辆消防车、44名消防官兵前往增援,同时报告安徽省消防总队。
安徽总队接报后立即启动跨区域灭火救援预案,调集马鞍山支队并商请江苏总队调动邻近的南京、扬州支队实施增援。10时40分,安徽总队领导到达现场,全面指挥滁州、马鞍山支队和江苏总队增援力量堵截控制火势。11时,在协同当地建筑专家对建筑承重结构进行检测确认无倒塌危险后发起总攻。
14时,大火被彻底扑灭。此次灭火战斗共调集安徽省滁州支队、马鞍山支队和江苏省南京支队、扬州支队等4个支队、12个中队的33辆消防车、151名消防官兵,铺设供水干线5条,出水枪22支、水炮4门,历时7个多小时,成功救出被火围困员工5人,疏散被困群众132人。
三、火灾损失
火灾烧毁(损)天正购物广场商场、超市、美食城及北翼第一层的3间门面房和商场上部的8户住宅及大量服装、鞋类、家用电器、日用洗化用品和塑料制品等物品,过火建筑面积1.5万m2,直接财产损失1 702.9万元。
四、起火原因
(一)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天正购物广场超市东南角消防控制室(在店长办公室内的北半部)内。主要依据是:
1.在场员工反映发现消防控制室上方有火光,现场查看时发现位于消防控制室上方阁楼地面的物品在燃烧并进行扑救;商场周围居民也反映最先发现超市东南角有火光。
2.超市东北部钢梁被烧后弯曲呈弧状,弧状底部指向超市的东南部。
3.超市北墙外侧中部有一棵松树,东南面树枝被烤炭化呈黑色,其他部分树枝完好。
4.超市东南角屋顶(彩钢瓦和凹槽钢结构)塌落,屋顶彩钢瓦由南向北、由东向西倒塌程度逐渐减轻。
5.超市南墙东南角有两个门,一个与消防控制室相通,一个与超市部分相通。其中消防控制室的门烧损程度重于另外一个门,其上方墙面有裂缝。两个门的内侧上部烧损程度重于下部。
6.消防控制室西墙上的木门框内侧烧损程度重于外侧。内侧门框被烧后完全脱落,外侧门框有少量残留。
7.消防控制室上部搭建的阁楼与西部的超市之间采用彩钢板分隔,彩钢板底部距地面高度2.1m,受到火的作用后向超市部分弯曲,弯曲程度由南向北逐渐减轻。消防控制室西墙上的门两侧货架下垂程度最重,以西墙门洞为起点向北、向南逐渐减轻;门洞西侧货架受到火的作用后下垂,正对门的货架下垂程度最重,向南、向北逐渐减轻。
8.消防控制室北侧的水泵房内四周墙面上布有木条、电气线路(穿PVC管),南侧木条被烧后脱落,北侧木条有少量残留。南侧电气线路被烧后裸露,北侧PVC管保存较好。从烧损程度来看,靠近消防控制室部分烧损严重,向北逐渐减轻。水泵房地面上的3个控制柜烧损程度也是南侧重于北侧。在水泵房门洞内侧上下方向敷设的电气线路上部电线裸露,下部PVC管较为完好。水泵房门框受火的作用后,南侧门框全部脱落,北侧门框未脱落。北侧门框上部炭化,距离地面1.7m处形成一个孔洞,下部门框保存较完好。以上情况说明火由南侧的消防控制室向北蔓延进入水泵房。
(二)起火点的认定
经对起火部位采用逐层法、复原法和水洗法等方法勘验,认定起火点位于消防控制室西墙门洞上方的阁楼地面处。主要依据是:
1.东墙上由南向北的第二根、第三根凹槽钢脱落,并在墙面上留下划痕。
2.西墙顶部距离南墙2.8m到3.15m处有一块木板(阁楼的地板残留部分),木板上面有两层卷纸,卷纸被烧后呈黑色。此处向北一直到门洞上檐,残存卷纸被烧呈白色灰烬。说明火灾过程中火由北向南蔓延。
3.西墙顶部由门北侧边缘向北分布有4只“灭害灵”杀虫剂罐体爆破后飞出的顶盖。表明是阁楼先起火,将木质楼板烧塌后引起下层地面上堆放的杀虫剂罐体爆破,并使顶盖落到墙上。
4.西门上方偏北处的彩钢板内层被烧变形严重,出现小孔洞,外层仅有一处被烧开裂,开裂部位约0.12m,裂口下方的地面上有一箱“灭害灵”杀虫剂的金属外壳桶体。
5.清理地面砖头后,发现在距离南墙0.8m、2.4m、距离北墙0.5m、西墙门洞下方处地面上有4只被烧损的日光灯底座,底座上有镇流器、启辉器,经现场勘验无异样。
6.对西墙门洞下方地面进行分层勘验,发现表面为瓦砾,第二层为木楼板残骸,第三层为纸面石膏板残骸,最底层残留有“灭害灵”杀虫剂罐体,其他部位塌落层次相同,说明火势由上向下蔓延。
7.西墙上部西侧有一条南北走向的裸露铜芯线,铜导线在消防控制室西墙门洞上方断为多截,其中北面为2根,南面断为4根。
8.消防控制室西墙门洞上部有裸露铜芯线经过方型钢管上方引入室内,有0.13m粘连在方型钢管上。
9.使用剩磁仪对西墙门洞L部的夹心彩钢板(金属构件)进行测量,共测量有6组数据,读数均在1.0T到2.4T之间。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技术鉴定,排除了雷击、遗留火种、违章动火、外来火源、自燃、放火等原因,认定火灾系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主要依据是:
1.根据天长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证明》,天长市6月5日6时至7时天气为阴到多云,无雷击现象。
2.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消防控制室外墙无洞口,屋顶的彩钢瓦接缝完好,超市自6月4日22时左右关闭到6月5日6时35分开门前,无员工进入,其他入口处的防盗门锁闭,无撬痕。6月5日6时35分,超市保安部经理打开超市东南角门,共9人进入,其中梁辉、俞学红两人在火灾发生之前进入消防控制室的南部打开日光灯,并未发现异常情况。以上勘验和询问情况可以排除放火与遗留火源(烟头等)引起火灾的可能。
3.消防控制室上层的阁楼仅作为仓库使用,地面上堆放有袋装卷纸、纸巾、洗涤用品等物品,且流动性大,不具备自燃条件。
4.经调查询问,当日早晨进入超市的员工进入店长办公室将底层的日光灯打开后,日光灯照明正常。而阁楼内照明线路和西墙顶部的线路与店长办公室照明线路不属于同一线路,在超市总电源开启后即处于通电状态。
5.在起火部位除发现掉落在地面上的4只日光灯残骸(无异样)外,未发现其他用电器具。
6.经调查询问,6月5日早晨超市内部及周围无电焊和接、拉电气线路等情况。
7.对起火点地面的木渣等残留物用水冲洗,提取到30余粒大小不等的铜熔珠,经公安部消防局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技术鉴定,送检的熔珠中有一次短路熔珠。
五、主要教训
1.天正商务有限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私自改变建筑设计,擅自将消防通道改建为商业用房,违章建造仓储超市,并使用易燃泡沫材料彩钢板。
2.当地行政职能部门没有严格依法行政,监督管理不到位。
3.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公司虽然安装了固定消防设施,但由于消防安全意识不强,违法使用没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电工敷设线路;消防控制室无人员值班,火灾发生时固定消防设施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4.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建设不同步,不能满足扑救特大火灾的需要。
六、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1.李庆建,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受董事会委托全面负责天正购物广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工程施工中擅自变更原设计,主体工程未申报消防验收,钢结构超市未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商场以及超市未申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夜间无人值班。对火灾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 000元的处罚。
2.周林忠,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行政中心主任,分管消防工作。聘用无证电工上岗作业,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导致短路引起火灾。消防安全管理混乱,责任分工不明确,未落实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制度。对火灾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 000元。
3.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在天正购物广场,主体工程施工中擅自变更原设计主体工程未申报消防验收,钢结构超市未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商场以及超市未申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违反了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对火灾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
4.天长市规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天正购物广场施工期间监管检查不到位,对该工程违规验收。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天长市规划局局长李炳胜、天长市建设局原局长鲍承勋、天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张书勤负有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天长市建苑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天正购物广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能全面履行职责,对发现的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未能及时上报,对火灾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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