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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市福音大厦火灾

时间:2024-10-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6年9月14日4时许,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福音大厦因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死亡15人,受伤2人,过火建筑面积2 500m2,烧毁大量服装辅料和家电设备、生活用品,直接财产损失736万元。9月14日4时29分,湖州市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迅速调派织里中队3辆消防车、14名官兵赶赴现场,同时调派特勤中队和飞英中队4辆消防车、34名消防官兵和八里店专职消防队1辆消防车、5名专职队员增援。

浙江湖州市福音大厦火灾

2006年9月14日4时许,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福音大厦因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死亡15人,受伤2人,过火建筑面积2 500m2,烧毁大量服装辅料和家电设备、生活用品,直接财产损失736万元。

一、起火单位概况

福音大厦位于湖州市吴兴区织里中路50~52号,共五层,建筑高度约18m,建筑面积2 500m2,砖混结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东侧5.7m处有一个三层幼儿园,南侧贴邻设有柴油发电机房,部分与相邻建筑相连;西侧面向织里中路,北侧为永佳路。大厦平面呈六边形,东面、南面各设有一部疏散楼梯,其中东面楼梯直通楼顶,建筑内设有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大厦一层设置服装辅料货架、厨房、办公室、吧台和门厅,二层设置服装辅料货架,三层设置会议室(闲置)、厨师卧室和服装辅料货架,四层为员工宿舍,并设有服装辅料货架,五层为房东住宅和展厅,屋顶设有楼梯间(用作员工宿舍)、电梯机房和临时钢结构简易棚。起火单位湖州市织里镇便谢辅料商行位于福音大厦内,属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童装辅料批发和零售业务,经营者顾美花(女,火灾中死亡)。

二、起火经过和扑救情况

9月14日4时15分左右,环卫工人陈毛毛在永佳路清扫马路时闻到焦味,行至永佳路8号处,发现福音大厦西北拐角处(永佳路与织里中路交叉口)南侧有浓烟冒出。湖州市织里镇居民吴新华与徒弟张助生在织里中路与富康路交叉口夜宵摊上吃点心时听到福音大厦内有玻璃破碎的声音,便沿织里中路向北走了十几米观察,从织里中路对面看到福音大厦一层从北向南数第4扇卷帘门上部孔洞中透出火光,此时二层及以上楼层外窗完好,未见火光和烟等异常情况,随即用手机报警。

9月14日4时29分,湖州市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迅速调派织里中队3辆消防车、14名官兵赶赴现场,同时调派特勤中队和飞英中队4辆消防车、34名消防官兵和八里店专职消防队1辆消防车、5名专职队员增援。湖州市消防支队领导接报后也立即赶往现场,并先后调派特勤、南浔、德清、安吉、长兴等5个消防中队的10辆消防车、54名消防官兵增援。经过参战消防官兵奋力扑救,大火于8点40分被扑灭。

三、火灾损失

火灾造成9男6女共15人死亡,2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均为吸入浓烟窒息死亡。过火建筑面积2 500m2,烧毁大量服装辅料和家电设备、生活用品,直接财产损失736万元,其中建筑损失36万元,室内财物损失700万元。

四、起火原因

(一)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大厦内一层西侧吧台处。认定依据是:

1.9月14日4时15分左右,火灾第一发现人环卫工人陈毛毛行至永佳路东侧时闻到焦味,并看到永佳路西面有烟,便走到永佳路8号处,发现福音大厦西北拐角处(永佳路与织里中路交叉口)南侧有白色、蓝色浓烟冒出。

2.火灾第一报警人吴新华于9月14日凌晨与徒弟张助生在织里中路与富康路交叉口夜宵摊吃点心时,听到福音大厦内有玻璃破碎的声音,便沿织里中路向北走了十几米后看到对面福音大厦一层从北往南数第4扇卷帘门(拐角处为北面第1扇)上部孔洞中透出火光,但二层及以上楼层外窗完好、未见火光和烟等异常情况。

3.织里中队接到110指令后,于4时34分到达现场。消防队员用摄像机所摄的首张照片显示,当时福音大厦一层从北向南第3个卷帘门上部有猛烈的火焰喷出,相邻的卷帘门孔洞、缝隙只有红光透出,二层以上仅有浓烟,未见明火。

4.经现场勘验,大厦西侧外墙二至四层竖立的篷布广告灯箱南侧完好,北侧被烧。

5.大厦电梯、东面楼梯、南面旋转楼梯3个竖向通道的烧损情况:电梯一层金属门框变形严重,二层以上逐步减轻;东侧楼梯铝合金扶手和南侧旋转楼梯的金属护栏在一至二层局部变色变形,二层以上变色变形不明显,且两部楼梯一至二层大理石台阶爆裂严重,楼梯间墙面大面积剥落,二层以上逐步减轻。旋转楼梯一层底部东、西两个木扶手烧损炭化残留高度分别为0.75m和0.50m,呈东高西低,燃烧痕迹表明火势由西北向东南蔓延,即由大厦一层大厅向楼梯蔓延。

6.二层以上室内物品烧损程度均呈现出以大厦电梯、东面楼梯、南面旋转楼梯3个竖向通道为中心向各楼层室内燃烧蔓延的痕迹特征。

7.一层室内烧损情况:

(1)物品受损情况:东西向主通道南侧炭化残存物高度呈南高北低;货架与吧台之间的地面炭化物高度呈西低东高;通过逐层勘验,清理东西向主通道炭化残存物,发现通道两侧货架木质底座炭化程度呈西重东轻;主通道靠近西侧门口处朝西停放摩托车轮胎靠近地面局部残存物的炭化程度呈北重南轻,摩托车电瓶烧损呈北重南轻;吧台北侧朝北放置的电动自行车后轮胎烧毁,前轮胎局部残存;吧台东侧的转椅西侧(朝向吧台侧)支撑脚烧毁,其余两只支撑脚局部残存。

(2)吊扇叶片受热变形下垂情况:吧台顶部的吊扇叶片向下弯曲程度较重且比较均匀,吧台东侧上部吊扇西侧扇叶向下弯曲程度重于其余两片扇叶。

(3)吧台北侧的铝合金柜子烧损情况:其支架残存南低北高,并形成向南的斜茬。

(4)物品倒塌方向:一层东西向主通道北侧的货架和物品向西倒塌;南侧的货架、物品向西偏北倒塌;靠北墙的货架、物品向西南倒塌;摩托车南侧的空调向西北倒塌;三角形辅料货架西侧的空调向东南倒塌。

(二)起火点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点位于大厦一层吧台内西南角,西墙面往东0.88m、吧台南边缘往北0.85m处一定高度范围内。其依据是:

1.吧台烧损情况呈南侧重于北侧,内侧重于外侧的痕迹特征。

2.吧台内侧地面上有大量掉落的被烧损的样品册、服装内衬纸板等纸张(板),炭化程度呈南重北轻,最南侧纸张(板)有的已灰化,且呈现向东南方向倾倒的痕迹特征。吧台外侧未发现同类物品。

3.吧台处西侧墙玻璃窗上部角钢窗框在中部变形向下弯曲;下部角钢窗框装饰条变色变形情况南侧重于北侧;南、北侧角钢窗框变色变形情况南侧窗框重于北侧窗框。掉落在室内、外的玻璃烟熏、烧熔情况南侧比北侧严重。

4.吧台西南角柱南侧面的抹灰从地面起至高1m处尚存,上部全部脱落;东侧面的抹灰层除距地面0.6m处残存外,上部全部受损脱落;柱北侧面的抹灰层从地面起至高2.1m处残存,与柱体裂开,抹灰层与柱体间高2.1m至2m处缝隙内烟熏浓重,在2m以下的缝隙内无烟熏;东侧、北侧面剥落的柱体表烟熏痕迹较重。

5.吧台西南角柱南侧底部放置的灭火器变色变形呈东重西轻、上重下轻,北侧放置的功放设备变色变形情况东南侧重、西北面轻;吧台南内侧放置的电脑主机变色变形呈上端而重下端而轻,主机下面压着监控系统数据线、顶面抹灰块,主机的连接插线和监控系统数据线贴地面完好,上部过火。

6.吧台内南面部分残留物堆积层次从下至上依次为:炭化层、楼板抹灰块(带有很厚的烟熏痕迹)和玻璃碎片(块)、炭化层;北面部分残留物堆积层次从下至上依次为:楼板抹灰块和玻璃碎片(块)、炭化层。

7.吧台内西侧立柜烧损情况呈南侧重、北侧轻,其南侧底部木板被烧穿、有多个孔洞,角落有熔融变形的窗户玻璃块。该处东侧地面上的粘连物中有多股铜电线,并有电熔痕。北侧发现有烧损的透明胶带,其底部完好、表面炭化,烧损残留物由南向北逐渐增高。

8.吧台西墙内侧贴在木板上的铝箔纸烧损程度呈南侧重、北侧轻。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认定福音大厦火灾系一层吧台西墙上方多股铜芯线短路引燃下方可燃物所致。认定依据是:

1.经调查询问,着火时一层通往大厦内的门、窗均呈锁闭状态。经公安刑侦部门调查和现场勘验,未发现门、窗、通道等有异常迹象,撬压打开的门窗均为灭火时消防队员破拆所为;起火部位未发现有易燃液体燃烧痕迹,也未发现放火遗留的物证;经公安刑侦部门排查,着火前与大厦业主有过利益冲突的人员无作案时间,且起火部位在临街处,故排除放火可能。

2.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起火部位存放的物品没有在常温下蓄热起火的可能性,且吧台内物品堆放情况不具备蓄热的条件,故排除自燃起火。

3.经查,起火部位虽人员活动频繁,但起火点在西墙立柜一定高度处,未发现阴燃起火特征。起火部位无生产设备,故排除遗留火种和生产设备故障起火。

4.大厦东南角厨房内设施均完好,液化气罐未烧损、无泄漏,除通向大厦其他部分的门一侧被火烧损外,厨房内无明显过火痕迹,故排除生活用火不慎起火。

5.经查,吧台内西墙放置的2m多高的木质立柜上堆放有服装辅料样本、记录账本、纸张等可燃物,北侧立式空调的电缆线沿大厦西墙玻璃窗上方明敷,并在吧台西南角柱处被烧断。经现场勘验,立柜倒塌燃烧后的底部残骸南侧烧损程度重于北侧,且最南端立柜底部木板被烧穿形成孔洞并有熔融变形的玻璃落入洞中,孔洞南侧有多根电线残骸,并在孔洞东侧地面上的粘连物中发现有带电弧痕的多股铜芯线。上述电线残骸和带电弧痕的多股铜芯线送公安部消防局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鉴定,金相分析送检的多股铜芯线的熔痕中,有一次短路熔痕和三次短路熔痕,熔珠中有短路迸溅熔珠。

五、主要教训

1.报警迟导致错失了人员逃生和火灾控制的有利时机。湖州市110指挥中心于当日4时29分接到火灾报警,织里中队于5分钟后就到达火灾现场,但此时火势已迅速从一、二层蔓延到五层,并处于猛烈燃烧阶段,加上建筑内部火灾荷载大,浓烟夹杂火焰从窗口大量喷出,给救助人员和扑救火灾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建筑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建筑开发商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将建筑交付业主违规经营。经营者在装修时擅自改动建筑布局,乱敷乱设电气线路,采用可燃材料作为房间隔墙,室内消火栓数量不足。起火建筑共五层,其中一、二、三层为服装辅料的经营场所。在没有防火分隔措施和独立安全疏散设施的情况下,业主擅自将四、五层作为办公和员工、业主家庭住宅使用。据调查,建筑起火时四、五层共有17人住宿。

3.建筑内大量可燃物违章堆放严重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起火建筑一至三层内经营的拉链、皮革配饰、缝纫线、纽扣等服装辅料未设立专门库房,全部通过货架放置在经营场所内。南面旋转楼梯上放置了大量服装辅料,占用了消防疏散通道。建筑物的所有临街外窗均设置了不锈钢防盗窗和钢丝网,导致火灾发生后蔓延迅速,燃烧猛烈,内部人员逃生困难,消防人员难以深入建筑内部实施灭火救援。

4.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混乱间接导致了火灾的发生。经营者严重忽视消防安全,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没有履行消防法规定的义务,对火灾隐患视而不见,货物大量堆积,占用疏散通道,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消防知识教育

5.员工素质不高,缺乏火场逃生技能。织里镇外来民工数量众多、流动性很强,多数外来务工人员没有接受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缺少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火灾中,14名工人中仅有1人逃生。

六、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1.周柏泉,福音大厦开发商。2004年10月初,周柏泉为获得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科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变造公文,采取了变动文字、剪贴印章等方法,将吴兴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出具的《关于湖州今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今海岸商住小区51#、52#、53#、55#、56#、57#商住楼、幼儿园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变造为《关于湖州今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今海岸商住小区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通过变造公文扩大了消防验收的建筑范围。今海岸商住小区就包括了发生火灾的福音大厦,但福音大厦并不在消防验收合格的商住楼之列。周柏泉将假文件复印件送往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科备案,骗取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为福音大厦等建筑办理了房产证。根据有关事实,认定周柏泉犯有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2.顾美花,湖州市织里镇便谢辅料商行的经营者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发生、蔓延和重大人员伤亡,对火灾负直接领导责任。鉴于顾美花已在火灾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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