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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市南山区龙飞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火灾

时间:2024-10-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8年2月27日4时10分,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荔湾路南方金属大厦一楼龙飞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厂房因电线短路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27.7万元,事故赔偿45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为1 377.7万元。表明此处火势由龙飞公司厂房向南明商行仓库蔓延。排除放火引起火灾的因素和自燃及遗留烟头引起火灾的因素,认定起火原因是起火点上方的电线短路,引燃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广东深圳市南山区龙飞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火灾

2008年2月27日4时10分,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荔湾路南方金属大厦一楼龙飞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公司)厂房因电线短路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27.7万元,事故赔偿45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为1 377.7万元。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龙飞公司厂房位于南山区东滨路431号的南方金属大厦中部一层。该大厦建于1990年,业主为深圳中侨印染联合有限公司,2000年租赁给深圳市蛇口南方金属实业有限公司,随后,深圳市蛇口南方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再转租给多家单位使用。

南方金属大厦为“L型”混凝土框架结构连体建筑,高约24.5m,建筑总面积15 552m2。长边靠东滨路侧为四层工业厂房,单层面积3 174m2(138m×23m),总建筑面积12 696m2;短边靠荔湾路侧的为7层的办公及宿舍楼,单层面积408m2(34m×12m),总建筑面积2 856m2。厂房局部与办公宿舍楼相连,中间用防火墙及防火门分隔,共设置有三座疏散楼梯。南方金属大厦工业厂房(四层楼)部分:一层从东往西依次为日月升五金有限公司、盛兴废品收购站、南明商行仓库、龙飞公司和宗兴汽车修配厂;二层由东向西依次是诗雅娃妮姿润服装厂、深圳华辉精密机械厂、新飞娇服装厂、证通电子公司、深切沛发吉顺服装厂、深圳市枫丹服装厂、安科视讯电子厂、磊利服饰公司、三人行皮具、中山制衣厂、雅诗丹时装有限公司、MY秀时装公司;三层空置;四层是深圳当代艺术创作库。南方金属大厦办公及宿舍(一至七层楼)部分:一层为配电房及大厅;二层为深圳市蛇口南方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南方金属大厦管理处办公室;三层为制衣厂房;四层为集体宿舍;五至七层为制衣厂。

二、火灾伤亡及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共造成15人死亡(13男,2女)、3人受伤。过火面积1 500m2,烧毁厂房、仓库、废旧泡沫塑料、炉具、电器等物品,直接财产损失927.7万元,赔偿45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 377.7万元。

三、起火原因

公安部火调专家组3名专家、广东省公安消防局和深圳市消防局等有关火调技术人员调查询问、反复勘验现场、物证鉴定、现场实验,认定该起火灾是龙飞公司厂房内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仓库东南部B2~B3立柱、距南墙7m~8.5m范围内上方的电线短路,引燃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所致。依据如下:

(一)起火部位的认定

起火部位位于龙飞公司厂房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仓库东南部,依据如下:

1.现场勘验

(1)南方金属大厦仅一层的龙飞公司厂房和南明商行仓库过火,一层其他部分及二、三、四层未过火;外墙局部有烟熏痕迹。表明火灾是从南方金属大厦一层中部向上、两侧蔓延的。

(2)南明商行仓库上方硅楼板在西南部局部脱落、露筋,其脱落、露筋程度向北、向东逐渐减轻;南明商行仓库西面与龙飞公司厂房之间的水泥空心砖隔墙以及靠南明商行仓库西墙堆放的炉具等物品被烧后向西侧的龙飞公司厂房倒塌。表明此处火势由龙飞公司厂房向南明商行仓库蔓延。

(3)龙飞公司厂房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仓库A1,A4,B4,B1四个立柱范围内上方的硷楼板被烧脱落露筋、发白,向西、向北楼板被烧脱落露筋程度逐渐减轻。

(4)龙飞公司厂房南墙1,2,3号窗处的抹灰层被烧脱落,并向西逐渐减轻;南墙内侧距地面3.2m处敷设有两根东西走向的铁质水管,在1,2号窗部位处弯曲变形、变色,其变形、变色程度向西逐渐减轻。

(5)龙飞公司厂房沿B轴上方横梁由东往西铺设的铁质电线槽,在B1~B3立柱之间处被烧掉落在地面,且严重变形、变色。

(6)龙飞公司厂房堆放在东南部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全部烧毁;厂房中部的机房内放置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未过火,机房内的操作台、机器仅轻微烟熏;纸皮车间纸皮堆垛表面过火烟熏。

2.调查询问

(1)对龙飞公司厂房西侧的日通有限公司门卫张赛强、宗兴汽车修配厂老板罗镜雄、信诺大厦保安邓文友等多人调查证实,当日4时许,发现龙飞公司北面1号卷帘门处最早冒出大量的浓烟。

(2)对南明商行仓库当晚值班员唐才强调查证实,当日凌晨4时许,唐才强被嘈杂声惊醒,起床后发现南明商行仓库的西南部有烟从龙飞公司方向冒过来。

(3)经火灾当晚在龙飞公司办公室喝茶的陈永浩以及住在士多店的陈初文、陈密理夫妇证实,凌晨4时许听到有人叫着火后走出外面,发现龙飞公司厂房北面1号卷帘门处有浓烟冒出。当晚在机房工作的员工林友辉、朱水海、陈志坚三人均证实最早冒烟的是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仓库东南部。

(二)起火点的认定

起火点位于龙飞公司厂房内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仓库东南部B2~B3立柱、距南墙7m~8.5m的范围内,依据如下:

1.现场勘验

(1)B2~B3立柱之间距南墙7m~8.5m的范围上方的硅楼板及横梁露筋,且露筋程度向四围逐渐减轻。

(2)B2~D2立柱有一砖墙,砖墙抹灰层被烧脱落呈现出南重北轻、西重东轻。

(3)B2立柱西南角距地2.6m~4.6m处的混凝土被烧脱落,B3柱东南角距地3.8m~5.1m处的混凝土被烧脱落,其余立柱上部只有烟熏痕迹。

(4)南墙1,2,3号窗处抹灰层被烧脱落,2号窗处最为严重;2号窗户的玻璃软化变形,而1,3号窗户的玻璃炸裂。

(5)敷设在B2~B3立柱间上方的铁质电线槽被烧变形、变色严重,线槽内的铜导线被烧熔化,铁质线槽被烧变形、变色以及线槽内电线的熔化程度呈现出以该部位为中心向东、向西逐渐减轻。

2.调查询问

(1)当晚在机房工作的员工林友辉调查证实:27日凌晨4时许,他正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仓库经机房东门搬运泡沫时,发现该仓库东南部B2~B3号立柱之间的上方有烟冒出。

(2)在机房工作的员工陈志坚也证实,4时许在机房休息喝水时发现有烟进入机房,走出机房外看见B2~B3立柱之间上方的电源线路不断打火和听到“劈劈啪啪”的声音。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排除放火引起火灾的因素和自燃及遗留烟头引起火灾的因素,认定起火原因是起火点上方的电线短路,引燃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依据如下:

1.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该厂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仓库起火部位及起火点处堆放了大量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易燃物,具备引起火灾的条件。

2.经现场勘验和调查,火灾前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仓库起火部位及起火点上方线槽内的电源线路处于带电状态,该线槽内的电源线路存在绞接、线槽有引线孔并有导线残骸、缺少线槽盖板。火灾后,龙飞公司厂房配电室内的机房配电箱电表内部导线熔断,另外两个为龙飞公司厂房供电的配电箱内的空气开关均跳闸,起火部位及起火点上方的铁质线槽有电流击穿痕迹,并且在该线槽的下方(即起火部位、起火点处)发现有电源线路短路熔痕,经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为迸溅熔珠。

3.经当晚在该厂机房上班的员工陈志坚证实,发现火灾时,该厂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仓库东南部B2~B3立柱之间上方的电源线路在不断打火并有“劈劈啪啪”的响声。另据南明商行仓库值班员唐才强反映,凌晨4时许,听到有电线打火的“劈啪”声。

四、主要教训

1.经营者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该起火灾中起火单位生产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漠视消防安全法规,违规在厂房内设集体宿舍,厂房内电气线路设置不规范,线槽没有盖板、线槽引线孔没有保护措施,线路下方堆放大量易燃物,厂内没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得不到落实。

2.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清,安全监管责任制不落实。发生火灾的南方金属大厦是一栋建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工业厂房建筑,经多方转租后,变为了车间、仓库、办公及员工宿舍,是一栋典型的“三合一”建筑。起火的龙飞公司,无牌无证经营、租赁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违法在厂内设置集体宿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开展的联合整治工作流于形式。

3.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差,不懂火灾防控常识。起火单位的负责人和员工,平时就对身边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火灾发生时,仍在该厂上班的员工发现浓烟后,由于缺乏基本的消防常识,不懂得扑救初起火灾,未能叫醒其他员工逃生,最终造成15人死亡的悲剧。此外,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消防宣传培训工作不够重视、力度不大,没有将消防宣传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也没有推动各行业职能部门和系统履行消防宣传培训职责和义务。政府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没有专门的消防宣传培训经费,社会企业单位不重视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造成员工消防知识贫乏。

4.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类似火灾隐患大量存在。经调查,除了发生火灾的龙飞公司厂房,南方金属大厦内的其他单位也存在不少火灾隐患。而且,深圳市类似南方金属大厦、龙飞公司厂房这样的“三合一”建筑、厂房仍然大量存在,尤其是“城中村”内的很多建筑,由于没有规划,没有政府部门的审批,大多是违法建筑,导致建筑布局不合理,防火间距不足,消防水源缺乏,消防车通道狭窄,火灾隐患大量存在。

5.消防警力及装备不足,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截至2008年,深圳市总人口1 300多万人,城市建成区面积700多km2,全市共有工商企业26万多家,十八层以上高层建筑2 300多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上万家,易燃易爆场所近600家。深圳市公安消防警力仅有1 773人,占全市人口总数的万分之一点三,低于国家规定大城市万分之四的标准,无法应对日益繁重的消防保卫任务。全市(除宝安、龙岗外)仅有正常执勤消防车46辆,不足国家标准要求的50%,消防装备更新换代速度较为缓慢,车辆陈旧,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五、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1.陈锦龙,深圳市龙飞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

2.陈永泉,非法废品回收站管理人员,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和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重要责任,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4年有期徒刑。

3.詹敏,南方金属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和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一定责任,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1年有期徒刑。

4.方俊,深圳市蛇口南方金属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和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一定的责任,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受贿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

5.黄汉光,原深圳市消防局南山大队政委(副处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处5年有期徒刑。

6.曾洪波,原深圳市消防局南山大队防火科副科长,事故发生时任深圳市消防局福田大队建审组组长(副科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

7.林国忠,深圳市消防局南山大队防火员,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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