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下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可能对上级调度机构管辖系统安全产生较大影响时,调度机构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上级调度机构,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后,方可进行启动投运操作。
10.2 新设备启动的相关要求
10.2.1新设备启动前调度机构应制定调度启动方案。下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可能对上级调度机构管辖系统安全产生较大影响时,调度机构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上级调度机构,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后,方可进行启动投运操作。
10.2.2新设备在启动时应根据调试计划完成规定的所有试验,调度机构根据电网情况为并网调试安排所需的运行方式。
10.2.3新设备应按调度启动方案规定程序进行启动,如临时更改启动程序,应经启委会同意;若启动过程中发生电网事故或重大运行方式变化,值班调度员可中止新设备启动投运操作,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继续进行。
10.2.4新设备只有得到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或征得其许可后方能投入系统运行。值班调度员必须得到启动委员会的许可后才能进行启动。
10.2.5新设备启动工作全部结束,由启委会同意新设备试运行。
10.2.6新设备试运行结束、设备运行正常具备正式运行条件,由启委会同意新设备正式进入商业运行。
10.2.7新建发电机组应完成一次调频、PSS、调峰、机组性能、进相、励磁系统、调速系统参数实测等系统试验,并将试验报告和相关参数报省调审核,有关功能正常投运后,才能进入商业运行。
10.2.8新设备并入电网正式运行后,需定期按要求向省调报送各开关月电量数据和母线电量平衡报表、日生产统计数据等各类报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