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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路径

时间:2023-03-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长远与整体来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应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所以,应尽快建立起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障费用、拒不履行支付社会保障金义务、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路径_社会保障概论

7.2.2 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路径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虽然曲折,但也取得巨大成绩。从长远与整体来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应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1.立法理念的更新

新中国成立初期即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一种“主动式”的立法。受当时经济条件的限制它更多地强调了公平,而忽视了效率,职工享有的更多的是权利,而履行的义务较少,但对于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恢复国民经济起了重要作用。1978年以后的立法则是一种“被动式”的,最初只是为了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而后是为市场经济改革配套,它过多地强调了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社会公平。近年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公平正义”的观念得到突出和强化,社会保障的立法理念也逐渐得到更新,在强调社会公正的同时,长期协调、和谐发展的战略观念也逐渐凸显。

2.立法覆盖范围逐渐扩大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适用范围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覆盖多种经济成分中的各类居民和各类职工,尤其是农村居民被排斥在现行法律保护范围之外。实施范围的有限性影响了整体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不利于市场经济多层次竞争主体的培育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有鉴于此,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已经开始考虑“覆盖面”的问题,并进行了不少立法上的实践。比如不少地区,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更名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涵盖了城乡低保制度等多项救助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12月22日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增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这些都表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覆盖范围逐渐扩大,并且将重点向农村居民扩展。

3.立法集中化

在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仍是零散的,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为主,法律法规数量少、层次低,立法分散,难以形成体系,甚至不同政策或者规章之间相互矛盾,操作性受到限制。以社会保险制度为例,在我国,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城镇社会保险制度主要依据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社会劳动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在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方面,国务院也出台了有关条例。但在养老、医疗、生育保险方面,仅出台过一些政策性文件,尚无专门法律法规,一部综合性、集中性的《社会保险法》急需出台。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已经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一个重要的进步。

4.强化实施机制

社会保障功能和效应的发挥与释放需要强有力的制度和措施做后盾。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法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且这些规范性文件本身只是“试行”,或者是“暂行”,权威性又打了折扣,直接影响了其实施效果。另外,社会保障合法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所以,应尽快建立起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障费用、拒不履行支付社会保障金义务、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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