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3 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1.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成
一项完整的养老保险制度应该由以下相关子制度构成:
(1)养老保险制度成立的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退休、退职办法,待遇给付标准,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规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编制规定以及各项具体措施等。
(2)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包括退休、离休的年龄界限,退休工龄(或就业年限)界限,缴费年限及数额,所在部门或工种,个人收入状况以及能否享受特定养老保险待遇等。
(3)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与费率的规定。包括基金筹集模式的选择、筹集地域与对象范围、保险费的计提基数、费率、基金的来源等。
(4)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包括待遇给付的项目、待遇水平、给付标准及计算办法、退休金的计发途径以及退休金的调整等。
(5)养老保险运行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行政管理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基金运营机构、监察机构的设置,岗位与人员配备以及权限划分等。
2.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基于不同的经济基础、政治环境、文化传统、思想意识等因素,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和具体制度都是有所区别的。
(1)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指法定的适用对象和适用人群。各国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和制度规定的差异,其覆盖范围也宽窄有别。虽然社会保险是针对劳动者的一项社会制度,但在有些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却覆盖了全体国民,如瑞典就是普遍性的保障模式。有些国家的养老保险只包括劳动者,是选择性保障模式,如德国、美国和中国等。一般而言,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的大小取决于各国的具体国情。而在考虑其具体国情时,至少有以下几点是直接影响养老保险面的确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类型,人口政策,职业结构,历史文化传统等。
(2)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和筹集模式
基金来源也就是养老金的费用负担问题,这是养老保险制度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基金来源不仅与国家和企业的财政状况、经济状况相关,也体现了制度的政策取向,关系到受保障者的切身利益。
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愈来愈强调责任分担,其实责任分担的核心和重要内容就是各方责任主体如何公平、合理地分担社会保障费用的问题。具体到养老保险制度,就是养老保险费的负担问题。从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践来看,养老保险费用的分摊不外乎如下四种方式:
①由雇主、雇员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的方式,如英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家,这种方式最为普遍。
②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分担,如法国、荷兰、葡萄牙、新加坡等。
③由雇主和国家分担费用,如瑞典2000年以前就是采取这一方式。
④完全由雇员个人负担,如智利。
目前国际社会流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有三种: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和部分积累式。各国基金筹集模式的选择通常与本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直接相关的。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正处于由现收现付式向部分积累式转轨的过程中。
(3)养老社会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任何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都会对养老保险金的申领资格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绝大多数国家规定的给付条件都是复合型的,即要享受养老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资格条件。
年龄条件。在各国的给付条件中,达到规定的支付年龄往往是核心条件之一。在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享受领取养老金权益的年龄条件通常是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过由于人均预期寿命的差异等,各国的退休年龄并不相同。
缴费条件。即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如德国规定享受养老金的条件是年满63岁且投保35年,或年满65岁且投保15年;法国规定享受条件为年满60岁且投保37.5年,如果未达到37.5年,则减发养老金。意大利规定,被保险人若已经缴纳保险费满35年,则无论退休与否,均可领取养老金[5]。
其他条件。如工龄条件、居留条件等。在工龄条件方面,前苏联、东欧国家和改革前的中国就有相关规定。如前苏联规定的享受条件为男满60岁且工龄满25年,女年满55岁且工龄满20年;瑞典的附加养老金也要求工龄满30年才有资格领取。在居留条件方面,一般规定申领者满足一定的居住期限。如丹麦的国家养老金规定领取者必须在25~67岁之间至少在丹麦居住了3年;瑞典规定在瑞典居住不满40年的人,其养老金计算方法是每居住1年可得1/40的基础养老金,但至少要在瑞典居住3年才能拿到最低的基础养老金,即全部基础养老金的3/40[6]。
(4)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的选择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管理体制的确定和一个国家的公共管理机制、政府行政构架、市场健全与否和公共组织的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有关。但不论哪一模式,政府都应对养老保险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控制。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养老保险共有三种管理模式,即:直接由政府部门管理、由自治公共机构管理、由私营基金公司管理。
第一,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养老保险事务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一些典型国家,有中国、日本、加拿大、美国和瑞士等。政府直接管理养老保险事务,又可分为两种。一是中央集权式的管理方式,如英国、日本等,相对来说更为强调中央集权化。二是统一化程度较高,但是分权式的管理方式,如加拿大、美国和瑞士,这些国家的地方机构在养老保险的管理中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第二,政府监督下的自治机构管理。采用这种管理模式的代表性国家有新加坡、德国、瑞典等。这三国分别由中央公积金局、各保险协会、就业委员会等机构管理养老保险,政府承担监督责任。
第三,由私营基金公司进行管理。采用这种管理体制的代表性国家有智利、法国等。在智利,是由私营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个人账户。不过,即使是这种管理模式,政府也无一例外地要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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