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覆盖面是社会保险制度根本问题之一,即失业保险应该向谁提供保障以及保障范围的宽窄程度如何。
失业保险是为遭遇失业风险、收入暂时中断的劳动者设置的一道安全网。从理论上讲,它的覆盖范围本应包括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所有劳动者,因为每一位劳动者都可能遭遇失业风险。从具体实践来看,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并不一定将全部就业人员纳入参保对象。有的国家是按照行业加以区分的,可能将农业工人置于范围之外;有的国家可能根据工作的连续性加以区分,将临时工、季节工排除在外;有的国家可能以工资水平加以区分,可能将收入高于一定数额的雇员排除在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之外。
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大的发展过程,现已基本覆盖了所有全日制工薪雇员。如法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失业保险制度只覆盖建立了雇主协会的机械、建筑等行业;60年代扩大到所有工商部门;70年代中后期扩大到农业部门、家政雇员和保姆;80年代到90年代扩大到地方行政机构,管理性公益单位,大学和具有科研性质的公益性单位。美国自1935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覆盖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目前已覆盖全部劳动力的74%。英国、德国的覆盖率分别为86%和68%。韩国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1995年覆盖30人以上的企业,1998年开始扩大到5人以上企业;覆盖人数由2001年的690.9万人,增加到2005年的866.3万人。[3]
从以上情况看,国外的失业保险覆盖面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扩大的,发达国家目前已覆盖了大多数劳动者。一些国家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或是随着就业方式的多样化,为了有效增加就业,减少失业,开始关注并逐步将从事自雇就业、非全日制工作或季节性工作的雇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有的国家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津贴的非全日制雇员可以享受国家财政支持的失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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