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恢复和建设时期(1949—1957)
新中国成立后的1949年至1957年国民经济恢复发展和“一五”期间,我国住宅建设出现一个比较稳定而有序的发展时期。国家通过实行财政集中统一管理手段,形成计划经济体制和城市住宅供给体制,政府依靠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强制工业化积累,把农业的资源转移到工业领域,形成城乡二元经济的发展格局。“一五”时期,新工业城市和新工业区成为建设重点,配合工业区建设的工人新村成为城市新住宅区发展的主要模式。
这一时期福利性的住房分配制度初步形成,并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国家包”,城市住宅基本上由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建造,然后分配给职工和居民;第二“实物分配”,国家和企业建好住房后,由单位根据工作年限、职务、需要房屋的情况,用行政手段“实物分配”,形成了住房“非商品”观念;第三“低租金、高补贴”,国家向使用者收取的房租仅仅是“名义”房租,住房成了职工在货币工资以外的一种实物工资,形成住房是“福利品”的观念(图1-1)。1957年,我国经济学家苏星在《论房租和住宅问题》一文中提出过住宅商品化的观点,文中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当中,住宅和其他消费品一样,应当采取商品的形式,住宅的分配应纳入按劳分配,纳入职工工资中,房租是住宅价格的一种形式,在本质上同其他商品的价格没有什么不同,但在当时政治经济背景下,这一观念没有引起重视。“一五”后期,由于产业发展失衡使得经济形势非常严峻,为了继续保证重工业优先发展,国家反复强调非生产性建设的节约问题,城市住宅作为主要的非生产性建筑受到很大影响,主要以安置型为主。节约问题被上升到政治高度,住宅形式因素让位于经济因素,使得住宅的造价下降得过低,以致我国后来的住宅设计始终在一种过低的标准里徘徊,城市住宅建设工业化的发展异常缓慢。
图1-1 我国传统住房制度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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