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知识产权概述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一词来自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智慧财产权”,在日本则称为“知识所有权”。在我国,“知识产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最早出现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两种表述方法。第一种是用下定义的方法表达知识产权的概念。比如,有的将知识产权界定为“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第二种是用列举的方法表述知识产权的概念。比如,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项目的权利:①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②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③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④科学发现;⑤工业品外观设计;⑥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和其他商业标志;⑦防止不正当竞争;⑧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本书将知识产权定义为: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该概念既列出了知识产权的两大类保护对象,即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同时又进一步概括出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的权利。
2.知识产权的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特征,至今没有统一的观点。这里主要介绍比较公认的知识产权特征: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1)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并受相关法律严格保护,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二是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依据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两项相同的发明只能对其中先申请专利的一项发明授予专利权。
(2)地域性
知识产权是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对知识产品授予的专有权利,只能在该国或该地区范围内发生效力。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决定了权利人对其无法进行实质性的占有,所以无法使知识产权在授权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区域得到相应的保护。因此,除非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条例协定,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
(3)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法定期限届满之后,该知识产品就会进入公有领域,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供人类共同使用。它体现了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3.知识产权的分类
在前面介绍知识产权的概念时,已经提到《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将知识产权分为8项权利,该分类包括了所有需要保护的客体,其包括的知识产权范围最广。
知识产权依据其适用领域可划分为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文学产权是指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工业产权是指工业、商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
知识产权依据其权利来源可以划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和经营性标记权。其中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植物新品种权。这些权利保护的对象都是人们从事智力活动形成的成果。经营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域名权、地理标志权等。该类权利保护的对象主要是指标示产品来源或经营厂商的区别性标记,主要存在于工商业经营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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