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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10-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灾后城乡住房重建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我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加快推进灾后重建,努力把灾区建设成为科学重建、科学发展的样板。住房重建工作必须在当地政府组织下有序进行。尽快开展重建补助对象的登记建卡工作,及时发放补助资金。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委发[2008]27号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灾后城乡住房重建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我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灾后重建,努力把灾区建设成为科学重建、科学发展的样板。坚持灾后重建与试验区建设相结合,家园重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物质家园建设与精神家园建设相结合,政府推动与群众自救、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相结合,用3年时间完成全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确保城乡受灾群众住有所居。

(一)农村住房重建

极重灾区、重灾区要在2008年底前重建达到60%,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重建任务,其中统规统建和开发性重建的,要在2010年5月前完成重建任务。其他灾区要力争在2009年春节前完成重建任务,其中统规统建和开发性重建的,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重建任务。农村受损住房维修恢复,要在2009年春节前基本完成。

(二)城镇住房重建

2009年底前力争建成和在建达到60%,2010年底前全部建成入住。城乡受损住房维修加固,2009年底前完成60%,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工作原则

(一)城乡统筹,“三化”联动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化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用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和办法,推进“三个集中”,加快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

(二)政府组织,群众自愿

住房重建工作必须在当地政府组织下有序进行。尊重群众意愿,调动和发挥受灾群众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充分发挥其自力更生重建家园的主体作用。

(三)科学规划,节约用地

在全面准确掌握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保护生态、突出特色、操作性强的要求,制定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尽量少占用耕地。

(四)市场运作,社会参与

综合运用市场、经济和政策手段,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参与城乡灾后住房重建。

三、重建方式

(一)农村住房重建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成府发[2008]46号),为受灾户提供可供选择的多种住房重建方式:符合规划原址重建、按照规划集中自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自愿搬迁异地安置、社会资金开发重建、维修加固损坏住房。

重灾市县符合规划原址重建和按照规划集中自建的受灾农户,可使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引入社会资金联合重建住房。由当地政府根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房屋产权办理具体办法,确保联建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城镇住房重建

充分保障灾毁房屋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依法处置其灾毁房屋土地使用权。运用城市住房保障措施和机制,为受灾家庭提供多种可选择的住房重建方式:申请购买安居房、申请租住廉租房、申请购买限价房、自购商品房、符合规划原址自建、符合规划原址联建、按照规划置换土地异地自建、维修加固损坏住房。

四、落实城乡住房重建补助政策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市级部门要组织各区(市)县认真核实、准确统计受灾补助对象,制定申报、发放城乡住房重建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尽快开展重建补助对象的登记建卡工作,及时发放补助资金。

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城乡灾损住房维修恢复的补助政策。

五、用好信贷支持政策

(一)农村贷款支持

灾后住房农户选择原址重建和统规自建住房的受灾农户,可按照农户申请、村组评议、担保公司审核的程序,以宅基地使用权和拟建房屋产权作抵押,向市和区(市)县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申请提供贷款担保,经审核批准后由金融机构发放农村灾后住房重建专项贷款。贷款额度最高6万元,贷款期最长8年。前3年农户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的0.6倍付息,市、区(市)县政府用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按基准利率的0.4倍贴息。鼓励农户尽快完成住房重建和提前还贷,2009年底前还清贷款的,由市、区(市)县政府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全额贴息;2010年底前还清贷款的,对农户承担的利息部分由市、区(市)县政府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再贴息50%。

(二)城镇贷款支持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规定,对受灾地区城镇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住房按揭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六、用好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各区(市)县政府负责结合农村住房重建安排落实土地整理和“拆院并院”项目,筹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建设资金。节约的建设用地可由当地政府引进社会投资开发建设。为解决重建资金不足问题,支持农村住房重建工作,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大邑县5市县节约的建设用地可由市国土局按15万元/亩收购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增减挂钩”项目区内的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按年度制订建设用地收购储备计划,统筹安排重建用地和建设资金,分步实施,积极推进。

七、编制规划实施方案

(一)加快项目选址

各区(市)县要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灾后城乡住房重建的选址定点工作。农村集中建房的选址定点应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二)科学编制规划

住房重建安置点规划由各区(市)县负责组织编制。重建规划要有利于产业恢复和经济发展,要坚持“宜聚则聚、宜散则散”。规划和建设要体现多样性、地域文化特色和传统风格。

(三)制定实施方案

各区(市)县政府要在充分尊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重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城乡住房重建实施方案,确定建设范围、规模、投资方式、实施主体、建筑结构形式。

八、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一)加快灾区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

各受灾各区(市)县要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主和农户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耕地承包权、林权开展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为农村居民重建和维修加固的房屋进行所有权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房屋产权流转

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依法流转。

经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合作等方式流转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依照规划可用于举办工业、商业、公益事业、旅游和服务业,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用于商品住宅建设。

九、积极招商引资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灾后住房重建和灾区产业发展。对投资灾区城乡住房重建项目和产业项目的企业,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的规定,在用地、税费征收、信贷、项目报建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地优势资源,自筹资金或招商引资开展住房重建。鼓励灾后住房自建的农村居民利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良好的生态环境资源,吸引社会资金联建。

十、加强管理,做好协调服务

(一)充分发挥群众和基层组织的主体作用

在农村重建中,群众和基层组织应在选址、规划、重建方式和房屋户型选择、拟定实施方案、筹资、选择建设单位等各个环节发挥主体作用。统规统建的项目,要组织和发动群众投工投劳,降低成本。自建和联建的项目,要倡导和组织受灾群众大力开展互帮互助活动。

(二)提供技术服务

建设部门要依据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和技术规程,尽快编印并免费发放灾后村镇住房设计方案图集和配套的施工构造图,组织建筑专家到灾区实地进行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培训。重灾乡镇应建立农村片区灾后重建建设管理站(所),组建村镇建设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技术指导和施工质量监督。

(三)创新建设管理机制

灾后住房重建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灾后农村住房重建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市)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据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报建绿色通道,加强关键环节的指导和服务。对农村重建项目,在坚持规划、强化监管、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要发挥基层组织和农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采取简便有效的管理方式。

城镇住房重建要按照现行的建设管理法规履行报建、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验收手续,建设部门要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四)保障建材生产供应

市经委牵头制订计划和方案,做好钢材、水泥、砖瓦等主要建材的生产组织和供给保障工作,积极推行主要建材特供直销的方式。市建委牵头指导和协调灾区建渣的再生利用和新型墙材的生产。物价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建材价格实行有效管制,防止建材价格上涨。

各区(市)县政府要做好砂石供应和价格管制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审批新增砂石开采点;涉及省属河道的疏浚和砂石开采,由市水务局负责转报协调审批。经批准的河道疏浚、砂石开采,可由区(市)县政府确定所属国有企业专属开采经营、限价供应。

重灾市县要简化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现场核发采伐许可证,允许山区农民重建住房所需木材在本地小量交易获取。

(五)争取对口援建

极重灾区和重灾区要积极争取对口援建省区市的项目优先安排城乡住房重建和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各受灾区(市)县要统筹协调社会捐赠,引导捐赠资金和实物投入住房重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六)加强组织保障

成立成都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市建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级相关部门抽调专职人员集中办公,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各区(市)县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抓好重建工作,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按进度推动实施城乡住房重建工作。

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各区(市)县政府是城乡住房重建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当地具体措施和办法,全面组织实施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

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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