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设计施工图审查常见疑难问题分析解答
朱紘文
摘 要:本文就给排水设计施工图审查中经常遇到的65个问题,以规范为依据作了分析解答。
一、生活给排水部分
1.有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建水规》)GB50015-2003第3.2.4条和第3.2.5条的问题
(1)目前广泛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从水箱下部进出水,进出水管共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水加热器、密闭容器包括哪些具体设备?
(3)电热水器属于哪款设备?
答:
(1)家用的太阳能热水器属于家用小型热水器,不包括在GB50015的第3.2.4条和3.2.5条规定范围内,如产品设备不附带止回装置,在设备的进水管上应加装止回阀。
(2)水加热器、密闭容器一般是指锅炉、热交换器等有压容器。
(3)家用电热水器和单位用小型电开水器不包括在GB50015-2003的第3.2.4条和第3.2.5条范围内。
2.关于倒流防止器的应用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1)不能滥设。例:在单路进水管上设置了倒流防止器。
(2)不能漏设。例:两路进水管仅在其中一路上设了倒流防止器,另一路没有设。
例:市政给水管直供锅炉,热水加热器等有压容器的进水管上需要设置。
(3)不可重复设。例:不能在进水干管和支管上重复设,那样不仅浪费材料,还因倒流防止器阻力很大影响整个供水系统正常运行。
3.《建水规》 GB50015表3.1.14中淋浴器最低工作压力0.05~0.1MPa,是否过高,一般顶层水箱无法满足,应如何处理?
答:
家用淋浴器需要0.05~0.1MPa的水压,达不到要求时,需要局部加压。
4.阳台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注意问题。
答:
根据《建水规》 GB50015第4.9.12条阳台排水应单独设立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住宅阳台雨水排水立管可以设置在阳台内。
5.《建水规》GB50015第4.9.11条“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放”那么高层建筑屋面的雨水能否排入裙房屋面?
答:
可以,但必须有防冲刷屋面的技术措施。
6.设计中是否需要考虑耐高温排水管道和排水地漏的场合?
答:
厨房操作间地沟排水、开水间地漏、锅炉房的蒸汽疏水器排水、换热间的蒸汽或热水换热器排水等。
7.《住宅建筑规范》第8.2.7条对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作出明确规定,但它们的排水管在底层是否可以合起来一起排出户?
答:
不可以连起来,否则应视为违反强条。
8.水池、水箱进水管浮球阀是否必须设两个?
答:
由于一般普通浮球阀容易出故障,所以当水池、水箱进水管采用普通浮球阀时,应设2个;当采用遥控浮球阀时可只设一个。
9.空调冷凝水管的排出管排入室外雨水口井内,是否算间接排水?
答:
不能算,违反了《建水规》GB50015的第4.3.13条。
10.是否凡有电梯井的底层均需设电梯井排水集水井?
答:
非消防电梯可以不设。
11.阳台雨水和空调排水是否可合用一根排水管?
答:
可以合用,但排水立管底部应该采用间接排水形式。
12.洗衣机排水地漏是否可以与阳台雨水排水合用?
答:
洗衣机排水用地漏可以兼作阳台雨水排水,该合用排水管应接入污水管道,地漏和排水管的排水能力应能满足两者排水量要求。
13.《建水规》GB50015-2003第4.5.6条,卫生间应设置地漏,而《住宅建筑规范》(以下简称《建规》)GB50368-2005第8.2.8条条文说明规定“住宅内除在设淋浴和洗衣机的部位设置地漏外,卫生间可不设置地漏”,在施工图审查中应如何理解?
答:
住宅内未设淋浴和洗衣机的卫生间可不设地漏。若设置地漏则应采用密闭地漏。
14.多层和小高层住宅立管采用螺旋排水管,但有的设计图中连排水横管和横支管也采用螺旋管,横支管与立管的连接未采用侧向进水型管件,是否可以?
答:
内螺旋排水管仅用于排水立管,不能用于排水横管,且必须要用专用配件连接。该问题违反《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内螺旋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94:2002(强标)。
15.《建水规》GB50015第4.5.12-3条“关于清扫口的设置”,是否可以理解应优先选用清扫口,在地面上不便设置的情况下,可采用转角配件替代清扫口,能否随便替换采用?
答:
住宅建筑的排水横管上的清扫口必须设置在本层,其他建筑物可以采用地面上设清扫口,也可采用带清扫口的转角配件替代。另外底层埋地管也不能用带清扫口的转角配件替代。
16.复式住宅楼底层设有水表和阀门,二层(或三层)卫生间用水点均为3~4个,根据《建水规》GB50015-2003第3.4.5-5条规定,在配水支管的起端应设置阀门,住宅楼是否可不执行此规定?
答:
分户水表后单元住宅所用的给水管道上可只在入户处设一个总控制阀门,过多阀门增加泄漏点,也造成浪费。
17.人防地下室设计:当给水管道及自喷管道由人防洁净区进入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时,人防区内侧是否要设防护阀?
答:
可以不设防护阀,但穿越防护墙处要设密闭套管。
18.关于退台户型住宅,退台上排水通气管设置高度仅考虑上人屋面,通气管口高出屋面2米,行不行?
答:
考虑不完整。在通气管4米范围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应高出门窗顶0.6米。
二、消火栓系统部分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GB50016-2006第8.3.3条“……建筑面积大于200 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或轻便消防水龙”设计时应如何实施?建筑面积小于200 m2的商业服务网点消防如何考虑?
答:
应设置消防软管或轻便消防水龙的区域,可以直接从生活给水管上接出,但管径应大于DN25,并且加装止回阀,也可采用增加灭火器的配置数量(1.5倍)(注:这是江苏省的做法)。其他的商业服务网点可以只配灭火器。
2.多层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室内只在立管底部或顶部水平成环、室外二路进水,与室内环网相连,立管枝状布置,是否符合《建规》第8.4.2条1款的环状布置要求。
答:
不符合环状布置要求,成环要求保证每个消火栓都双向供水,按此原则决定作水平环(竖向环)或同时有水平和竖直环。
3.设置在建筑底层的设备用房(如变配电房、泵房、锅炉房等),仅对室外开门,是否同样要求有两个室内消火栓保护?
答:
是的。
4.屋顶消防水箱出水所设增压泵采用单管与消火栓系统连接是否可以?
答:
可以,但还应设旁通管。
5.防火墙上是否可以内嵌室内消火栓?
答:
原则上不可以。如果要内嵌,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但前后开门的室内消火栓是不能用的。
6.高层住宅底层设置的架空层,无外围护结构,该部位是否应设室内消火栓保护?
答:
应按架空层使用功能设置消火栓。
7.《建规》第8.4.1条1款“建筑物内同时设置消防……时,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问当室内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室内消火栓给水时,可否适用此条款?
答:
当室内仅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时,不能运用此条款。
8.大型商业自动扶梯防火分区内是否也要有消火栓保护?
答:
可以不设,但应该有自喷灭火系统。
9.化工厂房设计时,什么情况下按《建规》,什么条件下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是不是两者取其严?
答:
《建规》第1.0.3条已明确《建规》不适用石油化工企业。
10.消火栓设置应注意哪些问题(常出的问题)?
答:
(1)不同防火分区的消火栓不能兼用。
(2)消防电梯前室内的消火栓不计入总数。
(3)消火栓不能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也不应设置在有走道的封闭楼梯间内。
11.消防电梯前室内的消火栓水龙带长度如何确定?
答:
应根据前室的大小确定,但不应太长(一般在10m左右)。
12.防火规范中要求应保证相邻消火栓的水枪(不是双出口消火栓)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其保护范围内的室内任何部位,对于两个室内消火栓之间的最小间距有无规定?如何把握?
答:
此条在《建规》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中都无明确条文规定,但应按下述方法进行设计:两个室内消火栓之间的间距不能过小,应按其中一个消火栓受到火灾威胁时,另一个消火栓仍能起保护作用设计,因此该最小间距不应小于5米。
13.多层居住小区室外消防水量是按《建规》GB50016-2006中表8.2.1还是按表8.2.2-2执行,适用条件有何不同?
答:
多层居住小区,当无公建的情况下,室外消防水量按《建规》表8.2.1执行;多层居住小区含有公建时,应按表8.2.1和表8.2.2-2中的较大值执行。
14.《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4.13条要求间歇性使用的给水管网,其管网末端和最高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对于消火栓系统设计需不需要设计自动排气阀?
答:
当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设计为带气压罐和稳压泵装置(无高位水箱)的稳高压系统时,自动补气式应在系统最高端设自动排气阀,其他补气式宜设自动排气阀,没有设计的可作为优化意见提出,不作违反规范处理。
15.变电房(站),配电房,自备发电机房是否要设消火栓保护?
答:
多层或高层建筑内的变电房(站)、配电房,除在机房内配置灭火器外,仍应设消火栓保护。
高层建筑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等除按规范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外,也应有两股消火栓水柱保护。
注:设置消火栓除了对无油电气设备在切断电源后可直接灭火外,是用来对建筑物进行保护的。
16.屋顶试验检查用消火栓是否每栋平屋顶建筑都要设置?
答:
是的,每栋均宜设置。
17.《高规》第6.3.3.11条规定,消防电梯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 m3,是指有效容积,还是指总容积?
答:
消防电梯排水井容积指有效容积,其最高水位不应超过电梯井底标高。
18.《建规》第8.4.3条7款中规定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决定,对于高大净空场所其充实水柱长度很大(如层高20m,经计算其充实水柱要超过28m)要达到此长度,消火栓栓口处水压很大,已超过0.5Mpa,消火栓的出水,也远超过5l/s,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
对于超过消火栓充实水柱保护范围外,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面积较大的高大空间建筑,可采用大空间智能型消防水炮等灭火设施。
19.一幢二单元的建筑,一单元为11层,另一单元为7层,按规范11层单元应设消火栓,那7层单元是否要设消火栓?
答:
按《高规》GB50045条4.2.1条,上述建筑均要设室内消火栓。
20.多层住宅地下为停车场,停车数量超过5辆,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停车数量超过5辆的车库应设消防给水,按《建规》第8.6.2条一款,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各层均应设消火栓,那么上层住宅是否必须设消火栓系统?是否可用快速接口代替消防箱?
答:
上层住宅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快速接口不能代替消防箱。
21.小区地下室或中心广场地下车库设置消火栓系统时,是否可利用市政管网的压力和流量,认为是常高压系统?
答:
系统应满足常高压系统条件:
(1)两路市政进水(来自不同水厂)。
(2)市政管网水压满足消防要求。
(3)小区管网为环状。
另外注意在接入管上设置倒流防止器。
22.《建规》第8.4.2条第三款规定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其条文解释是针对高层厂房的,那么对其他多层建筑呢?
答:
其他多层建筑,可按《建规》表8.4.1每根竖管的流量来确定管径。
5L/s—DN65
10L/s—DN80
15L/s—DN100
23.厂房与办公合建的建筑,其消防设计是否可分别执行相应的规定?
答:
当防火区完全分开,就可分别执行,厂房按厂房,办公按民建。
24.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可否设在地下二层?
答:
一般不可以,因为消防车取水高度只有6 m,除非采取一些特殊措施。
25.化工项目除要满足《建规》外,还要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要求。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在《石油规范》中已得到肯定(第7.3.11条),它也是许多外企保险公司所推崇的,但在《建规》中却没有提及,在工程中当设置屋顶高位水箱有困难时,是否可以用稳高压给水系统代替?
答:
涉及稳高压系统,在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条件下,仍然作为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不能代替水箱,但各地消防部门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在无锡丙类以下的建筑可以使用,在上海则没有限制。
26.某三层幼儿园,建筑体积大于5000 m3,小于10 000 m3,是否需要设消火栓系统?幼儿园应执行《建规》GB50016-2006第8.3.1条2款还是第4款的规定?
答:
幼儿园若发生火灾时,幼儿自行疏散有难度,要依靠成人帮助,易产生较多人员伤亡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应执行《建规》第8.3.1条2款,应设消火栓系统。
27.有一幢二层楼的民用(或工业)建筑,消火栓用水量为5l/s,消火栓给水系统设计在二层楼板下水平环管上分别用DN70管径接出底层和二层的消火栓,此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答:
从二层楼板下水平环管上分别接至一、二层消火栓,且环管上的阀门设置符合《建规》GB50016-2006第8.4.2条6款的要求时(注:一层、二层消火栓数应累加计算),应该认为符合规范。
28.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原则
答:
许多设计人员仅按室外每120~150 m布置一个室外消火栓设计,这种设计是不正确的,室外消火栓设计,应按建筑物的室外消防水量设计,并根据建筑物的总图布置而定。例如,一幢建筑的室外消火栓水量40l/s,就需要该建筑的平面任一点在3个室外消火栓的150 m保护半径内。
29.符合《建规》GB50016-2006第8.3.1条注释中可不设消火栓的场所设置了消火栓系统,是否仍按消火栓要求,对违规之处是否可能放宽要求?
答:
凡设计了消火栓系统的工程,均应执行《建规》的有关规定。
30.消火栓系统检修阀如按《高规》GB50045第7.4.1条和第7.4.4条条文说明图式的要求布置,阀门太多,应如何设置?
答:
阀门布置数量过多对安全度不一定有利,应按规范条文中要求的设置原则进行设置。
31.有多个消防水泵接合器时,在40 m范围内的消火栓数量如何定?
答:
室外消火栓数量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一般宜尽可能将室外消火栓布置在水泵接合器15~40m的范围,同时还要满足室外消火栓的间距要求,但不一定要求一一对应。
火场扑救时消防车可以从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接入水泵接合器。
32.对多层建筑,当采用临时高压供水系统时,消火栓系统需设屋顶水箱,满足10分钟消防水量,此时对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有无要求?
答:
《建规》和《高规》对屋顶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有不同的要求,《建规》第8.6.3条一款规定:应在建筑物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没有规定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也没有规定应设置增压设施。《高规》对此均有要求。
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部分
1.有一成组布置的厂房,其单体建筑面积小于《建规》第8.5.1条1款的规定值,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相邻两厂房的面积之和已大于规定的面积,问此类建筑是否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
成组布置的相邻两厂房,其防火间距小于《建规》GB50016-2006第3.4.1条和第3.4.8条的规定值时,相加后的面积大于《建规》第8.5.1条的规定值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高层或多层居住建筑的地下自行车库,要不要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
地下自行车库可看作有燃烧物的地下仓库,因此当自行车库的建筑面积≤500㎡时,多层、小高层(11层以下)住宅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住宅下的自行车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危险Ⅰ级)的4米开间喷头布置,采用中间一排标准型喷头,距边、端墙的尺寸大于1.8 m,是否可以?可否采用边墙型扩展喷头?
答:
上述的喷头布置超过规范的规定值(GB50084-2001第7.1.2条)但如果适当提高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增加喷头保护半径,保证喷水强度的情况下,可认为符合规范要求。
边墙型喷头只能用于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的居室和办公室。
4.《高规》第7.6.2.5条:自动扶梯底部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每层电梯底部均应设置,还是仅底层电梯底部需要设置自喷系统?喷头怎么布置?
答:
应在每层自动扶梯底部设置喷头,设置在自动扶梯踏步下面的斜面上,并垂直于斜面,可以不加设集热板。
5.单身公寓是否属于普通住宅?一类高层建筑中单身公寓的走道是否需要设喷淋?
答:
单身公寓与普通住宅不完全相同,其入住人员流动性较大,火灾危险性也相对大一些。一类高层建筑中的单身公寓的走道应设置喷淋。
6.消防前室和消防控制室是否需要布置自喷喷头?
答:
按《高规》第7.6.1条和第7.6.2条,消防前室内应设喷头,消防控制室内不设喷头。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喷规》)第7.1.2条为强条,对喷头间距要求“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应……且不宜小于2.4 m”,因为此条既是强条,又采用了“宜”字,该如何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喷头的布置可以小于2.4m?
答:
“不宜”的条文收进强条后,应按“不应”执行,在同一水平面上的喷头,其间距不能小于2.4 m,当2个喷头之间有梁或设有挡水板,使2个喷头的布水互不影响时,可以小于2.4 m。
8.自喷系统,在汽车库设计中,直立型喷头与梁的间距较难处理,存在《喷规》第7.2.1条规定的矛盾,是否可采用设置集热罩的做法?
答:
不可以采用设置集热罩的做法。汽车库喷头布置应与结构专业配合好,它与结构梁的布置关系很大。
9.人防地下室平时做汽车库,此时应当作喷淋,而密闭通道、洗消及排风机房等是否也需要设喷淋?
答:
平时作为疏散通道的人防口部应设喷淋,排烟机房等可不设喷淋,但新风机房应设喷淋。
10.建筑平面图上设有防火卷帘,未说明等级,不设防护水幕是否可以?
答:
不可以。作为防火分区分隔的防火卷帘,当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中包括背火面温升的各项判定条件,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目前称为特级防火卷帘),可以不设置自喷系统保护。仅满足背火面辐射热判定条件时(目前称为普通防火卷帘),在卷帘两侧应设置独立的自喷灭火系统保护,且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11.工业厂房采用水幕作为防火分区分隔有何限制?
答:
《喷规》第4.2.10条对民建防火分隔水幕的适用尺寸作了具体规定,不宜超过15(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意在限制防火分隔水幕作为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分隔设施。对于工业建筑,如因生产工艺流程需要,不能采用隔墙或防火卷帘分隔而设防火分隔水幕时,可根据工艺需要予以放宽。
12.《自喷》规范第6.2.8条规定水力警铃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方,那么水力警铃设在消防泵房内算不算有人值班?
答:
消防泵房一般情况下是无人值班的,多为平时巡视加自动报警的管理模式,故水力警铃强调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应设置在经常有人走动的走道、门厅或消防值班室附近等。
13.地下汽车库口部车道处湿式自喷喷头的选择。
答:
宜选择金属喷头。
14.一类高层建筑的楼梯间是否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
因为楼梯间内没有可燃物质,可仅考虑在一类高层建筑的楼梯间与楼层相连接的同层梯段平台上方设置喷头,梯段部位可以不设喷头,这也符合《喷规》第7.1.9条“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与不设自动喷水灭火场所连通的门窗外侧应设喷头”的规定。
15.在报警阀与管网之间供水管上应安装由控制阀、检测供水压力,流量的仪表及排水管边组成的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该要求属施工与验收规范要求,设计是否要表示?
答:
设计应该考虑,否则施工不会做。
(朱纮文,高级工程师,总监,华东分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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