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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时间:2024-10-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合同能源管理越来越受到用能单位的认可和欢迎。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涉及该业务的各方、节能服务公司、客户企业、银行、节能设备提供商、工程施工单位等创造了一种“多赢”的局面。在“合同能源管理”经营模式中,介入的各方形成了基于共同利益的合作关系,成功实现节能量成为相关各方共同的目标和努力方向。

12.1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12.1.1 合同能源管理的特征

合同能源管理(EPC)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的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管理方法。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ESCO)的发展亦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节能服务公司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目前,合同能源管理越来越受到用能单位的认可和欢迎。这种既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号召,又迎合市场机制的模式,在引入国内后发展十分迅速,并逐渐占领国内节能市场。不少用能单位都选择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对自己实施节能运行管理。这种双向促进的节能机制使用能单位合理、科学地提高系统运行能效,也使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内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运营管理、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营成本。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节能服务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节能服务公司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地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设备。

节能服务公司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传统的实施节能项目的方式相比,“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具有以下的特征:

(1)商业化的运作模式

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专业性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为客户企业实施节能项目并分享项目实施后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因此,与以往事业性的行业和地方节能服务中心有本质的区别。

(2)高度的整合能力

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总体的节能解决方案。节能服务公司不是银行,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拥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节能服务公司也不一定拥有实施工程项目的能力,但可以对客户保证节能项目的工程质量。

(3)多赢的局面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涉及该业务的各方、节能服务公司、客户企业、银行、节能设备提供商、工程施工单位等创造了一种“多赢”的局面。借助于一个节能项目的成功实施,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在合同期内通过分享大部分的节能效益而收回投资和取得合理的利润;客户企业除了在合同期内分享小部分节能效益外,还将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下所安装设备的所有权及全部的节能效益;银行可以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节能设备制造商可以实现其产品的销售等。在“合同能源管理”经营模式中,介入的各方形成了基于共同利益的合作关系,成功实现节能量成为相关各方共同的目标和努力方向。

12.1.2 合同能源管理的障碍分析

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经营模式的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企业实施节能项目承担资金风险和大部分的技术风险,并向客户承诺和保证节能项目实施后的节能量,因此,节能服务公司业务是一项高风险性的业务,其成败的关键在于为客户企业实施节能项目过程中对各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开展过程中面临的障碍主要存在于以下3个方面:

①我国对能源利用效率低的企业或行为,缺乏先进的行业耗能标准和保证标准实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对节能行为也缺乏明确的激励政策,特别是没有与节能的环保效益挂钩。除部分高耗能企业从节省成本出发对节能有一定认识外,大多数企业因为能源占产品成本不是太高,加上节能技术引入的成本及其投资风险,往往把注意力放在扩大生产和增加产品的市场份额上而没有节能的积极性,使节能项目难以实施。

②目前的财务制度会给节能服务公司在收回投资方面造成一定困难。节能服务公司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在合同期间,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并由此收回节能项目全部成本,既难进成本,又无法折旧,最后产品所有权转给企业时又无法入账,所有的项目费用只能按设备走账。

以政府机构为例,在现行财务制度下,政府的能源费用是实报实销,节约下来的费用在会计账面上无法直接体现,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应获得的节能效益款无法从节约的费用中提取支付。

针对上述问题,目前对于非固定资产改造,在效益分享期,由节能服务公司整体承包并保证政府机构的能源系统的正常运行。在效益分享期间每年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能源费用和设备运行费用的支出,每年节省下来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节能服务公司向政府机构出具税务和财务方面所需票据,直到分享期结束。节能服务公司从节约下来的能源费用中收回投资,赚取利润,而政府机构在分享期结束后享受由节能改造带来的降低的能源费用支出(预算),而且回避了节能改造的技术风险和财务风险。对于固定资产改造,节能服务公司在进行节能改造时会购置一些能效设备,根据有关规定,政府机构现有设备尚未达到报废年限,当年就没有这些设备更新的预算,因此政府机构要添置这些固定资产时就会造成一些财务记账问题,而无法从节约的能源费用中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效益分享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机构可向上级部门请示,把每年的能源预算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支付实际发生的能源费用,节约下来的那一部分能源费用用来支付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改造固定资产的支出,由节能服务公司出具财务和税务所需的票据。这样既不用增加政府的预算,又对现有设备进行了更新改造。同时,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购入在政府机构的账面上也有所体现。

为推动节能服务公司开展节能改造,国家财政和节能主管部门即将出台一系列的鼓励政策。把节能服务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并制定和完善激励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公共建筑、设施节能项目。合同期内,对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的节能效益分享额可作为费用列支;合同期满,如发生节能设备所有权转移,可计入固定资产,按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按节能服务公司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客户税范畴的可按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对节能设备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属营业税范畴的按服务额缴纳营业税。

国家财政将安排资金重点支持节能服务产业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排节能服务产业引进资金,逐步扩大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服务产业的投入。地方政府也将安排资金,支持节能新机制推广和节能管理能力建立,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采用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服务公司,也可按规定的渠道申报节能项目,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如国债资金)补贴。另外,在国家节能基金中设立节能服务专项资金,对节能服务企业(用能单位),根据节能服务合同分享的节能效益,可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按节能服务公司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节能服务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别签订合同;属增值服务机构能力建设,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节能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节能科研、节能诊断、节能监测、节能量检测和确认、节能宣传培训等,特别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节能服务机构的支持和投入。

③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是影响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一大瓶颈。我国银行实行资产担保制度,节能服务公司项目不具备条件,原因是节能服务公司都是企业大、资金少,使得担保比较难。特别是像一些从事高能耗行业节能项目的企业,资金投入往往比别的节能项目更多。目前节能服务公司的整体实力相对偏弱,注册资本低于500万元的公司占66%,年产值5000万元以下的公司占78%。

今后政府将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投资公司积极参与,开发新型金融产品,为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新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如“融资租赁”“信用担保”“保理业务”等;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运用节能新技术、新机制的中小节能服务公司开展业务。

12.1.3 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模式

目前在国内外合同能源管理中运用比较成熟的合同模式有以下几种类型。

1)节能量保证型合同

这种合同的实质内容是节能服务公司向企业保证一定的节能量,或是保证将用户能源费用降低或维持在某一水平上。这种合同对用户企业最安全可靠,节能服务公司为节能承担了主要风险。节能效益在一定时期内归节能服务公司,这一效益通常足够弥补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费用,如果节能量超过保证值,超额部分根据合同规定,或用于偿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或归用户企业所有。

2)节能效益共享型合同

效益共享合同是最常使用的一种合同,其核心内容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企业按协议定的分成方式分享节能效益。通常,合同执行的前几年,大部分节能效益归属节能服务公司,从而补偿其投资及其他成本。

3)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

在该类型合同中,客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管理客户企业整个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节能服务公司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客户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对许多运营管理者而言,能源运行管理不是企业核心能力的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方式是低效率、高成本的方式。通过使用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实现企业能源管理的外包,将有助于企业聚焦到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方面。节能服务公司拥有一批熟练的各种用能设备启停操作、运行管理、维护保养技师,拥有先进成熟的能源管理技术与经验,拥有详细的设备操作、运行、保养手册,制定了严格的能源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能源管理的服务模式有两种形态:能源费用比例承包方式和用能设备分类收费方式。

4)租赁合同

采用租赁方式购买设备,在一定时期(租赁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当节能服务公司收回项目改造的投资及利息后,设备归用户所有,设备维护和运行时间可以根据协议延长到租赁期以后。这种设备租赁方式在美国的政府大楼节能项目中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因为在这类项目中,设备贬值并不十分突出。设备生产商也通过节能服务公司这种租赁购买设备的方式,促进其设备获得广泛应用。

12.1.4 其他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近些年来,BOT这种合作承包运营型模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引起了世界范围的广泛青睐。BOT是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来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并用取得的收益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政府对私营企业提供的公共产品或运营管理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营企业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营企业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营企业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具有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特点。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营企业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即和私营企业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3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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