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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辩》与《墨语》研究

时间:2023-03-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墨经》的重构与“内涵语境”研究金格倪在《对葛瑞汉重构〈墨经〉的批判》一文中,对葛瑞汉重建《墨经》的做法提出质疑。葛瑞汉认为《墨经》中也包含了中国科学技术的萌芽,由于该文本的保存不当,遂致使中国的科学技术命中注定会发展不充分。葛瑞汉的翻译与解释取决于他将《墨经》划分为不同主题的方式。葛瑞汉本人似乎承认,在整个论证程序中有迂回的成分。
《墨辩》与《墨语》研究_海外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年度报告(2010)

四、《墨辩》与《墨语》研究

《墨辩》六篇(《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一直是英语世界墨学研究的关注重点,研究者们分别从《墨经》的总体建构、具体观念及篇章、语段的诠释等不同维度作了深入的探讨和剖析。

(一)《墨经》的重构与“内涵语境”研究

金格倪(Jane M.Geaney)在《对葛瑞汉重构〈墨经〉的批判》一文中,对葛瑞汉重建《墨经》的做法提出质疑。(62)《墨经》通常被认为最接近中国古代的逻辑,而葛瑞汉对这一几乎难以理解的文本的重构,被认为是西方“唯一已经发表的对中国逻辑最为重要的研究”。葛瑞汉认为《墨经》中也包含了中国科学技术的萌芽,由于该文本的保存不当,遂致使中国的科学技术命中注定会发展不充分。汉学家们在葛瑞汉重构《墨经》的基础上,不仅理解新墨家的逻辑和科学,而且阐明了中国古代的论辩方法和技术术语。按照葛瑞汉的观点,如果《墨经》中的条目出现在上下文中,那就必须确立组织原则。在金格倪看来,葛瑞汉选择重构文本的组织原则是有疑问的。(63)金格倪在文中指出,葛瑞汉对《墨经》的重构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葛瑞汉将两个明显类似的部分认为是完全不同的学科,二是《墨经》建构之间存在着间隙。葛瑞汉重构《墨经》的至关重要的论点是,墨家将世界划分为永恒必要的领域(eternally necessary realm)和短暂不必要的领域(transient non-necessary realm)。他主张在永恒领域中知识是必要的,而在转瞬即逝的领域中只有知识的程序才是一贯的,并且任何一个领域都不引发认识论的问题。这种对必要的、非时间性的领域与不必要的、暂存的领域的区分,在中国古代思想中似乎并没有根据。金格倪认为,葛瑞汉重构的清晰性并不足以让人信服。如果说墨家没有提出认识论的问题,这可能不是因为他相信知识是必要的(如同葛瑞汉所认为的那样),而是因为在中国古代并没有如此极端的领域区分。(64)

总体而言,葛瑞汉的重构在结构和内容上都可能会受到双重质疑。葛瑞汉的翻译与解释取决于他将《墨经》划分为不同主题的方式。葛瑞汉本人似乎承认,在整个论证程序中有迂回的成分。他对《墨经》作了短暂的与永恒的两方面的论点的区分,这与中国古代的世界观不相协调。尽管他将其描述为“名”、“物”和“名与物”之间的空白,这种区分一经仔细考察,便站不住脚,很难使人相信他对《墨经》次序的解释。葛瑞汉对《墨经》的重构最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从一个错误的假设出发,导致更多的混乱,而不仅仅是停滞不前。(65)

宗德生(Desheng Zong)在《墨家著作中的内涵语境研究》一文中,对墨家逻辑研究中少为人注意的全面彻底和富于创见的内涵语境(intensional contexts)作了尝试性阐明。(66)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墨家有关四个认识论术语——具体包括知(knowing)、相信(believing)、意(thinking of)、爱(loving)——的讨论的要点及涉及这些名词的推理;第二部分对第一部分展示的材料按现代哲学逻辑的眼光进行了初步评价;第三部分详尽地讨论了把这些思想归于墨家的文本和非文本的证据;第四部分尝试回答如下问题,即墨家是否具备足够复杂的语义学工具(semantic apparatus),以处理涉及认识论术语的初步模态推理(modal inferences)。(67)他提出,墨家发展出的语义学工具足以处理大量他们研究的外延逻辑问题。(68)认识论是墨家的首要哲学议题之一,他们对认识论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探讨,关于我们所知(或所不知)问题易犯的错误,他们也提出了具有深刻见解的主张。(69)

(二)“辩”与“类”的观念辨析

钟泽云(Chaehyun Chong)在《后期墨家“辩”的概念》一文中,对以前将后期墨家的“辩”划归为推理方法(art of inference)或划归为描述方法(art of description)的理论提出挑战。(70) 他主张,“辩”既具有推理的方面,也具有描述的方面,“类”(classification,kinds)的论说在上述解释中具有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强调其中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的解释都无法把握后期墨家“辩”的实质。(71)

钟泽云认为,以前学界对墨家“辩”的解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认为墨家的“辩”指的是一种推理,而另一类则认为“辩”指的是描述。主张前者的学者以谭戒甫和成中英(Chung-ying Cheng)为代表,他们都认为后期墨家对“辩”的研究是关于逻辑上有效的推理形式(valid inference forms)。谭戒甫运用后期墨家“辩”的方法对《墨经》中的推理形式进行了重构,成中英也主张后期墨家对“辩”的研究追求的是推理的普遍正确和有效。他没有将墨家关于严格应用“辩”的方法的警告视为相反例证,而是认为这些警告表明了后期墨家有逻辑上正确的推理形式的概念。陈汉生、葛瑞汉则从字面意义理解了这些警告,所以认为后期墨家的“辩”与逻辑上正确的推理形式没有关系。陈汉生的观点较为激进,他主张“辩”是一种描述而非推理,所以很自然地推断出后期墨家“辩”的学说与任何推理形式都无关。葛瑞汉的观点则较为温和,他主张后期墨家有两种“辩”:一种是证明(demonstration),另一种是描述。不过,葛瑞汉认为,后期墨家即便是在证明学说中也不关注逻辑上有效的论证形式。在钟泽云以“类”为基础的解释中,墨家的“辩”既有推理的方面,也有描述的方面,其原因在于后期墨家认为描述或辨别的活动(activity of describing or discriminating)等同于做推理(making inferences)或给出理由(giving reasons)的活动。“类”的概念无论是在描述还是在推理中都起着重要作用。(72)

卢思睿(Thierry Lucas)的《后期墨家的逻辑、类、类别和种类》一文进一步考察了墨家“类”的观念。(73)卢思睿从一个最明显的问题开始:如何理解“虽盗人,人也;杀盗人,非杀人也?”这一推理或类似的推理对墨家伦理学而言是绝对必要的,也是他们的逻辑极为关注的对象。传统的三段论的路径无法证明这一推理是正确的,因而有必要调和逻辑与墨家的方法。作者的提议是,使用一些技术手段来对墨家的推理所设定的诸问题(例如上文给出的问题)做出回答。(74)从语义学的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可以考虑重复谓项(duplicating predicates),即区分动词“杀”的两种意义:第一种意义的“杀”(称为“杀1”)运用于盗,第二种意义的“杀”(称为“杀2”)则运用于人,这样的话,前面的句子就会理解为“盗人是人,但杀1盗非杀2人”,如此也就不会产生形式化(formalization)或解释方面的问题。这种解释无疑是正确的,然而这并不能令人十分满意,其原因有二:首先,从形式主义的角度看,这样无法鲜明地表达杀盗和杀人的词语所具有的“惊人”同一性;从形式上说,杀1和杀2是两个并没有共同之处的谓项。其次,如此处理还忽略了墨家逻辑的一个重要特征即“类”的观念,提出的解决办法应该更好地与墨家思想相协调一致。在此基础上,作者继而认为更好的解决方案是重复宾语。

卢思睿认为,墨家谈话中的宇宙由不同种类(different sorts)的物体构成,“种类”非常接近于“类”这一观念的某些方面。按照这一观点,同样的事物可能被复制成两个或更多不相交的种类,因而同样的宾语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盗贼或者一个人,这意味着在此我们考虑两种事物,第一种是盗人的种类,或更一般地说是冒犯道德的人,第二种是人的种类,可称为活的生物的种类。因而一般说来,同样的事物就可以在两个或更多不同的种类中加以考虑。

卢思睿主张,“类”的观念在墨家的逻辑中起着重要作用,“类”既不能等同于“类别”(classes),也不能等同于“种类”(sorts),而是一种结合了这两个概念特征的观念。他认为,墨家的逻辑远非形式化的(formalized),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种类谓词的逻辑(logic of sortal predicates),这种特性描述使得我们把墨家的逻辑放在公孙龙的逻辑与传统逻辑之间。(75)卢思睿所提出的种类逻辑提供了一种共同背景,能让人们解释诸如潜存于公孙龙、墨子之下的逻辑。

艾乔恩(Ian Johnston)的《〈公孙龙子〉:翻译及对其与后期墨家著作关系的分析》一文后半部分探讨了《公孙龙子》与后期墨家著作即《墨辩》六篇之间的关系。(76)作者认为,后期墨家和公孙龙都在探讨同样的问题,只是后者采取了直接辩论的形式。不过,由于文本的不确定所带来的困惑,西方学者因而并未给予《墨辩》六篇以应有的关注。该文简要讨论了《墨辩》与《公孙龙子》之间的关系,并依次考察了《公孙龙子》的每一章,以期阐明两者之间的关系。(77)作者提出,后期墨家的著作所涉及的问题范围远比《公孙龙子》要广泛,很多问题在《公孙龙子》中并没有对应的部分。在《公孙龙子》与《墨辩》共有的话题上,有观点一致的地方,这具体包括名实(name/entity)关系的性质与重要性,“正名”(correction of names)规划的基本立场,以及与命名相关的“类”的诸方面;也有观点不一致的地方。关于两者出现的时间先后问题,作者赞同伍非百的观点,认为目前尚无法加以确定,他进而指出,《墨辩》至少部分地对公孙龙的一些论点做出了回应,尤其是当这些论点与墨家的主要学说有关的时候。(78)

(三)对《大取》、《小取》及《经下》、《经说下》第六十七条的分析与诠释

艾乔恩对《大取》、《小取》两篇作了英译,填补了翻译上的空白。在《大取与小取:对〈墨子·大取〉与〈墨子·小取〉篇的翻译与分析》中,(79)艾乔恩认为,葛瑞汉在《墨子》研究上成就突出,但他的观点太富于个人特色(idiosyncratic)。(80)他进一步指出,葛瑞汉利用《小取》和《大取》的一小部分创造出一个混合文本(hybrid text),并取名为《名与物》(Names and Objects),而把《大取》章余下的大部分归于《释经》(Expounding the Canons)名下,这恐怕是不恰当的。尽管葛瑞汉的巨大成就不容否认,但他所作的许多文本订正与中国注释者的订正相抵牾,而支撑这种重新整理的证据也并不令人信服,尤其是在汉学研究中并没有与其呼应的人。(81)

关于《大取》篇,艾乔恩认为,除非发现具有重大意义的新材料,否则就无法解决其中的主要文本问题。不过,该篇确实提供了一些重要论证的框架,或至少是框架的本质部分。该篇主要关涉伦理学,尤其是有关兼爱和爱、利两者之间的关系。其中也不乏一些重要的对语言和本体论(ontology)的论述,这些零碎的论述反映出后期墨家试图为命名(naming)活动确立一个客观的基础,也为由不同的客观标准所决定的分类(classification)确立一个稳固的基础。此外,该篇中还有一些简短和不完整的话语涉及天志(will of heaven)、认识(knowing)与概念化(conceptualizing)之间的区分,意图(intention)与结果(outcome)之间可能的差异,这些都被艾乔恩归为“文本游牧族”(textual nomads)。艾乔恩认为只能对其作最为尝试性的分析。相较之下,《小取》篇的条理更为清晰。该篇清楚地论述了“辩”的性质与方法,继而举例支持墨家在兼爱、宿命论、语言和本体论等诸方面的立场。(82)当然,《大取》与《小取》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研究、思考和回答。

方克涛(Chris Fraser)在《再批注〈墨子〉:就〈墨子〉〈经下〉及〈经说下〉第六十七条的诠释回应梅约翰》一文中,对《墨子·经下》及《经说下》第六十七条文本作了新的诠释,阐明了两者的文法与哲学涵义,同时还评价了葛瑞汉、陈汉生、梅约翰等人的诠释。(83)方克涛将《经说下》第六十七条第二句(“则或非牛或牛而牛也可”)中的动词解读为推定动词而非陈述动词。据此,他认为在墨家“辩”的学说(theory of disputation)中,无法确定由两种事物组合而成的“兼”(fusion)是否属于指涉其中任何一个事物之词项的外延。墨家的主张似乎受这样一种隐含态度的影响:尽管由两种事物组合而成的“兼”可被视为单一的对象,但它在根本上仍然是不同种类对象的总合。因而,《经下》、《经说下》第六十七条隐含了对墨家“兼”概念的限制,同时也突出了墨家“辩”的学说在概念上的缺漏(gap)。(84)

(四)《墨语》的伦理学及身体轻重权衡之喻

方克涛在《〈墨语〉的伦理学》一文中认为,《墨语》的伦理学大体上与《十论》一致,但是至少提供了四个新的扩充:其一,他们将墨家“道”的概念阐明为能以“言”加以明晰地表达的准则;其二,他们表达了一系列有关道德价值的看法,这些看法将道德价值与人的个性、意图联系在一起;其三,他们填充了墨家道德动机的看法,表明了墨家是如何解决意志软弱的问题;其四,他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很高的道德圣人的理想。总体来说,与《十论》相比,《墨语》提出了更高的道德生命的观念。此种差异,可能部分归因于墨家后期学者向更为极端的立场转移的一般倾向,也可能归因于两组文本所针对的听众不同。(85)

关于权衡身与天下之轻重的问题,乃是战国中后期诸子刻意加以反省的一个话题。《墨子·贵义》及《经说》有相关论说。葛瑞汉将《吕览·本生》、《重己》、《贵生》、《情欲》、《审为》,以及《庄子·让王》、《盗跖》、《说剑》、《渔父》等篇看做杨朱学派之作(见葛瑞汉著《利己的正当性:杨朱学派、后期墨家与庄子》一文及《论道者》一书)。戴卡琳(Carine Defoort)在《墨家思想中权衡身体不同部分之轻重的隐喻》一文中接过这一话题,仔细地分析了这些文献,特别就《墨子》在权衡人己、物我利害关系的问题上作了讨论,而得出了三个结论:第一,杨朱学派所设轻重权衡的故事,其性质不仅相当简单、老套,而且也可为其论敌所利用,以反对杨朱学派的观点。第二,墨家采用这些故事,乃是为了自己的论证服务,而以不同的方式来做出反省(reflection)。墨家认为一个人应该依靠知识,而不仅仅是自然的倾向来保护自己。第三,同意顾颉刚的看法,《列子·杨朱》篇两“为我”段落所反映的是杨朱不愿意从天下获利的思想。杨朱派学者认为,唯有不想伤害自己的身体以获取整个天下之利的人,方才值得天下人的信任。此种洞见超越了墨家的关心,即超越了以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相对的关心。(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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