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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施工承包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时间:2024-10-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承包合同解除后,原合同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不再存在。这是合同的未违约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根据。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是书面通知,双方解除合同的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此外,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与合同解除不同,合同的终止不是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无权单方面决定终止合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后,合同即告终止。

§6.7 施工承包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6.7.1 合同解除

1.承包合同解除的概念

承包合同解除是承包合同成立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由于出现法律所规定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面决定废除合同关系,使原来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承包合同解除后,原合同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不再存在。

2.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如果出现了法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单方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同的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如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只要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当事人一方就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1)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了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不是一般的轻微的违反合同,而是重大违反合同。其重大影响程度严重影响了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使原订立合同的行为几乎没有意义,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的履行对未违反合同一方来说失去了价值,甚至带来损失。这是合同的未违约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根据。轻微违反合同,未违约方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获得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赔偿。

(2)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有时合同一方考虑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关系,对另一方未按期履行合同又给予了一个合理的期限,允许对方在这个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而不是直接解除合同。若在这个期限届满后对方仍未履行,即可以解除合同。未违约方给予违约方合理履约期限的长短是根据是否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预期经济利益而定的。

(3)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所谓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这种事件的发生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到的,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是出乎当事人意料的,其发生不是当事人期望的;二是这种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尽管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仍不能阻止、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其发生并非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三是事件发生的后果是不可克服的。事件发生后,其造成的后果经过当事人的努力仍不能克服,超出了当事人能力之外。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包括自然原因引起的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两类,前者包括火灾、水灾旱灾地震、风灾等,后者包括发生战争、罢工、动乱、骚动等。各国对此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在实践中常发生争议,因而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后就可以减少纠纷,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4)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自由签订合同,同样也可以约定在某些条件下解除合同,既可以确立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解除权利义务关系。在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和结算、清理的条款是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失效,合同当事人在解除合同之后要根据这些条款来解决未了事项。如果一个合同包含几个相互独立的部分,可以根据上述四个条件解除其中的一部分而保留其余部分,被保留的部分继续有效。

3.合同解除的处理

解除合同是单方法律行为,与合同的转让、变更不同,不需征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只要上述四种条件中任何一种出现,有解除权的一方即可以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是书面通知,双方解除合同的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凡属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批准或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合同,其解除应报原批准机关备案,无需经过批准,这是与合同的变更、转让不同的一个方面。

此外,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解除合同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但不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解除合同是一个严重事件,对合同双方都是一种不愉快的事,并伴随着重大的经济损失,合同双方都应慎重地对待解除合同问题。无论项目法人还是承包商,除非有充分理由和合同根据,证明对方已经严重地违背了合同时,才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否则,就可能将自己置身于破坏合同的被告地位,反而要向对方补偿由于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7.2 合同终止

1.合同终止的概念

除合同解除外,还有一种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情况,这就是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是指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结束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合同不再执行。与合同解除不同,合同的终止不是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无权单方面决定终止合同。

2.合同终止的情况

(1)合同已按约定的条件得到履行。承包商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项目法人,且保修期满,项目法人或被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这是最常见、最普遍的合同终止的情形,也是合同双方原来预期的经济利益得以实现,合同得以圆满履行的情形。

(2)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合同生效后,由于发生重大违约或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经当事人要求,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3)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合同是确立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协商成立、变更或解除合同,也可以协商终止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经另一方同意,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者,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用新合同代替旧合同,旧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旧合同终止。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后,合同即告终止。

合同终止并不完全等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所有关系都结束了。合同终止后,合同中包含的独立部分依然有效,如解决争议条款,结算清理条款等。有些合同形式上已履行完毕,但履行带来的问题却没有解决,如工程承包项目的内在质量问题,并不都是在项目交接时就能发现的,合同双方可能存在争议。结算、清理条款也是在合同终止后对合同涉及的财产进行清算。合同的终止与财产的结算、清理是两码事,前者在先,后者在后,后者是前者的结果。只有在财产结算清理后,原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才完全了结,合同彻底终结。基于此,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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