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暂停施工
根据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0.1款的规定,在任何必要的时间,监理工程师有权批示承包商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展。
9.6.1 暂停施工的原因
暂停施工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况:
1.项目法人要求暂停施工
项目法人要求暂停施工的原因通常有:
(1)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经多次提出,仍无改善。这种停工,是承包商的责任造成的。
(2)施工现场气候条件的限制,如严寒季节要停止浇筑混凝土,连绵多雨时不宜修筑土坝粘土心墙。这里说的施工现场气候条件的限制不同于恶劣的气候条件,属于承包商的施工承包风险,发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3)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设计有重大改变,近期内提不出施工图。
(4)项目法人在工程款支付方面遇到严重困难,或按合同规定由项目法人承担的工程设备供应、材料供应、场地提供等遇到严重困难。
后两种原因是由于项目法人本身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承包商有得到额外的费用补偿和工期延长的权力。
2.承包商要求暂停施工
按合同规定,承包商能够主动提出暂停施工的权力极为有限,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69.4款规定:当项目法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商有权主动提出暂停施工或放慢施工速度。
3.紧急状况被迫暂停施工
施工过程中有时出现一些紧急状态,势必导致工程项目暂停施工。这种突发性的危险事态,有时可能危害到项目法人和承包商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给合同双方造成巨大的损失。
导致工程项目暂停施工的紧急状态,一般有以下几种:
(3)严重的流行性传染病蔓延,威胁现场工人的生命安全。
(4)出现恶性现场施工条件,被迫暂停施工,如隧洞塌方、地基沉陷等。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形成的暂停施工,均导致工期延误。这种延误如果不是承包商的责任,则承包商应得到相应的工期延长。如果是承包商的责任,则承包商应自己承担经济损失,并努力赶上工期。
9.6.2 暂停施工的责任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3.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以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以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9.6.3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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