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 工程延期
如前所述,在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其工期的延长有两种情况:工期延误和工程延期。虽然它们都是使工程拖期,但性质不同,因而项目法人与承包商所承担的责任也就不同。如果是属于工期延误,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承包商承担。同时,项目法人还有权对承包商施行违约误期罚款。而如果是属于工程延期,则承包商不仅有权要求延长工期,而且还有权向项目法人提出赔偿费用的要求以弥补由此造成的额外损失。因此,监理工程师是否将施工过程中工期的延长批准为工程延期,对项目法人和承包商都十分重要。
9.7.1 工程延期的申报与审批
1.申报工程延期的条件
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工程拖期,承包商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申请,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1)监理工程师发出工程变更指令而导致工程量增加;
(2)合同中所涉及的任何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如延期交图、工程暂停、对合格工程的剥离检查及不利的外界条件等;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由项目法人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障碍,如未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未及时付款等;
(5)除承包商自身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
2.工程延期的审批程序
工程延期的审批程序如图9-15所示。当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即工程延期意向通知),以便于监理工程师尽早了解所发生的事件,及时做出一些减少延期损失的决定。随后,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或监理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申述报告(延期理由及依据)。监理工程师收到该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准确地确定出工程延期的时间。
图9-15 工程延期的审批程序框图
当延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提交最终详细的申述报告时,应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阶段性的详情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调查核实阶段性报告的基础上,尽快做出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临时决定的延期时间不宜太长,一般不应超过最终批准的延期时间。
待延期事件结束后,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的详情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复查详情报告的全部内容,然后确定该延期事件所需要的延期时间。
如果遇到比较复杂的延期事件,监理工程师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进行处理。对于一时难以做出结论的延期事件,即使不属于持续性的事件,也可以采用先做出临时延期的决定,然后再做出最后决定的办法。这样既可以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处理延期事件,又可以避免由于处理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
3.工程延期的审批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审批工程延期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条件
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延期必须符合合同条件。也就是说,导致工期拖延的原因确实是属于承包商自身以外的,否则不能批准为工程延期。这是监理工程师审批工程延期的一条根本原则。
(2)关键线路
发生延期事件的工程部位,必须在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时,才能批准工程延期。如果延期事件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且延长的时间并未超过其总时差时,即使符合批准为工程延期的合同条件,也不能批准工程延期。
应当说明,水利工程的关键线路并非固定不变,关键线路会随着工程的进展和情况的变化而转移的。监理工程师应以承包商提交的、经自己审核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不断调整后的)为依据来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延期。
(3)实际情况
批准的工程延期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为此,承包商应对延期事件发生后的各类相关细节进行详细的记载,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报告。与此同时,监理工程师也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考察和分析,并做好相关记录,从而为合理确定工程延期时间提供可靠依据。
9.7.2 工程延期的控制
发生工程延期事件,不仅影响工程的进展,而且会给项目法人带来损失。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做好以下工作,以减少或避免工程延期事件的发生。
1.选择合适的时机下达工程开工令
监理工程师在下达工程开工令之前,应充分考虑项目法人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特别是征地、拆迁问题是否已解决,设计图纸能否及时提供,以及付款方面有无问题等,以避免由于上述问题缺乏准备而造成工程延期。
2.提醒项目法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职责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提醒项目法人履行自己的职责,提前做好施工场地及设计图纸的提供工作,并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减少或避免由此而造成的工程延期。
3.妥善处理工程延期事件
当延期事件发生以后,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妥善处理。既要尽量减少工程延期的时间及其损失,又要在详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批准工程延期时间。
此外,项目法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少干预、多协调,以避免由于项目法人的干扰和阻碍而导致延期事件的发生。
9.7.3 工期延误的制约
如果由于承包商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而承包商又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改变延期状态时,按照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通常可以采用下列手段予以制约:
1.停止付款
按照FIDIC合同条件规定,当承包商的施工活动不能使监理工程师满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商的支付申请。因此,当承包商的施工进度拖后,又不采取积极措施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采取停止付款的手段制约承包商。
2.误期损失赔偿
停止付款一般是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制约承包商延误工期的手段,而误期损失赔偿则是当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时对其的处罚。按照FIDIC合同条件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条件完成整个工程,则应向项目法人支付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金额,作为该项违约的损失赔偿费。
3.终止对承包商的雇佣
为了保证合同工期,FIDIC合同条件规定,如果承包商严重违反合同,而又不采取补救措施,则项目法人有权终止对他的雇佣。例如:承包商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开工时间,或在施工过程中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施工进度缓慢,又无视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等,都有可能受到终止雇佣的处罚。
终止雇佣是对承包商违约的严厉制裁。因为项目法人一旦终止了对承包商的雇佣,承包商不但要被驱逐出施工现场,而且还要承担由此而造成的项目法人的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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