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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时间:2024-10-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若保修期满后仍存在施工期的施工质量缺陷未修复或有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监理机构应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做出相关的工程项目保修期延长的决定。工程项目移交证书颁发之后,管理工程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⑦保修期间监理机构应适时予以调整,除保留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外,其他人员和设施可以撤离,或将设施移交发包人。

§11.3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11.3.1 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

(1)监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在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保修期的起算日期。

(2)若保修期满后仍存在施工期的施工质量缺陷未修复或有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监理机构应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做出相关的工程项目保修期延长的决定。

(3)保修期或保修期延长期满,承包人提出保修期终止申请后,监理机构在检查承包人已经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且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项目保修期终止事宜。

11.3.2 保修期监理主要工作

(1)建筑物完建后未通过完工验收正式移交发包人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通过单位工程和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仍然具有维护、照管、保修等合同责任,直至完工验收,在合同工程项目通过工程完工验收后,及时通知、办理并签发工程项目移交证书。工程项目移交证书颁发之后,管理工程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保修期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①对尾工项目实施监理,并为此办理支付签证。

②监督承包人对已完建设工程项目中所存在的施工质量缺陷进行处理。若该质量缺陷是由发包人的使用或管理不善造成的,监理机构应受理承包人提出的追加费用支付申请。

在承包人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工作时,监理机构可以建议发包人雇佣他人完成质量缺陷修复工作,并协助发包人处理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③协助发包人检查验收尾工项目,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发包人移交整编好的工程资料。

④签发工程款最终支付凭证。

⑤签发工程项目保修期终止证书。

⑥若保修期满后仍存在施工期施工质量缺陷未修复,监理机构应继续指示承包人完成修复工作,并待修复工作完成且经检验合格后,再颁发项目工程保修期终止证书。

⑦保修期间监理机构应适时予以调整,除保留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外,其他人员和设施可以撤离,或将设施移交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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