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变量的定义
变量定义的格式为:
类型定义符 变量名表;
使用逗号分隔变量名表中的多个变量,并使用分号结束语句。
类型定义符指定变量的数据类型,包括int、long int、short int、float、double、long double、char等。变量名的名称要符合C语言中的命名规则,一般使用小写字母。例如,要定义三个整型变量,分别命名为a、b和c,其定义形式为:
int a,b,c;
在对变量进行定义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良好的编程习惯2.1
每行只定义一个变量,便于在行末尾对变量进行注释,例如:int i; //i为循环控制变量
(1)不同类型的变量应在各自数据定义行上定义,不要把它们都写在一行上,以增加程序的可读性。例如:
(2)在程序的同一部分,不允许对同一变量作重复定义。例如:
其中,对变量sum、a进行了重复定义,这是不允许的。因为造成了歧义,系统不知道sum、a到底是什么类型,编译时会给出出错信息。
在C语言中,要求对所有用到的变量作强制定义,也就是“先定义,后使用”。这样做的原因是:
1.编译系统会根据定义为变量分配内存空间,分配空间的大小与数据类型有关。
2.凡未被事先定义的,系统将不允许其使用,这样就给程序员调试程序带来方便。例如,如果在定义部分写了:
int score;
而在执行语句中错写成scort。如:
scort=30;
在编译时检查出scort未经定义,不作为变量名,因此输出“变量scort未经定义”的信息便于用户发现错误,避免变量名使用时出错。
3. 编译系统可以根据变量的类型检查对该变量的运算是否合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