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概述
一 我国工程造价的发展概况
1.概预算制度的萌芽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工程造价的产生,应追溯到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当时,在外国资本侵入的一些口岸和沿海城市,工程投资的规模有所扩大,出现了招投标承包方式,建筑市场开始形成。随着这一形势的发展,国外工程造价方法和经验逐步传入。但是,由于受到历史条件的限制,特别是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工程造价及招投标只能在狭小的地区和少量的工程建设中被采用。
2.概预算制度的建立时期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全国面临着大规模的恢复重建工作,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用好有限的基本建设资金,引进了前苏联的一套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同时也为新组建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了企业管理制度。
3.概预算制度的削弱时期
1958~1966年,概预算定额管理逐渐被削弱。各级基建管理机构的概算部门被精简,设计单位概预算人员减少,只算政治账,不讲经济账,概预算控制投资作用被削弱,投资大撒手之风逐渐滋长。尽管在短时期内也有过重整定额管理的迹象,但总的趋势并未改变。
4.概预算制度的破坏时期
1967~1976年,概预算定额管理遭到严重破坏。概预算和定额管理机构被撤销,预算人员改行,大量基础资料被销毁。定额被说成是“管、卡、压”的工具。1967年,建工部直属企业实行经常费制度。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实报实销,从而使施工企业变成了行政事业单位。这一制度实行了6年,于1973年1月1日被迫停止,恢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图预算结算制度。
5.概预算制度的恢复和发展时期
1977~1992年,这一阶段是概预算制度的恢复和发展时期。1977年,国家恢复重建造价管理机构。1978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强调了加强“三算”在基本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1983年,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又颁发了《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明确了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预算,也就是恢复了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
1988年,建设部成立标准定额司,各省市、各部委建立了定额管理站,全国颁布了一系列推动概预算管理和定额管理发展的文件,以及大量的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和估算指标。20世纪80年代后期,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成立,全过程造价管理概念逐渐为广大造价管理人员所接受,对推动建筑业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
6.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建立时期
1993~2001年,在总结10年改革开放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广大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也逐渐认识到,传统的概预算定额管理必须改革,不改革就没有出路,而改革又是一个长期的、艰难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是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重点突破。与过渡时期相适应的“统一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被越来越多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所接受,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
7.与国际惯例接轨
2001年,我国顺利加入WTO。今后一段时期内,工程造价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如何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 我国传统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建设工程的概预算定额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的大背景是学习前苏联的先进经验,因此定额的主要形式还是仿照前苏联的定额形式,到60年代“文革”时被废止,变成了无定额的实报实销制度。“文革”以后拨乱反正,于80年代初又恢复了定额制度。可以看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工程概预算定额都是我国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定价的法定依据。在当时,全国各省市都有自己独立实行的工程概预算定额,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以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等的依据,任何单位、个人在使用时必须严格执行,不能违背定额所规定的原则。应当说,定额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这种量价合一的工程造价静态管理的模式,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确定和衡量建安造价标准的作用,规范了建筑市场,使专业人士有所依据、有所凭借,其历史功绩是不可磨灭的。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在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中开始初步实行招投标制度,但无论是业主编制标底,还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在计价的规则上也还都没有超出定额规定的范畴。招投标制度本来引入的是竞争机制,可是因为定额的限制,因此也谈不上竞争,而且当时人们的思想也习惯于四平八稳,按定额计价时,并没有什么竞争意识。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形态已经基本形成,建设工程投资多元化的趋势已经出现。在经济成分中不仅仅包含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三资经济、股份经济等也纷纷把资金投入建筑市场。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必须是价格决策的主体,并应根据其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其产品价格。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具有充分的定价自主权,再用过去那种单一的、僵化的、一成不变的定额计价方式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了。
传统定额模式对招投标工作的影响也是十分明显的。工程造价管理方式还不能完全适应招投标的要求。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及管理模式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定额的指令性过强、指导性不足,在具体表现形式上主要是施工手段消耗部分过死,把企业的技术装备、施工手段、管理水平等本属竞争内容的活跃因素固定化了,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发挥。
(2)组成工程总造价的定额单价虽然能够反映社会平均先进水平,但它是静态的单价,很难反映具体工程中千差万别的动态变化,无法在施工企业中实行有效竞争。
(3)量价合一的定额表现形式不适应市场经济对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的要求,难以就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的变化适时调整工程造价。
(4)各种取费计算繁琐,取费基础也不统一。
(5)缺乏全国统一的基础定额和计价办法,地区和部门自成体系,且地区间、部门间同样项目定额水平悬殊,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6)适应编制标底和报价要求的基础定额尚待制定。一直使用的概算指标和预算定额都有其自身适用的范围。概算指标,项目划分比较粗,只适用于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概算;预算定额,子目和各种系数过多,用它来编制标底和报价会带来工作量大、进度迟缓等问题。
(7)现行的费用定额计划经济的色彩非常浓厚,施工企业的管理费与利润等费率是固定不变的。每一个单位工程,施工单位报价都是采用相同的间接费率,这违背了市场规律,不利于企业在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上下工夫,也使施工企业难以发挥各自的优势,无法展开良性的竞争。
(8)现行的造价管理及招投标管理模式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目前工程招投标都以主管部门的指令为依据,发包方与投标方共用一本定额制定报价,施工企业不能根据自身的劳动生产率以及经济灵活的施工方案合理制定报价,因此,往往使预算人员的业务水平成为是否能中标的关键因素,也导致施工企业之间互相盲目压价,从而产生恶性竞争。
(9)建筑市场的不断更新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机具、新材料不断出现,相应的工、料、机水平也处于相对的变化中,现行的预算定额水平和更新速度肯定赶不上建筑市场的发展,因此,全面以预算定额来确定工程造价很难解决一些现实的、复杂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发承包计价、定价是以工程预算定额作为主要依据的。1992年,为了适应建设市场改革的要求,针对工程预算定额编制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提出了“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措施,将工程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和相应的单价分离。这一措施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初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建设市场化进程的发展,这种做法难以改变工程预算定额中国家指令性的状况,不能准确地反映各个企业的实际消耗量,不能全面地体现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为了适应目前工程招投标竞争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与国际接轨已是势在必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在国际上通行已有上百年历史,规章完备,体系成熟,江苏省也将推出工程量计价方式。这将给江苏省工程造价领域带来一场深刻的变革,进一步推进工程计价依据的改革,与国际惯例靠拢,通过市场形成价格,以迎接我国加入WTO的挑战。
三 我国工程造价改革的状况
1.国家造价改革的整体思想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自开始至竣工,到形成固定资产为止的全部费用。平时所说的建安费用,是指某单项工程的建筑及设备安装费用,一般采用定额管理计价方式计算确定的费用就是指建安费用。建筑工程计价是整个建设工程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计价方式的正确与否,从小处讲,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兴衰;从大处讲,则关系到整个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因此,建设工程计价一直是建筑工程各方最为重视的工作之一。
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在经济上施行的根本制度是计划经济制度,因此与之相适应的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就是定额计价法。定额计价法是由政府有关部门颁发各种工程预算定额,在实际工作中以定额为基础计算工程建安造价。
我国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将使我国的经济更多地融入世界经济中,我国必须进一步改革开放。从工程建筑市场来观察,更多的国际资本将进入我国的工程建筑市场,从而使我国的工程建筑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我国的建筑企业也必然更多地走向世界,在竞争激烈的世界建筑市场中占据应有的份额。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不仅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还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
基于以上认识,我国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求,应该进行重大的改革。长期以来,我国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一直采用定额加取费的模式,即使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这一模式也没有根本改变。中国加入WTO后,这一计算模式应该进行重大的改革。为了进行计价模式的改革,首先必须进行工程造价依据的改革。
我国加入WTO后,WTO的自由贸易准则将促使我国尽快纳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轨道,放开我国的建筑市场,大量国外建筑承包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后,将以其采用的先进计价模式与我国企业竞争。这样,我们不得不引进并遵循工程造价管理的国际惯例,所以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适合市场经济的计价模式。
那么,市场经济的计价模式是什么?简言之,就是全国制定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在招标时,由招标方提供工程量清单,各投标单位(承包商)根据自己的实力,按照竞争策略的要求自主报价,业主择优定标,以工程合同使报价法定化,施工中出现与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不符合的情况或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据实索赔,调整支付。
这种模式其实是一种国际惯例,广东省顺德市已于2000年3月起实施这种计价模式,它的具体内容是:“控制量,放开价,由企业自主报价,最终由市场形成价格。”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有两股最强的催生力量,即市场化和国际化。在国内,建筑工程的计价过去是政出多门。各省市都有自己的定额管理部门,都有自己独立执行的预算定额。各省市定额在工程项目划分、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单位上都有很大差别,甚至在同一省内,不同地区都有不同的执行标准。这样在各省市之间,定额根本无法通用,也很难进行交流。可是,现在的市场经济又打破了地区和行业的界限,在工程施工招投标过程中,按规定不允许搞地区及行业的垄断,不允许排斥潜在投标人。国内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建筑行业跨省市的互相交流、互相渗透和互相竞争,在工程计价方式上也亟须有一个全国通用和便于操作的标准,这就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在国际上,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通用的原则,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工程计价方式。为了适应在建筑行业方面的国际交流,我国在加入WTO谈判中,在建设领域方面作了多项承诺,并拟废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12项,拟修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6项,并在适当的时期,允许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一经成立,便有权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工程。这种竞争是国际性的,假如我们不进行计价方式的改革,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在建筑领域将无法和国际接轨,和外企也无法进行交流。
在国外,许多国家在工程招投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少国家还为此制定了统一的规则。我国加入WTO以来,建设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外的企业以及投资的项目越来越多地进入我国市场,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在海外投资的项目也会增加。为了适应这种对外开放建设市场的形势,在我国工程建设中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已十分必要。
同时,我国近几年在部分省、市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这也说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我国是可行的。自2000年起,建设部在广东、吉林、天津等地进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试点工作。广东省顺德市由于企业改制比较好,改革的环境比较好,因而率先成为省试点,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使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增加,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降低了造价,提高了投资效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从2001年开始,在广东全省范围内推广顺德的经验,对原先的定价方式、计价模式等进行了改革,受到了招投标双方的普遍认可,即使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也基本上得到了业主和承包商的肯定。
因此,一场国家取消定价,把定价权交还给企业和市场,实行量价分离,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造价改革势在必行。其主导原则就是“确定量、市场价、竞争费”,具体改革措施就是在工程施工发、承包过程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从名称来看,只表现出这种计价方式与传统计价方式在形式上的区别。但实质上,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允许承包单位自主报价的、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价格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计价模式。因此,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必将引起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
2.工程量清单的定义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在工程招投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主旨就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在这四统一的前提下,由国家主管职能部门统一编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为强制性标准,在全国统一实施。
清单计价法意义深远。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建设工程市场化的重要途径,也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措施之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出台以后,各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过程中,都应执行计价规范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方法。在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中的一项主要内容,由业主或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根据拟建工程实际情况及其执行的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依据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各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实力,按照竞争策略的需要自主报价,业主根据合理低价的原则定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主要看报价。合理低价是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是最理想的报价。
清单计价法的意义之一是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合理节约投资。这主要是指国有投资和国有控股的投资项目,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确定的工程造价,本身就带有合理性,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投资效益得到最大的发挥。同时,它增加了招标、投标透明度,更能进一步体现招投标过程中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防止暗箱操作,有利于遏制腐败的产生。另外,因为招标的原则是合理低价中标,因此,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就要掌握一个合理的临界点,那就是既要报价最低,又要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这就促使施工企业采取一切手段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如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努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以便在同行业中永远保持领先地位。
国家制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不仅是适应市场定价机制、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治本措施之一。过去,由于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管理体系在工程发承包计价中调整发承包方利益和反映市场实际价格、需求,特别是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机制方面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如建设单位在招标中盲目压级压价、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高估冒算,从而造成了合同执行中产生大量工程造价纠纷和争议。为了逐步规范这种不合理或不正当的计价行为,除了法律规范、行政监管以外,发挥市场规律中“竞争”和“价格”的作用是治本之策。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招标人的计价行为,从技术上避免在招标中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以及在保证工程款的支付结算方面都会起到重要作用。
3.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性质及特点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必须做到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工程量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四统一,达到清单项目工程量统一的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工程量计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规定性。通过制定统一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达到规范计价行为的目的。这些规则和办法是强制性的,工程建设各方面都应该遵守。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计价规范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规定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做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四统一,并且要用规定的标准格式来表述。在清单编码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码以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9位为全国统一编码,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应按附录中的相应编码设置,不得变动,后3位是清单项目名称编码,由清单编制人根据设置的清单项目编制。
(2)实用性。计价规范附录中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表现的是工程实体项目,项目名称明确清晰,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洁明了,特别还列有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易于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确定具体项目名称和投标报价。
(3)竞争性。一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措施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只列“措施项目”一栏,具体采用什么措施,如模板、脚手架、临时设施、施工排水等详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报价。因为这些项目在各个企业间各有不同,是企业竞争项目,是留给企业的竞争空间。二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将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工、料、机价格和利润、管理费全面放开,由市场的供求关系自行确定价格。投标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的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也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报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定价权还给了企业。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统一计价规则”———通过制定统一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统一的工程量计量规则、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达到规范计价行为的目的。这些规则和办法是强制性的,建设各方面都应该遵守,这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首次在文件中明确政府应管什么,不应管什么。
“有效控制消耗量”———通过由政府发布统一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指导标准,为企业提供一个社会平均尺度,避免企业盲目或随意大幅度减少或扩大消耗量,从而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彻底放开价格”———将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工、料、机价格和利润、管理费全面放开,由市场的供求关系自行确定价格。
“企业自主报价”———投标企业根据自身的技术专长、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水平等,制定企业自己的报价定额,自主报价。企业尚无报价定额的,可参考使用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
“市场有序竞争形成价格”———通过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引入充分竞争形成价格的机制,制定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标准,在投标过程中,有效引入竞争机制,淡化标底的作用,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按国家《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款规定,最终以“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者中标。
4.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影响因素
以工程量清单中标的工程,其施工过程与传统的投标形式没有很大区别。但对工程成本要素的确认同以往传统投标工程却大相径庭。现就工程量清单中标的工程成本要素如何管理,进行一些分析研究。
工程单价的计价方法,大致可分为以下3种形式:①完全费用单价法;②综合单价法;③工料单价法。
工程成本要素核心的内容包含在工料单价法之中,也是下面论述的主要方面。《计价规范》中采用的综合单价法为不完全费用单价法,完全费用单价法是在《计价规范》综合单价的基础上增加了规费、税金等工程造价内容的扩展。具体内容组成为:
综合单价法=工料单价法+管理费用+利润
完全费用单价法=工料单价法+管理费用+利润+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标的工程,无论是以上哪种形式,在正常情况下,基本说明工程造价已确定,只是当出现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变动时,通过签证再结算调整另行计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成本要素的管理重点,是在既定收入的前提下,如何控制成本支出。
1)对用工批量的有效管理
人工费支出约占建筑产品成本的17%,且随市场价格波动而不断变化。对人工单价在整个施工期间作出切合实际的预测,是控制人工费用支出的前提条件。
首先根据施工进度,月初依据工序合理做出用工数量,结合市场人工单价计算出本月控制指标。
其次在施工过程中,依据工程分部分项,对每天用工数量连续记录,在完成一个分项后,就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用工数量对比,找出存在的问题,办理相应手续以便对控制指标加以修正。每月完成几个工程分项后各自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用工数量对比,考核控制指标完成情况。通过这种控制节约用工数量,就意味着降低人工费支出,即增加了相应的效益。这种对用工数量控制的方法,最大优势在于不受任何工程结构形式的影响,分阶段加以控制,有很强的实用性。如果包清工的工程,结算用工数量一定要在控制指标以内考虑。确实超过控制指标分项工日数时,应及时找出问题的工程部位,及时同业主办理有关手续。人工费用控制指标,主要是从量上加以控制。重点通过对在建工程过程控制,积累各类结构形式下实际用工数量的原始资料,以便形成企业定额体系。
2)材料费用的管理
材料费用开支约占建筑产品成本的63%,是成本要素控制的重点。材料费用因工程量清单报价形式不同,材料供应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如业主限价的材料价格,如何管理?其主要问题可从施工企业采购过程降低材料单价来把握。
首先对本月施工分项所需材料用量下发采购部门,在保证材料质量前提下货比三家。采购过程以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材料价格为控制指标,确保采购过程产生收益。对业主供材供料,确保足斤足两,严把验收入库环节。
其次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方面的程序文件,做到材料堆放合理布局,减少二次搬运。具体操作依据工程进度实行限额领料,完成一个分项后,考核控制效果。
最后是杜绝没有收入的支出,把返工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月末应把控制用量和价格同实际数量横向对比,考核实际效果,对超用材料数量落实清楚,是在哪个工程子项造成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同业主计取材料差价的问题等。
3)机械费用的管理
机械费的开支约占建筑产品成本的7%,其控制指标主要是根据工程量清单计算出使用的机械控制台班数。在施工过程中,每天做详细台班记录,是否存在维修、待班的台班。如存在现场停电超过合同规定时间,应在当天同业主做好待班现场签证记录,月末将实际使用台班同控制台班的绝对数进行对比,分析量差发生的原因。对机械费价格一般采取租赁协议,合同一般在结算期内不变动,所以控制实际用量是关键。依据现场情况做到设备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特别是要合理安排大型设备进出场时间,以降低费用。
4)施工过程中水电费的管理
水电费的管理,在以往工程施工中一直被忽视。水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越来越短缺,正在给人类敲响警钟。这对加强施工过程中水电费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便于施工过程支出的控制管理,应把控制用量计算到施工子项以便于水电费用的控制。月末依据完成子项所需水电用量同实际用量对比,找出差距的出处,以便制定改正措施。总之,施工过程中对水电用量控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效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合理利用宝贵资源的问题。
5)对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的实际情况或业主单位提出要求改变某些施工做法、材料代用等,引发设计变更;同样对施工图以外的内容及停水、停电,或因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等都需要办理工程签证。以上两部分工作,首先应由负责现场施工的技术人员做好工程量的确认,如存在工程量清单不包括的施工内容,应及时通知技术人员,将需要办理工程签证的内容落实清楚;其次,工程造价人员审核变更或签证签字内容是否清楚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如手续不齐全,应在当天督促施工人员补办手续,变更或签证的资料应连续编号;最后,工程造价人员还应特别注意在施工方案中涉及的工程造价问题。在投标时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以往的经验计价,建立在既定的施工方案基础上的。施工方案的改变便是对工程量清单造价的修正。变更或签证是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中所不包括的内容,但在施工过程中费用已经发生,工程造价人员应及时地编制变更及签证后的变动价值。加强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工作是施工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防止应得效益的流失,反映工程真实造价构成,对施工企业各级管理者来说更显得重要。
6)对其他成本要素的管理
成本要素除工料单价法包含的以外,还有管理费用、利润、临设费、税金、保险费等。这部分收入已分散在工程量清单的子项之中,中标后已成既定的数,因而,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4点:①节约管理费用是重点,制定切实的预算指标,对每笔开支严格依据预算执行审批手续;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到高效精干,提倡一专多能。对办公费用的管理,从节约一张纸、减少每次通话时间等方面着手,精打细算,控制费用支出。②利润作为工程量清单子项收入的一部分,在成本不亏损的情况下,就是企业既定利润。③临时设施费管理的重点是依据施工的工期及现场情况合理布局临时设施。尽可能就地取材搭建临时设施,工程接近竣工时及时减少临时设施的占用,如对购买的彩板房每次安、拆要高抬轻放,延长使用次数,日常使用及时维护易损部位,延长使用寿命。④对税金、保险费的管理重点是一个资金问题,依据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确保按国家规定的税金及时上缴。以上6个方面是施工企业的成本要素,针对工程量清单形式带来的风险性,施工企业要从加强过程控制的管理入手,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点。积累各种结构形式下成本要素的资料,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具有代表人力、财力、技术力量的企业定额体系。通过企业定额,使报价不再盲目,避免了一味过低或过高报价所形成的亏损、废标,以应付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按照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组成来分,工程量清单报价有3种形式:直接费用单价、综合费用单价和全费用单价。无论哪一种报价形式,单价中都含有机械费。目前这种普遍做法效仿于工业企业单位产品成本计算模式,但是建设项目具有单件性、一次性等特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机械成本都是一次性投入到单位产品中,其费用应直接计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而且施工机械的选择与施工方案息息相关,它和非实体工程部分的造价一样具有竞争性质。因此按工程量清单报价时,机械费用应结合企业自身的技术装备水平和施工方案来制定,以反映出施工机械投入量,最大限度地体现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
单价中,有些费用对投标企业而言是不可控的,比如材料费用,按照我国工程造价改革精神,材料价格将逐渐脱离定额价,实行市场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材料不是全部投入到项目中,而是有一定的损耗。这些损耗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损耗量的大小取决于管理水平和施工工艺等。虽然投标人不会承担这部分损耗,但是作为管理水平的体现,它具有竞争性质,应单独反映在报价中。对于实体工程部分,可在各清单项目下直接反映。
劳动力市场价格对投标企业而言是不可控的,但是投标企业可以通过现场的有效管理、改进工艺流程等措施来降低单位工程量的人工投入,从而降低人工费用;而且人工费用与机械化水平有关。事实证明,各投标企业的现场技术力量、管理水平和机械化程度存在差异,单位工程量的人工费用都不相同。这些都表明人工费用具有竞争性质,但是这种竞争的目的不是为了降低工人收入,而是在维护工人现有权益基础上,促使投标企业通过合理的组织与管理、改进工艺等措施来提高生产效率,因此人工费用也应该在报价中单独反映出来。
四 我国实行工程造价改革的配套措施
1.工程量清单的法律依据及有关法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是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一项工作,它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比较广泛。所以,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时,除遵循《计价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主要包括:《建筑法》、《合同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直接涉及工程造价的工程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计价规范》必须同贯彻《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
为了保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顺利推行,必须大力完善法制环境,尽快建立承包商信誉体系。
我们知道,引入竞争机制后,招标投标必然演绎成低价竞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对于条件(1),我们可以理解为以目前较为常用的“定量综合评议法”(如百分制评审法)评标定标,即评标小组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标标准,例如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分,以累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者。而条件(2),则可以理解为以“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定标,它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①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
②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
③投标价格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这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的竞争、垄断和倾销的国际通行做法。
目前有不少世界组织和国家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采购示范法、欧盟理事会有关招标采购的指令、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以及英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方应选定“评标价最低”人中标。评标价最低人的投标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评标价是一个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它除了考虑投标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业绩等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尽可能加以量化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加权计算得到。所以,可以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定量综合评议法与最低投标报价法相结合的一种方法。
在工程招投标中实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体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方面,但目前对实行这一办法有许多担忧,并且这种担忧不无道理,关键是这种低价如何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得到执行,否则在交易中,业主获得了承包商的低价,而在执行中得到的却是劣质建筑产品,这就是事与愿违。因此,我们不仅要重视价格形成的交易阶段———招投标阶段,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更要重视合同履行阶段的价格监督。从广义范围上讲,一方面,合同履行阶段更要借助于业主对自己利益的保护实施完善的建设监理制度,还要完善纠纷仲裁制,发挥各地仲裁委员会的作用,使报出低价,而又制造纠纷,试图以索赔赢利的施工企业得不到好处。另一方面,要实行严格的履约担保制,既使违约的承包商受到及时的处罚,又要使任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得到处罚。当上述法制环境完善后,承包商就会约束自己的报价,不敢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或者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也要承担下来。
建立承包商信誉体系也就是完善法制环境的辅助体系。编制一套完善的承包商信誉评级指标体系,为每个施工企业评定信誉等级,并在全国建立承包商信誉等级信息网。全国建设市场中任一个招标投标活动都可以在该网中查找到每个投标企业的履约信誉等级,从而为评标提供依据。这个承包商信誉等级网可以作为全国工程造价信息网中的辅助部分存在。
2.工程量清单计价配套措施
工程量清单计价不是孤立的改革,必须与其他改革配套实施,才能成功。最重要的是与招标法的实施相配套。尤其是关于评标方法,必须改变以标底为基准上下划定浮动区间的评标方法,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具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推进:
1)继续推进计价依据的改革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定额并不会被抛弃,至少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是如此。关键是要将定额属性由指令性向指导性过渡,积极发挥企业定额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作用。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要具有配套发展的思想,应在原有定额的基础上,按“量价分离”的原则建立一套统一的计价规则,并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计量单位、统一项目划分。作为企业而言,应尽早建立起符合施工企业内部机制的施工企业定额,只有这样,才能使定额逐步实现由法定性向指导性的过渡;才能改革现行定额中工程实体性消耗与措施性消耗“合一”的现象,逐步实行两者分离;才能有利于施工企业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研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真正实现“依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企业自主定价,政府宏观调控,逐步推行以工程成本加利润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价格形成和运行机制。
清单计价中的实物消耗量的标准,可以以现行的预算定额为依据,但是必须改变预算定额的属性,预算定额规定的实物消耗量标准不再是法令强制性的标准,而是作为指导性、参考性的资料。招标单位可以根据全国统一定额的实物消耗量标准来编制招标标底,投标单位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物消耗量来编制投标报价。实施这一改革后,预算定额不再是处理当事双方争端的法令性依据。
对于长期以来各地制定的单位估价表,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统一的单位估价表作为计价依据,但不是法令性文件,与预算定额一样,只是提供参考的信息资料。投标单位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水平和市场行情自主报价,并对所报单价负责。招标单位也不能以根据统一的单位估价表编制的预算造价作为标底标准来进行评标。招标单位应该逐步建立起本企业的实物量消耗标准和单价资料库。
在费用项目和费率上,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统一的费用项目,并制定一定幅度的费率标准供参考,但费率标准最终由投标单位自主确定,进行竞争。统一制定的费率标准只是供参考的信息资料,不再是法令性指标。
2)建立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
实行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目的是防止施工企业以不切实际的低价中标,或因无实际施工能力而无法履行合同,影响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从而促使施工企业在投标时量力而行。招标方必须对中标的最低标价进行详细审核,不能仅看总金额,重点是查有无漏项或计算错误,以确保最低价已包括所有工程内容,要求施工企业对组成的合理性予以解释,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要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杜绝带资施工等现象发生,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要深化设计领域的改革。目前边设计边施工现象十分普遍,所以必须加大设计深度,减少业务联系单,避免不必要的设计修改,以利于控制造价,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提供必要的条件。
3)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由于编制质量直接关系到标底价与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与准确性,因此,对其资质的审核与年检必须严肃、认真,并应做好相关的考核、考查记录,对不合格的单位,应及时取消其资质。同时,以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要求编制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应定期对其业务知识进行考核与培训,提高其执业水平,对编制质量低劣者,应及时取消其编制资格。
4)强化执业资格,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的作用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广大造价工程师来说既是很好的机遇,又将使其面临许多全新的挑战。21世纪,我国即将规范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结构,把造价人员分为执业资格者与从业资格者两部分。绝大部分计量计价的任务将主要由从业人员借助电脑和电脑计量计价软件完成,造价工程师将主要从事传统的工程造价管理业务中的“造价分析、投标策略、合同谈判与处理索赔”等事务。因此,他们有大量剩余时间进入更高层次的业务领域,这就为21世纪的造价工程师拓展业务空间提供了可能。同时,由于造价工程师日趋高学历化、年轻化,并且接受继续教育,从而为他们拓展业务空间提供了知识准备。此外,市场的变化也为造价工程师拓展业务提供了机会。那么,21世纪初造价工程师的业务到底有什么变化呢?
由于信息技术与手段的飞速发展,以及快速报价、准确报价的竞争方式,将对造价工程师的年龄和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20世纪80年代末,工程造价管理从业人员约100万~120万;90年代末,工程造价管理从业人员降至80万~100万。这说明了一个问题:新时代的到来,新技术与手段(电脑与软件)的出现,竞争的加剧(要求快速、准确的报价),对造价管理人员在工作质量上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对数量的要求则相对减少;又由于电脑的出现和计价、计量规则的变化,以及与国际惯例的靠拢等等又促使从业人员的年龄下降,许多单位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学历结构中本科以上者占80%以上,年龄结构中40岁以下者占80%以上,这是符合当今数字化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从这一点看,造价工程师今后也应该加速其在知识结构方面的转变。
随着我国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境外咨询业在我国市场中形成巨大的竞争压力。这一进程和压力在沿海开放城市中更为明显,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每个造价工程师最起码应该了解和掌握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报价理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惯例、国际工程合同与招投标(FIDIC与ICB)等,应该尽快掌握电脑与网络信息技术等新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丰富自己的知识,以便在将来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另外,强制工程保险制度将为造价工程师进入工程保险界提供机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不久将要在全国工程建设领域强制实行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工程保险即将成为财产保险市场中与机动车辆险并驾齐驱的第二大险种,工程保险界需要大量工程保险人才。工程保险由于需要了解工程计量与工程计价的知识才能处理好理赔事务,因此,我们可以把工程保险构建在工程造价管理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每个造价工程师都有深厚的工程计量与计价基础,在继续教育方案中,风险分析课程又是必修课之一,所以造价工程师在21世纪初进入工程保险界是必然趋势,这也是符合国际保险界和测量师行业的惯例。造价工程师可以在未来的工程保险界直接由保险人聘用,或者充当保险中介,或者为业主提供风险分析与风险防范服务。他们的工作内容包括:对工程风险进行辨识、评价、计算风险度,并确定保险对策;在风险评价的基础上,计算保险费率,提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满意的保险费率;安排保险合同,谈判合同条款;对工程进行风险管理、风险培训、风险控制等;出险后,确定损失部位及程度,对受损工程定损,计量计价,确定赔偿额。
此外,我国还将考虑取消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的专业地位。这一举措为造价工程师进入更高层次的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机会。据悉,建设部已经决定取消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地位,改为岗位职务,可以由一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造价工程师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及注册建造师都是担任监理工程师的最佳人选。造价工程师担任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也符合国际惯例,符合工程造价管理专业发展的趋势。造价工程师充当监理工程师,他们在下列领域是有其他执业专业人士不可比拟的优势:协助业主编制标底与审核标底,分析报价;评标、定标;谈判确定合同价,安排合同文本与推敲合同协议条款;施工中支付程序的设计与审核,进度与成本关系的分析和控制;结算文件审核;合同纠纷处理,处理索赔事项。此外,造价工程师在经过几个工程项目的实践和磨炼后可以直接充当总监理工程师或为施工企业充当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造价工程师还可以在专业业务知识里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参加未来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可直接获取注册建造师资格。
5)规范市场环境,建立有形的建筑交易市场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们应当针对建筑立法滞后的现状,从法制建设入手,加快立法步伐,使建筑市场的运行早日走上法制化轨道。用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来引导、推进和保障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当务之急就是要抓紧制定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秩序,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的法律。探索建立建筑市场管理交易中心的模式,使建筑市场从“无形”走向“有形”,要求所有工程项目均进入市场,由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并在管理部门监督下完成一系列程序。交易活动由隐形变公开,业主、承包商和中介单位的交易活动纳入有形建筑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公开、公平竞争。在项目管理上由部门分割、专业垄断向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转变。只要积极进行实践与探索,就能建立起规范、有序的有形建筑市场。
6)要有一套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合同管理在市场机制运行中的作用是非常重大的。通过竞争形成的工程造价,应不折不扣地以合同形式确定下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随意变化。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还相当薄弱,违法合同还一定程度地存在,一些合同得不到有效履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今后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保证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权益。
综上所述,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完善招标价格的确定方式,不仅是真正落实招标、投标法的关键,而且也是我国加入WTO,适应国际招标、投标惯例的必由之路。同时,也应看到大量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配套的各项工作都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完善与发展,尤其现阶段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过程中,应努力做好与招标、评标、合同管理等工作的衔接与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工程造价改革不断地向纵深方向发展,真正营造一个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机制与市场竞争环境。
复习思考题
1.建筑装饰工程包括哪些内容?确定装饰标准的根据是什么?
2.基本建设的内容包括哪些?基本建设项目是如何进行划分的?
3.各类概(预)算的作用是什么?
4.装饰工程定额如何进行分类?它们各自的作用有哪些?
5.简述装饰工程预算的作用。
6.装饰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有哪些?
7.简述我国传统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8.我国工程造价改革的整体思想是什么?
9.什么叫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
10.工程量清单计价配套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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