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程量清单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共14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工程量清单组成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等。
1.一般规定
第一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据,专业性强,内容复杂,对编制人的业务技术水平要求高,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工程量清单,直接影响招标的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因此,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条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要求。工程量清单体现了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数量,全面反映了投标报价要求,是投标人进行报价的依据,工程量清单应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反映拟建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及为实现这些工程内容而进行的其他工作。借鉴国外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做法,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应表明拟建工程的全部分项实体工程名称和相应数量,编制时应避免错项、漏项;措施项目清单表明了为完成分项实体工程而必须采取的一些措施性工作,编制时力求全面;其他项目清单主要体现了招标人提出的一些与拟建工程有关的特殊要求,这些特殊要求所需的费用金额计入报价中。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第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第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B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此二条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内容,应满足两方面的要求,其一要满足规范管理、方便管理的要求;二要满足计价的要求。为了满足上述要求,本规范提出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四个统一,即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招标人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得因情况不同而变动。
第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1~9位应按附录B的规定设置;10~12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码以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9位为全国统一编码,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应按附录中的相应编码设置,不得变动,后3位是清单项目名称编码,由清单编制人根据设置的清单项目编制。
第四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项目名称应按附录B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2)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B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设置,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附录中的项目名称;二是附录中的项目特征;三是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工程量清单编制时,以附录中的项目名称为主体,考虑该项目的规格、型号、材质等特征要求,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使其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具体化、细化,能够反映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工艺将伴随出现,因此本规范规定,凡附录中的缺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编制人可作补充。补充项目应填写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之后,并在“项目编码”栏中以“补”字示之。
第五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B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现行预算定额的项目一般是按施工工序进行设置的,包括的工程内容一般是单一的,据此规定了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划分,一般是以一个“综合实体”考虑的,一般包括多项工程内容,据此规定了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二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有区别的。
第六条 工程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工程数量应按附录B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3.措施项目清单
第一条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6.1列项。
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多种因素,除工程本身的因素外,还涉及水文、气象、环境、安全和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等。为此本规范提供“措施项目一览表”,作为列项的参考。表中“通用项目”所列内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均可列的措施项目。表中各专业工程中所列的内容(表1.1中仅列出装饰装修工程),是指相应专业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可列的措施项目。措施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相应数量为“1”。
表1.1 措施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出现表6.1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影响措施项目设置的因素太多,“措施项目一览表”中不能一一列出,因情况不同,出现表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可作补充。补充项目应列在清单项目最后,并在“序号”栏中以“补”字示之。
4.其他项目清单
第一条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下列内容列项。
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工程建设标准的高低、工程的复杂程度、工程的工期长短、工程的组成内容等直接影响其他项目清单中的具体内容,本规范提供了两部分四项作为列项的参考。其不足部分,清单编制人可作补充,补充项目应列在清单项目最后,并以“补”字在“序号”栏中示之。
预留金主要考虑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此处提出的工程量变更主要指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和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引起标准提高或工程量的增加等。
总承包服务费包括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此处提出的工程分包是指国家允许分包的工程。
第二条 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为了准确地计价,零星工作项目表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人工应按工种列项,材料和机械应按规格、型号列项。
第三条 编制其他项目清单,出现本节第一条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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