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讲解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讲解

时间:2023-10-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或参照附录B中的“工程内容”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不得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四节 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共10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作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构成、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价和标底、报价的编制、工程量调整及其相应单价的确定等。

第一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规范执行。

本条既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工作内容,同时又强调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招标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招标人公开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或招标人编制标底及双方签订合同价款、工程竣工结算等活动。从我国近些年的招标投标计价活动情况看,压级压价,合同价款签订不规范,工程结算久拖不结等现象比较普遍,也比较严重,有损于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新的计价模式,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避免旧事重演,本规范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价至工程量调整等各个主要环节都作了详细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应严格遵守。

第二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为了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本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其内涵:①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②包括完成每分项工程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③包括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规费、税金除外);④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⑤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⑥因招标人的其他要求而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为了简化计价程序,实现与国际接轨,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计价是有别于现行定额工料单价计价的另一种单价计价方式,应包括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全部费用,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综合单价不但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制定具体办法,统一综合单价的计算和编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可以理解为部分综合单价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订合同价的方式,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签订合同价。

第四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或参照附录B中的“工程内容”确定。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同一个分项工程可能设计不同,由此所含工程内容会发生差异。附录中“工程内容”栏所列的工程内容没有区别不同设计而逐一列出,就某一个具体工程项目而言,确定综合单价时,附录中的工程内容仅供参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不得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

第五条 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的措施项目均以“1项”提出,所以计价时,首先应详细分析其所含工程内容,然后确定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不同,其综合单价组成内容可能有差异,因此本规范强调,在确定措施项目综合单价时,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仅供参考。

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因此投标人在报价时,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加措施项目内容报价。

根据本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第一条,招标人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只需列项目名称,而不提供具体施工方案,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所列项目和自身的施工方案进行报价。

第六条 其他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招标人部分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确定。

(2)投标人部分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确定,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确定。

(3)零星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填写。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均为估算、预测数量,虽在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但不应视为投标人所有。预留金属于招标人预留工程变更的费用,与投标人无关。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剩余部分仍归招标人所有。

第七条 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工程设有标底的,评标时应参考标底,标底的参考作用,决定了标底的编制要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标底的编制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标底的编制除应遵照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要求。

第八条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投标人的报价应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实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自定,价格费用自选,全面竞争,自主报价的方式。

第九条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为了合理减少工程承包人的风险,并遵照谁引起的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本规范对工程量的变更及其综合单价的确定做了规定。执行中应注意:①不论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②工程量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③本条仅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与填表须知第三条相同。若工程量变更增减或实际量与招标清单量不同时,按本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条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规范本节第九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很多,本规范强调了“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但不否认其他原因发生的索赔或工程发包人可能提出的索赔。“第九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主要指“措施项目费”或其他有关费用的损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