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英国当代老人居住建筑形式
英国老人居住建筑的分类常见的有以下3种标准,依照时间顺序包括1969年英国政府公布的老人庇护住宅分类标准,1986年国际性慈善组织帮助老年人协会(Ht A,Help the Aged)颁布的老人住宅分类标准,以及2002年由英国卫生部颁布的(社会服务机构)全国最低标准(N MS,national minim standard)[41]。这3个标准间隔时间相当,大致体现了老人居住建筑在英国的变迁。
1969年老人庇护住宅分类标准针对的是介乎于护理之家与普通住宅间的老人庇护住宅。这个标准初期分为2种类型,后来又增加了一种类型,所以共有3种类型,其具体分类如下。
1类老人住宅指设备齐全的住宅。1类住宅基本上不包含服务内容,甚至在资金紧张时警报系统都可以省略。这种住宅覆盖了大量的过去建造的老人平房(bungalow)。
2类老人住宅指管理员监督的小住宅单元组成的建筑。除了增加了管理员的服务内容外,2类住宅相比1类住宅在建筑方面增加了细致的要求。例如必须提供管理员的住宿休息的房间,所有的套间都必须附带小厨房与卫生间,必须安装警报系统,而诸如洗衣房与电话间也都写入了标准。
2.5类老人住宅是在第2类老人住宅原有基础上又增加了更多的服务功能,包括供应三餐及药物指导等。但是并不提供护理之家所提供的其他专业医护服务。
相对于上述的3种老人庇护住宅,护理之家过去在英国也常被称为第3章住宅,所谓2.5类老人住宅也就是第3章老人住宅减去医护功能的意思。
1986年的老人住宅分类标准是一个全面的标准。这部标准不仅覆盖了1969年标准的全部内容,而且几乎涉及所有老人居住建筑的类型,因此也是应用最广的标准。这个标准包括了以下7个类别。
第一类:未经特别设计,以及不具备调整可能性的住宅,也被称为继续住宅(staying put)。
第二类:专门为老人建造,或者具备调整可能性的住宅,适合并鼓励那些可以独立生活但需要少许帮助的老人,也被称为退休住宅。
第三类:有目的为老人建造而且设备齐全的住宅,符合老人移动标准。设有管理员并有最基本的社交设施,针对那些独立的老人。类似于过去的1类老人住宅。
第四类:有目的为老人建造而且设备齐全的住宅,符合无障碍要求的集群住宅,包括管理员以及其他社会服务功能,适合那些身体虚弱的老年人居住。类似于过去的2类老人住宅。
第五类:在2类老人住宅的基础上,增加了三餐供应,并可以提供照护服务,也就是俗称的2.5类老人住宅。
第六类:针对那些精神与身体都很虚弱的老人,提供不间断护理的居住性照护住宅。类似于过去的第3章住宅。
第七类:针对那些生病或极其虚弱的老人提供专业医护服务的护理机构[42]。
2004年颁布的全国最低标准是英国卫生部在《照护标准法》(Care Standard Act 2000)基础上制定的最新标准,这个标准覆盖了所有社会服务机构类型,但是不包括没有服务内容的老人专用住宅。这个标准将老人社会服务机构分为以下两种类别,即护理机构(nursing agencies)与老人照护住宅(care home for the older people)。前者偏向医疗功能,仅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主要包括护理之家、慢性病医院等机构;后者偏向居住功能,包括提供照护服务,以及可能附带部分护理服务的老人服务机构,覆盖了1969年标准中的大部分老人服务机构[43]。
由以上的3个标准可以看到老人居住建筑在英国发展的不同阶段,第一个阶段重点在于发展规模,内容上不是很细致。第二个阶段在经济高速增长后就有对老人居住需求的全面认识。第三个阶段强调居住特性与医疗特性对于老人的突出影响,反而淡化了进一步的分类关系。
由于2002年分类方法过于笼统,研究者以下对于英国当代老人居住建筑的研究仍将主要参考1986年的分类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无论哪一个时代的标准,内容都是非常广泛与细致的,研究者只能从建筑学的角度作概括性的介绍。
第一类:继续住宅(staying put)
继续住宅顾名思义就是指老人继续居住在原来未经过针对性设计的住宅内,这也是大多数老人的选择。原有的定义指那些未经特别设计,以及原设计不具备调整可能性的住宅。但是现在那些经过改造的住宅也被称为继续住宅。
继续住宅的出现除了是因为老人内心对于搬家的恐惧与拒绝外,更多的是因为外在环境并没有提供他们足够的选择。首先对于很多老人而言这个住宅可能是他们一生中最大的投资与成就,而且也是应付不时之需的保险。这个住宅不仅是一笔财富,也是老人与其所熟悉的社会环境、社交关系之间的纽带。因此对于多数老人来说,搬家是很困难的事情。另一方面,市场并没有提供足够的选择,经过专门设计的住宅不仅欠缺,而且在区位、服务以及价格上也很难让老人满意。尽管目前的住宅未必满足老人生活的需要,但是充满未知数,且可能代价不菲的老人居住建筑也未必是他们的理想选择。
这种现象反映了老人的无奈,因此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所谓的继续住宅其实是“凑合住宅”(hanging on)。当然对于多数老人而言,只要解决了针对性改造(硬件)与照护服务(软件)两个现实的困难,继续住宅也可以是合适的居住选择。
并非所有的继续住宅都不符合老人的活动或者无障碍标准,只是数量非常少。大多数的住宅都不适合老人的居住要求。虽然英国有一套非常严格的住宅标准——“适合人类居住的住宅标准”,对于不符合的住宅有相应的罚款与改造资助的措施[44]。但是其中并没有针对老龄化的专门条款,针对老人继续住宅的改造因此也无法得到政府的经济资助。但是英国也有很多的组织在努力帮助老人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安客住宅组织》(Anchor Housing Association)。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1995年10余年间这个组织在英国全境共实施了44个计划,帮助了超过16000户老人家庭改善了他们的居住条件[45]。
相对于硬件上的不足,软件方面已经高度发达。英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居家照护服务。1981年英国公布名为“逐渐老化”(growing older)的白皮书提出了全新的老人居住政策。其中的核心是“让老年人独立的居住在他们自己的家里,无论他们住在哪里,这就是老人最大的期望”[46]。以这个白皮书为象征英国开始了照护服务的改革,目标是使继续住宅中的老人也可以得到所需要的照护服务,并通过《照护标准法2000》的颁布得到强化。在英国老人照护服务与其他弱势人群的照护服务一起被整合在居家照护服务中心内,各种形式的照护服务非常齐全,基本上所有老人都被覆盖在了照护体系内。
在所有的继续住宅中,大多数都是独代居住的老人家庭,多代合居的老人家庭仅占约1%的比例[47]。虽然由于生活支出或者抚育孩子的需要,有些年轻夫妇开始倾向于与老人合住,但是受到住宅条件的限制,真正的多代合居家庭仍旧是极少数。英国曾经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推出过名为奶奶公寓的试验计划,这是一个类似于两代居的住宅形式,由于反应不理想而没有得到进一步推广。
第二类:退休住宅(retirement housing)
退休住宅指专门为老人建造,或者具备调整可能性的住宅,适合并鼓励那些可以独立生活但需要少许帮助的老人居住。
退休住宅多数需要购买产权,出租部分相对比例较少。虽然购买退休住宅的老人有为未来作打算的计划,但是没有人可以预知未来身心的老化程度,因此退休住宅并不能保证他们未来的居住要求。老人普遍的希望是退休住宅面积小一些,但是能比继续住宅更舒适。由于退休住宅是专门针对老人设计的住宅,因此大都能满足第一条的要求,但第二条就很难认定,并非所有的退休住宅都符合老人的移动要求或者更高标准的无障碍要求,尤其是那些建造较早的退休住宅。
退休住宅常见的形式有2种,即退休平房(retirement bangalows)与退休公寓(retirement flatlets)。
退休平房是最早开始且常见的形式,其开发者多为地方政府。顾名思义,退休平房是一种平层住宅。这种住宅最常见的单元形式是两间卧室加上厨房起居的两房两厅模式。其社区的规模通常在20~30个单元,平面布局主要有庭院式与行列式2种。从形式上分析,退休平房的低层联排形式接近传统的英国式低层住宅形式,而其布局方式虽然可以认为是继承了慈济院的中世纪传统,但更多地追求经济性的结果。同样出于经济性的要求,为了降低土地成本与建设成本,退休平房多选址在郊区,建筑标准通常也不高,建造年代较早的常常不符合后来的无障碍标准。因为配套设施较差,与外界的交通联系也较弱,退休平房常被视为廉价住宅。
相对于退休平房,退休公寓的条件稍好些。退休公寓的开发者既有政府、非营利组织,也有私营公司,选址更靠近市中心。由于选址在市区,所以各种配套设施以及对外交通都要优于前者。同时因为采用多层形式提高了容积率,所以价格与各种运营费用都要低一些。但建造时间较早的退休公寓谈不上多少针对性地设计,很多甚至没有电梯,而且由于采用中间走廊的平面,退休公寓的通风条件普遍较差。退休公寓的单元相对多些,但一般不超过40个单元,而且单元面积偏小(图2.9)。
图2.9 英国退休平房与退休公寓
资料来源:Robson D,Nicholson A M,Barker N.Homes for the Third Age:A Design Guide for the Extra Care Shelter Housing.Brighton:University of Brighton,1997
第三类:1类老人庇护住宅(category 1 sheltered housing)
1类老人庇护住宅指有目的为老人建造而且设备齐全的住宅,符合老人移动标准。设有管理员并有最基本的社交设施,针对那些独立的老人。参考《照护标准法2000》,1类老人庇护住宅、2类老人庇护住宅、2.5类老人庇护住宅,以及部分居住性照护住宅都被统称为照护住宅(care homes)。
老人庇护住宅的政策最早出现在1948年的《国家补助法》内,到20世纪50年代后在全英国得到普及,但是具体的分类标准一直到1969年才最后确定。老人庇护住宅在20世纪70年代高速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达到最高峰,其后随着英国政府住宅政策的改革而逐渐停滞。老人庇护住宅最大的开发者是地方政府,其次是建房合作社,1990年后私人部门也开发了一定数量的老人庇护住宅。
如果仅仅从建造者与居住者的角度分析,很多1类老人庇护住宅与退休住宅是非常相似的,甚至可以认为是相同的。由于1969年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上述的两种老人居住建筑往往被混为一谈。上述的两种建筑最初都是被当作小型老人之家的名义建造,开发者都是地方政府,而居住者都是那些身体健康,独立性较强,且不需要照护服务的老人。按照1969年的标准,是否带有管理员服务成为他们之间最大的区别,其后标准又对老人庇护住宅提出了安装集中紧急呼叫系统的要求。因此,1类老人庇护住宅与退休住宅最大的差别就在于管理员服务及集中紧急呼叫系统。
除了上述的2个要求,1类老人庇护住宅的设施非常简陋,或者说多数没有设施可言。但是在建筑上还是相应增加了管理员的住宅与管理用房。这两项设计仅仅提供了最基本的服务,但也为居住在其中的老人提供了安全感与便利。
1类老人庇护住宅的基本建筑形式有2种,其中最传统的就是那些增加了管理员用房以及集中紧急呼叫系统的退休平房,包括连排式、阶梯式、院落式等几乎所有退休平房布局形式。还有一种常见的形式就是外侧单廊的多层住宅,这种建筑可以看做是连排退休平房的简单叠加,因此保持了前者造价低廉的特点。外侧单廊的形式不仅在英国,在欧洲大陆的其他国家也是低造价老人居住建筑的常见形式(图2.10)。
1类老人庇护住宅的建筑都是专门为老人设计建造,其常见单元形式都是带有浴室与厨房的套间,规模在20~30个单元。但是其中建造年份较早的往往并不符合无障碍标准,最突出的问题包括多层住宅没有电梯,没有做到无高差设计,缺少坡道等,而外侧敞廊对于处于高纬度寒冷地区的英国也存在很大的季节性问题。
第四类:2类老人庇护住宅(category 2 sheltered housing)
2类老人庇护住宅指有目的为老人建造而且设备齐全的住宅设施,是符合无障碍要求的集群住宅,包括管理员以及其他社会服务功能,适合那些身体虚弱的老年人居住。参考《照护标准法2000》,2类老人庇护住宅一般都被归类为照护住宅。
2类老人庇护住宅的开发者包括地方政府与社会慈善组织,都是非盈利的。1990年后也有一些私人部门建造的以营利为目的开发项目。
如果说退休住宅与1类老人庇护住宅还保留着普通住宅的形式,那么2类老人庇护住宅则不再局限于住宅形式,甚至可以说更接近机构形式。尽管多数单元都配备了浴室与厨房的设施,但是其单元不再是以家庭为限制,出现了单人房、双人房的房间格局,以适应非亲属的老人在套内合居。
图2.10 英国单廊式的1类老人庇护住宅
资料来源:Robson D,Nicholson A M,Barker N.Homes for the Third Age:A Design Guide for the Extra Care Shelter Housing.Brighton:University of Brighton,1997
2类老人庇护住宅是在1969年标准后才出现的类型,反映了严格的规范要求。其平面与退休公寓很相似,但是在标准内容上有着很大的差异。这个标准包括了每个单元的面积指标、配套设施,以及整个住宅内的设施标准。单元标准包括所有单元都应该提供浴室和(小型)厨房,每个房间都必须安装集中紧急呼叫系统,单人房的面积不得低于40~45 m2,双人房的面积不得低于55~65 m2,早期还有一些面积较小,起居卧室合一的studio形式。而在整个庇护住宅内,必须提供以下设施,包括管理员卧室、管理员办公室、特护浴室、洗衣房、理发室、电话室、会客室等等。
2类老人庇护住宅基本上都是采用双面布局中央走廊的建筑平面,规模多在40套左右,平均单元面积为60 m2。虽然多数都符合无障碍的标准,但是如果用更高的通用设计标准来衡量,仍旧有很多缺陷,例如封闭走廊的宽度偏窄,门把手开关的设计不合理,坡道设计不足等等(图2.11)。
第五类:2.5类老人庇护住宅(category 2.5 sheltered housing)
2.5类老人庇护住宅在2类老人住宅的基础上,增加了餐饮供应,并可以提供照护服务,因此也被称为“额外照护住宅”。参考《照护标准法2000》,2.5类老人庇护住宅一般都被认为是照护住宅。
这一类型住宅的出现弥补了之前护理之家与传统庇护住宅之间的缝隙。这个缝隙存在于护理之家的医护服务与老人庇护住宅的简单社会服务之间,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非正式照护服务。对于很多老人来说,只有简单的社会服务无法保证他们的独立生活,他们依赖于非正式照护服务,但是这种依赖又没有达到正式医疗护理的程度。对于公共部门而言,用护理之家来照护上述的老人群体无疑是巨大的资源浪费,也不符合福利的公平原则。
2.5类老人庇护住宅增加的服务内容如下。
首先,向入住的老人提供餐饮服务,至少提供一顿正餐。
其二,向入住老人提供可选择的照护服务。
其三,专职管理员不仅是基本的社会服务,还要负责协调服务与照护工作。
图2.11 英国米尔敦凯恩斯地方卡彭特中心
资料来源:Hoglund J D.Housing For the Elderly:Privacy and Independence in Enviroments for the Aged.New Yourk:Van Norstand Reinhood Company,1985
而2.5类老人庇护住宅的建筑也有很大的变化,在2类老人庇护住宅的基础上增加了设施的标准,而且很多都是从前未实行的标准。
首先,提高了单元标准。单元内必须有分开的卧室与起居空间,取消起居卧室合一的studio模式。必须保证可以根据无障碍标准作适应性调整,因此单元面积大幅度提高到平均75 m2。
其次,增加了专业服务设施。包括注册专职管理人员的办公室[48]、照护服务诊疗室、照护服务人员更衣室、休息室、访客室、卧室等。
其三,强化了交通设施的无障碍要求。多层建筑首次规定必须提供至少一部电梯,而且必须准备专门存放轮椅的空间。
其四,增加了环境设施要求。要求必须设有开放空间或者庭院供入住者休憩活动。
除此之外,2.5类老人庇护住宅强调了许多人性化的内容,如允许居住者携带自由家具及生活用品,允许选择服务内容等等。与之前的老人庇护住宅相比,2.5类老人庇护住宅是巨大的进步(图2.12)。
图2.12 英国米德尔塞克斯郡阿尔比费尔的住宅
资料来源:Francis,Francisca W.Housing the Elderly:Option and Design.London:The Mitchell Publishing Ltd,1988
第六类:居住性照护住宅(residential care home)
居住性照护住宅是针对精神与身体都很虚弱的老人,提供不间断护理的机构住宅,这种类别起源于1948年的《全国援助法》中规定的“第3章住宅”类型。参考《照护标准法2000》,“第3章住宅”被进一步分为两种类型,根据服务内容与具体注册方式的不同,一部分属于照护住宅,另一部分则归类于护理机构。
根据研究者对于相关法律的理解,“第3章住宅”的具体划分关键(但不是绝对)在于是否注册正式医护服务。如果未经注册则属于照护住宅类别的居住性照护住宅,接受地方政府管理;如果注册了正式的医护服务则属于护理机构类别,需要接受地方卫生部门管理。
居住性照护住宅与2.5类老人庇护住宅有很多相似之处。从服务内容上看,不仅涵盖了后者所有的服务内容,并且有进一步的深入,除了提供全面的照护服务,还可以提供非正式的医护服务。从公共设施角度,包括电梯、管理用房、医护用房、特护浴室等也基本上与后者相当,为配合集中供餐,中央厨房也在要求之列。
居住性照护住宅与2.5类老人庇护住宅的差异主要在的建筑上。虽然居住性照护住宅的名称中包含“住宅”(home),但是它完全背离了住宅形式,而是采用以慢性病医院为原型的集中式建筑。其差别尤其集中表现在居住单元上,居住性照护住宅不再坚持家庭式的居住原则,几乎都是人均面积较小的多人房间,独立性与私密性都不能得到保证。其注册的净面积最低标准是单人间不低于9 m2,双人间不低于15 m2。由于不是以家庭方式居住,单元内没有厨房,厕所浴室也较少见,最基本的配置仅仅是洗手池。
虽然居住性护理之家的开发者包含了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与非营利组织,但是由于接受地方政府管理,其获得资助的比例非常高。对于那些受到身心老化影响无法继续独立生活,而经济上又不宽裕的老人而言,居住性护理之家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但是由于接受公共资助必须参加轮候制度,因此实际上要入住需要很长的等待周期(图2.13)。
第七类:护理机构(nursing agency)
图2.13 英国居住性照护住宅
资料来源:Robson D,Nicholson A M,Barker N.Homes for the Third Age:A Design Guide for the Extra Care Shelter Housing.Brighton:University of Brighton,1997
护理机构是针对那些身心虚弱或者受到疾病困扰的老人,向他们提供专业医护服务的机构。常见的护理机构除了护理之家外,还有老年病医院,以及其他医院诊所附设的护理部门。
护理机构中较常见的是传统的护理之家,其前身是1948年开始的第3章住宅,按照《照护标准法2000》的规定,凡是注册了正式的医护服务的第3章住宅即属于护理机构类别,需要接受地方卫生部门管理。护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基本上涵盖了一般医院的大部分内容,包括除了急性病治疗以外的全部功能,例如照护、医护、康复、短期居住等等。功能决定形式,由此可以知道护理机构基本上就是类似医院的建筑设计。由于居住功能已经远远低于医疗功能。因此护理机构并不属于狭义的老人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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