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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当代老人居住建筑形式

时间:2023-10-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日本积累了丰富的老人居住建筑经验。日本的老人居住建筑由福利体系与住宅体系的两个分支组成,但并没有统合性的分定义。基于此原因,本研究仅将老人特别养护之家和照护住宅列为狭义的老人居住建筑作重点介绍。高层建筑仅出现在大城市中心高密度区域,较为罕见。福利体系内绝大多数的老人居住建筑均采用低层围廊式建筑。

3.4.3 日本当代老人居住建筑形式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日本积累了丰富的老人居住建筑经验。日本的老人居住建筑由福利体系与住宅体系的两个分支组成,但并没有统合性的分定义。其中福利体系的厚生省(2000年改为厚生劳动省)对于老人福利建筑有着明确的定义与分类,而住宅体系的建设省(2000年后并入国土交通省)自20世纪60年代出现了高龄者住宅的提法,并以此为出发点经过了30年的努力,但在1991年后朝“一大一小”[120]2个方向发展,然而并没有专门的老人居住建筑类型定义出现。

按照狭义的老人居住建筑定义分析,即使用者为老年人或者老人家庭,具有针对老年人身心特征与生活模式的专门设计,且带有长期居住功能的建筑。按照这个定义,研究者在上一小节中介绍过的老人居住建筑名目繁多,大致包括下列类型,即福利体系内的照护住宅、老人特别养护之家,住宅体系内的多代合居住宅、新式多代合居住宅、双拼住宅、两代居住宅、老人专用住宅、高龄者特护住宅以及1991年后兴建的所有应用了通用设计的公共住宅,还有就是私人部门开发的辅助生活住宅。

研究者由此可以将当代日本的狭义老人居住建筑按照狭义的标准归纳为7种类型,分别为多代合居住宅、高龄者特护住宅、老人专用住宅、第三类型照护住宅、辅助生活住宅、照护住宅(含变体“生活服务中心”)和老人特别养护之家。如果按照广义的老人居住建筑定义则还应该包括普通住宅与老人保健设施。

日本福利体系内的老人居住建筑(设施)标准一直在不断地修订,但常被分为在宅福利与机构福利。按照《厚生白书(1998—1999)》的标准,前者包括了短期居住服务(short-term stay service)、日间照顾中心(day service/day care center)、家庭照护支持中心(in-Home care support center)、访问护士站(home-visit nursing care station)4种类型,后者包括老人保健设施(health service facility)、老人特别养护之家(special nursing home)、照护住宅(care house),以及生活福利中心(living welfare center)等4种形式[121]。到2002年之后又在老人特别养护之家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三类型照护住宅”(失智老人之家,Group home),这种新形式介乎于住宅(在宅)与机构之间,按照《介护保险法》规定归类于“在宅福利”范畴。

如果按照居住功能划分,上述9种建筑中带有长期居住功能的共5种,可以分为3类,即老人保健设施、老人特别养护之家(包括变体第三类型照护住宅)和照护住宅(包括变体“生活福利中心”)。其中老人保健设施的收容对象为不需要治疗,但仍需要康复治疗及护理的卧床病人,作为病人由医院回归一般居住的过渡环节。基本上可以认为日本的老人保健设施就是其他发达国家的护理之家。基于此原因,本研究仅将老人特别养护之家和照护住宅列为狭义的老人居住建筑作重点介绍。

如果从经营者角度分析,福利体系内的老人居住建筑包括了公私多种,如公共福利部门、非营利机构与营利机构。在5种居住型福利设施中均有多种经营形式存在(严格意义上讲,大规模营利机构只能是非社会福利法人,其经营的机构是不能称为福利机构的)。

从建筑内居住模式分析,在以单人房(或者夫妻房)为主的前提下,可以分为大规模集体居住和小规模集体居住2种。福利体系传统上的居住模式是大规模集体居住,而且多人房间在很长时间里都是主要形式(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可能在于土地价格过高)。老人特别养护之家直到1991年才出现第一个全部由单人房或夫妻房组成的机构[122]。虽然多人房比例不断下降,但其占大多数的局面直到2002年才被介护保险机构打破。介护机构在日本各地推动了名为“生活单位型机构照护”(unit care)的改革,要求福利机构将多人房改造为单人房,并营造家庭气氛的生活环境。相对前者,照护住宅的单人房改革早了10年以上,虽然其前身轻费老人之家也以多人房模式为主,但在1989年黄金十年计划提出照护住宅模式后,已逐渐都改造成为单人房形式的照护之家。带有卫生间的单人房常见于1990年后新建的建筑,而经多人房改造的单人房则未必有卫生间。至于单元内厨房则非常罕见。大规模集体居住仍是最常见的居住模式,但小规模集体居住越来越多,尤其是以5~9人规模出现的第三类型照护住宅为典型。

如果从建筑设计的角度分析,由于福利分类的5种建筑在功能上有很多重叠部分,因此形式上也有高度的相似性。笔者将它们分为“医院”、“医院/住宅复合”和“住宅”3种设计模式,但这3种模式无法与前述的福利分类重合。医院模式的平面类似一般的医院,多采用单廊形式,以小空间居住单元串联大空间的平面,只是大空间的功能由娱乐活动替代了医疗功能。医院/住宅复合模式的上部平面完全是住宅形式,多采用单廊形式,下部则可能有大空间复合一定的娱乐活动功能,当建设在社区中时常附带在宅福利功能。住宅模式区别于传统的福利建筑,完全与一般住宅相似,有集合住宅形式,也有独立住宅形式。

从建筑的类型与区位分析,大致上包含了高层建筑、多层建筑、低层围廊建筑和低层独立建筑四种类型。高层建筑仅出现在大城市中心高密度区域,较为罕见。低层独立建筑为日本最常见的住宅形式,第三类型照护住宅多采用此种形式,也有一些小规模照护住宅为此形式,数量不多。生活福利中心多为多层建筑,数量也有限。福利体系内绝大多数的老人居住建筑均采用低层围廊式建筑。高层建筑与低层独立建筑多出现在市中心区,原因在于土地取得困难,其他形式则与区位没有必然的关系。

从规模角度分析,按照《厚生白书(1998—1999)》提供的数据,“新黄金十年计划”的老人福利机构规模目标在1997年并未完成。老人保健设施目标280000人,完成181000人;老人特别养护之家目标290000人,完成263000人;照护住宅目标100000人,完成67000人,加上私费老人之家容纳的29529人规模,以及老年病医院收容的150000人[123],全部的机构共可容纳约69万人。其中两个体系的老人居住建筑占除私费老人之家与老年病医院外全部机构的比例分别为原计划的58.2%,以及实际的64.6%,占全部机构的47.8%,也就是说占半数的老人机构以提供居住服务为主。

日本住宅体系内的老人居住建筑,前文介绍的形式包括了多代合居住宅、新式多代合居住宅、双拼住宅、两代居住宅、高龄者专用住宅、高龄者特护住宅以及1991年后兴建的所有应用了通用设计的公共住宅。

从开发者角度分析,公共部门是最主要的开发者。1991年以前的开发者为包括公营住宅、公团住宅与公库住宅在内的所有公共住宅开发者,而1991年之后由于通用设计的推广,所有的新开发住宅应该全部都符合老人居住要求,因此私人开发者也应包括在内。但从笔者收集的资料显示,住宅体系内大规模的私人开发项目至少在2000年内都没有出现过。从这个现象分析,考虑到独立式低层住宅在日本处于绝对多数,且日本存在世代间继承现象,是否可以认为高收入的长者家庭多拥有世袭的地产,没有进入到购房市场,或者仅通过改造满足其老龄化的居住要求呢?(这个问题由于没有足够的统计支持,需要留到以后作更深入的研究。)

就居住模式分析,已经基本覆盖了所有的非机构的家庭模式。这种解决老人居住需求的思路以原居安老为核心,目的在于使尽可能多的老人能在社区中生活而不用进入机构。按照时间顺序针对不同历史阶段的最大需求,基本呈现了多代合居家庭、独代居住家庭、所有家庭,以及高度残障者家庭4个阶段。在先后解决多代合居和独代居住老人家庭的居住问题后,再解决所有未来老人家庭的居住问题,最近更将帮助目标扩大到那些在过去注定要入住机构的高度残障者(包括老人)家庭。

就建筑设计分析,基本上可以分为多代合居和独代居住2种形式,并以前者为主。前者包含了套内合居、分门不分户、分户相连、分户相邻、分层相邻多种形式,户型变化范围由4 DK、6 DK到别墅式的大面积,后者的形式较少,多为1 DK住宅,少数为2 DK[124]。这些模式基本上覆盖了所有的老人家庭和年轻人家庭的居住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在厨房与卫生设备方面,日本的老人居住建筑可能低于普通住宅的标准。独代居住模式由于面积较小,一般采用类似旅馆的单一开间平面,因此厨卫常无法自然采光通风。而多代合居模式中老人家庭的厨卫设施面积普遍较小,如同处于从属地位。合居中的老人家庭早期一般仅有卫生间,后期才逐渐增加了沐浴空间和厨房。但是上述设施一般面积较小,且往往并不能满足无障碍的要求。

就配套设施分析,由于诸如照护、康复、娱乐或者学习功能等服务均属于福利体系管理,因此除了厚生省与建设省联合开发的“生活福利中心”内的老人居住单元,其他住宅体系内的老人居住建筑均不具备服务功能。在居住者对于上述福利的需求中,仅照护服务较容易获得,可以通过介护保险从外部送到家庭内,或者接老人去服务设施,其他服务相对困难,必须离开家庭到社区中才可能获得。

就建筑类型与区位分析,由于建设历史超过40年,以及通用设计的推广,住宅体系已经形成了“通用住宅”的概念,专门的老人居住建筑概念反而仅仅作为标准出现。因此在区位上老人居住建筑基本上与一般公共住宅没有区别,即城市中多为高层建筑,城郊多为多层建筑,而乡村中以低层建筑为主(在私人住宅领域,即使在城市中仍旧是以独立式低层建筑占多数)。

对于住宅体系内不同类老人居住建筑的建设规模,很遗憾没有能找到全国性的统计数据,仅可以从侧面做一些推断。一是在20世纪90年代推行通用设计后所有的公共住宅都可以作为老人居住建筑。二是1990年前的老人居住建筑中最多的是多代合居模式的住宅。三是多代合居中两代居住宅和新式多代合居住宅较多见,前者几乎全部出现在农村地区,后者则集中在城市。四是独代居住老人专用住宅在公共住宅中所占的比例可能在10%左右,而占全部住宅的比例可能在3%左右[125]

1996年之后,日本出现了完全按照美国辅助生活住宅形式出现的老人居住建筑。这种建筑一般在市区出现,采用高层建筑形式,其服务功能类似于福利体系,但标准较高且不具备福利性质。这种建筑由私人开发,目标群体为高收入老人(关于辅助生活住宅请参见第2.1.2小节的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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