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广义老人居住建筑的框架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有必要再次阐述老人居住建筑的定义。
广义的老人居住建筑,泛指使用者包括老年人或者老人家庭的居住建筑。
基本定义的老人居住建筑,指以老人或者老人家庭为主要使用者,为其设计建造(或改造)的居住建筑。
狭义的老人居住建筑,指使用者限定为老年人或者老人家庭,且具备针对老年人身心特征和生活模式的专门化设计的居住建筑。
老人居住建筑的主体是狭义的老人居住建筑,那些专门针对老人设计的以居住为主要目的的建筑。此外还有2种特殊的类型,一种是各种常态住宅,如果包含有针对老人家庭生活的设计,则也可以认定为是老人居住建筑;另一种是护理之家(慢性病医院)等复合医疗功能与居住功能的建筑。此两者和狭义的老人居住建筑共同构成了广义老人居住建筑(图4.1)。
图4.1 老人居住建筑的定义范畴
这3个层次的定义改变了过去对于老人居住建筑定义模糊的现象。由这3个定义可知,诸如老人住宅、老人公寓、养老设施等称谓更多的是一种习惯,而不能作为学术性的严格定义,而利用上述3个定义我们可以为所有的老人居住建筑找到各自的归属。
老人居住建筑的核心是老人与居住。普通住宅基本上未必是广义老人居住建筑,但是专门为老人家庭建造的住宅属于广义老人居住建筑。全科医院未必是老人居住建筑,但是护理之家(慢性病医院)往往是老人居住建筑[1]。其他情况包括短期居住功能的酒店、康复中心,或者专门为老人建造的设施,如日间照护中心(day-care)、老年病门诊部等也不能认为是老人居住建筑。
由老人居住建筑的定义出发,我们可以大概的勾勒出其类型体系的框架。这个基本的框架由老人、居住、服务和规模四个因素共同组成。
1)老人
老人最基本的理解是限定建筑使用者的年龄范围。毫无疑问,老人居住建筑的居住者必须是老人或者老人家庭,如果脱离了这个年龄范围,也就不存在老人居住建筑的称谓了。由于各国认定老人年龄标准的不同,这里的“老人”并不仅限于国际标准的65岁的物理年龄,而是更多考虑普遍的社会退休年龄[2]。
在确定了使用者必须包含老人的基本原则后,即可以给出进一步的限定——即“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开发的目的性为标尺对老人居住建筑进行分类,研究者认为可以把老人居住建筑划分为无年龄针对性、有年龄针对性,以及仅限特定年龄等3种类别。
(1)无年龄针对性(non-age-target)的老人居住建筑指那些并非专门针对老人设计建造的建筑。这种建筑主要是普通的住宅。无疑这个类别是最普遍的,因为世界上绝大多数的老人都居住在并非专门为老人设计建造的住宅内。
(2)有年龄针对性(age-target)的老人居住建筑指的是在设计建造中针对老人的特殊要求做了处理,但并不仅限于老人使用的建筑。这里的针对性设计既可以是建筑设计的内容,也可以是特别的服务功能。这种建筑的典型就是美国的护理之家,其设计包含针对老人的设计,甚至更高要求的无障碍环境设计,但是美国的护理之家并非仅仅接受老人,而是包括老人在内的所有残障者族群。
(3)仅限特定年龄(age-restrict)的老人居住建筑指的是那些专门针对老人设计建造,而且仅限于老人居住的建筑。这里的针对性设计可能仅仅是老人收容功能,也可能是针对身心虚弱老人的无障碍环境设计。前者如最传统的老人院(济贫院)或者如各种定义的老人公寓,虽然设计深度不同,但是都秉承了仅限于老人居住的原则。
2)居住
居住的基本理解是老人居住建筑的功能要求,没有居住功能就不能被称为居住建筑。当然建筑往往并不仅限于一种功能,所以包含长期居住功能可以被认为是老人居住建筑的广义限定。狭义的老人居住建筑以居住为最主要的功能,而广义的老人居住建筑则可能把居住和治疗功能并列。但像急性病医院(或者全科医院)那样以治疗功能为主,即使有罹患疾病的老人长期居住其间,也不属于老人居住建筑。
在确定了强调居住功能的基本原则后,即可以将老人家庭居住模式的差异作为进一步划分的原则。在居住模式中,最基本的差异是家庭居住与非家庭居住,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非限定型家庭居住模式、多代家庭居住模式、独代家庭居住模式、混合家庭居住模式、非家庭居住模式5种类别。
(1)非限定型家庭居住模式(non-restrict family living mode)是未指定专门居住模式的居住建筑。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普通住宅社区都只有房间多少的划分,而没有制定家庭居住模式的划分。因此大多数居住者为老人的普通住宅都属于非限定型家庭居住模式。
(2)多代家庭居住(multi-generation family living mode)指专门针对老人世代与年轻人世代共同居住家庭模式的居住建筑,常见的形式是一大一小的格局。这里的多代家庭共同居住除了包括1个单元内的共同居住,也包括相邻分户居住,如双拼住宅和两代居住宅。但是如果不是相邻布置而仅仅是同一社区内的2个单元则不能认为是多代家庭居住模式。多代家庭居住模式是最传统的居住模式,也是逐渐消亡的模式。因为随着现代化与城市化,无论东西方都呈现出家庭模式核心化,家庭规模小型化的特征。但是相对西欧与北美的发达国家,东亚地区多代家庭居住模式仍保留着较高的比例。
(3)独代家庭居住模式(single-Generation family living mode)指专门针对老人世代独立居住家庭模式的居住建筑。独代家庭最常见的模式有3种,即夫妻俩人的空巢家庭,单身老人的独居家庭,以及非婚姻关系的老人合居家庭。独代家庭居住模式的发展是在工业革命之后出现的,但是似乎已经成为了发展的趋势。在欧美发达国家绝大多数的老人都是选择独代家庭居住模式。在更强调家庭价值的东亚地区,虽然多代家庭居住模式被认为比独代家庭居住模式更理想,但是近几十年来前后两者的比例关系此消彼长,独代家庭居住模式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4)非家庭居住模式(non-family living mode)是传统的收容机构及医疗机构的基本形式。这种模式最基本的认定标准是以个人而非家庭为基本单位,而且往往不能保证居住单元内完整的独立居住功能,如厨房、卫生间等等。从工业革命开始到当代(20世纪80年代前)非家庭居住模式一直被认为是解决老人居住问题的金钥匙,可以使收容的效益得到最大化,可以使医疗服务功能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但是,非家庭居住模式的缺点也很明显,一方面压制了居住者独立的意愿,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这个内容将在第5章作详细展开讨论)。在进入21世纪后,多数国家都已经开始反思这种模式的两面性。
(5)混合家庭居住模式(mixed family living mode)是研究者创造的一种定义,指介乎于家庭居住模式与非家庭居住模式之间的特殊模式。这种模式具有2个特点。第一,强调家庭化居住与集体居住并存,既包含具有完整性与独立性的家庭单元,也包含非家庭模式的合居者。前者是住宅模式,而后者则带有医疗机构的特征。第二,其空间组织形式兼有家庭与机构的特点,最基本的形式包括机构形式组织家庭居住单元,或者以家庭模式组织机构两种结构。前者的典型是由瑞典发明的合居住宅,而后者的典型是强调束状结构的辅助生活住宅。混合家庭居住模式是一种比较新的居住模式,也是近些年来在发达国家得到高速发展的一种模式(图4.2)。
图4.2 混合家庭居住模式的两种空间组织形式
3)服务
服务的基本含义除了广义老人居住建筑内除居住之外的配套设施,还包括提供的服务内容。严格地说,上面所说的硬件与软件是相辅相成的。而且很多情况下,若没有硬件的支持也就不可能存在正常的软件服务。不同于普通住宅,在广义老人居住建筑的领域里,服务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身心的退化,造成了老人(尤其是高龄老人)对于服务的依赖性。如果没有服务的支持很多老人都无法正常地居住在社区环境里。
同时服务也常常被作为区分老人居住建筑类别的主要工具。以最早建立福利国家与相应的老人居住建筑体系的英国为例,其老人住宅分类最主要的衡量标准就是服务内容。参考常见的分类模式研究者将广义老人居住建筑的服务大体上分为没有服务、基础服务、设施服务、照护服务和医护服务5个层次。这5个层次服务无论软件还是硬件都是相应递增的关系。
(1)没有服务(non service)并不是没有任何附加服务,而是不提供任何针对老人的服务功能。很多情况下没有服务恰恰是最普遍的情况。以狭义定义老人居住建筑的最早实践——英国退休住宅为例,最初的退休平房就是完全没有附加服务功能的。事实上对于绝大多数的低龄老人而言,他们的健康状况也不需要针对性的服务。而在传统的多代居住家庭内,一般仍保持着家属负责老人照护的传统,在这种前提下老人在社会内独立生活的权利并不会因为“没有服务”而丧失。
(2)基础服务(basic service)顾名思义是所有老人针对性服务中最基本的服务。基础服务没有设施的硬件要求,而是为一定数量的老人专门指定一位专门的服务人员。服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包括基本安全保障的值班门卫,与外界社会工作的联络,及对其他硬件设施的保养维修。这个专门帮助老人的服务人员在英国的老人居住建筑中被称为管理员(warden),后来其工作内容也有进一步发展为提供心理咨询、组织社会活动等等。基础服务除了安排管理员的生活用房以方便其24 h服务外没有其他硬件设施要求。这种服务在日本被称为生活支持顾问,在香港被称为(安老院舍)舍监等。基础服务的目的在于促进老人的社会活动能力,但是这种服务一般也可以通过现代的物业服务实现。
(3)设施服务(amenity Service)是在基础服务的基础上,增加了专门服务于老年人的两方面硬件设施。一方面是活动设施,如活动室、健身房、图书室等,另一方面是服务设施,如洗衣房、理发室、辅助浴室等。还有一些设施服务要求管理员与门卫工作脱离,因此就有必要增加专门的管理用房。设施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为活动能力下降但仍保持独立的老人服务,而其目标则是提高老人的生活质量。设施服务的设施即可以与一般的公共服务设施一起建设,也可以独立存在(参考欧美国家的习惯,饮食服务不包括在设施服务的范围内)。
(4)照护服务(informal care)[3]的内容指对日常生活(ADL)和工具性日常生活(IADL)的帮助。照护服务的对象是没有医护服务需求,但丧失了部分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群,其主体是高龄老人。向老人提供照护服务,在工业革命之前是家庭的责任,一般都是由家庭成员(尤其是女性)负责。但是随着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的变化,家庭的照护功能逐渐转移给了社会。在现代老人居住建筑(狭义)发展的初期,很多国家都希望通过医疗体系来解决这种照护需求,结果造成了重大的浪费,如日本的“社会性住院”问题。照护服务在20世纪80年代后发生了2种变化,一个是强调照护服务与医护服务的差异,使其由医疗功能中分离而出;另一个则是希望能把照护服务送到家庭的内部,从而使老人可以尽可能地居住在社区内。不同于设施服务,照护服务有着对硬件设施和社会服务的双重要求,因此需要两个层次的共同努力才能得以实现。以北欧福利国家为例,随着无障碍环境的全面推广和社会照护网络的建设,今天几乎所有需要照护的老人都可以在家里得到他所需要的服务。
(5)医护服务(nursing care)的内容指带有医疗功能的服务。医护服务除了治疗外,还包含了康复服务、心理支持、照护服务,以及其他一些设施服务内容。老人居住建筑中医疗服务的对象一般是患有疾病的老人。现代老人居住建筑发展初期主要参考慢性病医院的模式,因此医护功能也就成为了老人居住建筑的功能之一。我们今天把同时含有慢性病医护功能和居住功能的老人建筑也视为老人居住建筑。多数情况下医护功能都需要医疗环境的硬件支持,但如果经济上允许且与家庭医生、家庭护士结合,则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进入到家庭。但是这种家庭医护服务成本非常高昂,因此通常医护服务仅仅存在于机构中。
4)规模
规模的基本理解是单一老人居住建筑或建筑群内居住单元的数量。但是其实质代表的是老人居住建筑的环境模式。老人居住建筑的规模除了会影响其建筑的形态与体量,更主要的是会影响到在其中居住的居住者的心理状态。在这个心理影响的坐标轴上,一端是融合(congregate),另一端是隔离(segregate)。理想化的目标无疑是前者,一种类似社会化的环境,可以让老人在其中仍旧拥有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后者则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潜意识里的年龄歧视,将老人隔离之后有可能造成其身心退化的加剧。
需要指出的是,老人心理上“融合”或者“隔离”的产生,其作用因素非常复杂,其中最基本的因素包括3个,即居住模式、服务内容以及环境因素。规模是环境因素中最容易考量的一个,其他如区位、建筑形式、地理位置与社会文化等不仅难以界定其标准,而且也难以估计其产生的相应影响。而居住因素与服务内容之中,尤以前者更为关键。
由规模区分广义老人居住建筑,研究者认为基本上可以区分出4种情况,即大规模家庭化居住、小规模家庭化居住、大规模非家庭化居住与小规模非家庭化居住。在具体分类中研究者以100个居住单元为标准,少于100个属于小规模,而大于100个则属于大规模。
(1)大规模家庭化居住是最普遍的居住模式,因此也是大多数人所熟悉的居住模式。这种模式不仅保障了社区居住的社会活动功能,同时又可以保障居住者的心理安定感,避免被遗弃、隔离的心理阴影,而后者正是最主要的老人心理问题之一。
(2)小规模家庭化居住相对于前者无疑并不那么常见,但是并不能简单地认定小规模家庭化居住更容易产生心理上的问题。小规模可以被看做是一面双面镜,一方面消减了老人居住建筑内部的社交功能,另一方面也为老人居住建筑融入其外部的社会环境提供了条件。需要指出的是,不同于我国特大城市的高密度居住模式,多数发达国家除了大都会区域外都是低密度的居住模式,因此小规模家庭化居住在这些国家也是很常见的模式。
(3)大规模非家庭化居住是老人居住建筑中常见的机构形式。这种形式完全迥异于普通人的生活方式,很容易使居住者产生被孤立、被隔离的心理阴影,因此很多人认为这种模式是非人性的。但是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服务设施的使用效率高,且容易产生轰动性的效应,因此很多国家都有着大规模非家庭老人居住建筑的开发历史。最典型的例子如北欧的丹麦曾经开发过可容纳1650位老人的哥本哈根老人村,这也成为世界纪录。
(4)小规模非家庭化居住相对前者似乎要更容易令人接受。小规模使其可能插入到社区中,而近年来兴起的混合家庭居住模式更一致地强调小规模。但是小规模的缺点也很明显,由于缺乏规模致使硬件设施的水准与维护都得不到保证,小规模的非家庭居住很可能成为居住条件不佳的代名词。实际上,在东亚地区大量的没有合法身份的老人安养机构都是小规模非家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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