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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原则的形成

时间:2024-10-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早期的保护工作者大多是没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门外汉,因此他们往往求教于专业的建筑师或文物研究者。拉斯金和莫里斯通过对风格性修复的批判,将史料的原真性确定为建筑保护的核心,并且拓宽了修复的视野,形成今天保护概念的基础。在美国,20世纪初,埃伯顿就充分认识到建筑遗产保护的原真性问题,认为不应因为纪念和教育的需要而对建筑做主观上的修饰,应避免对观者形成误导,而应力图向观者传达更为准确和丰富的历史信息。

3.3.1 保护原则的形成

早期的保护工作者大多是没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门外汉,因此他们往往求教于专业的建筑师或文物研究者。但由于绝大多数建筑师并不熟悉殖民地建筑的历史风格,又疏于考证,其结果往往缺乏可信度。至20世纪二三十年代,经过埃伯顿、钱德勒等历史保护者的实践,以及威廉斯堡等大型修复工程的影响,建筑遗产保护和修复已经开始成为一个专业化领域,并开始形成一些原则性共识。一战之前,相当多的建筑师已经开始致力于学院式的严谨修复,并在欧洲游历或学习,借鉴当时欧洲建筑修复经验和保护理念。

1)对历史原真性的重视

“原真性”(Authenticity)一词的英文原意是表示真的而非假的、原本的而非复制的、忠实的而非虚伪的、神圣的而非亵渎的含义。作为一个术语,所涉及的对象不仅是有关文物建筑等历史遗产,更扩展到自然与人工环境、艺术与创作、宗教与传说等。“原真性”起源中世纪的欧洲,来自于希腊和拉丁语的“权威的”(Authoritative)和“起源的”(Original)两词。在宗教占统治力量的中世纪,“原真性”用来指宗教经本及宗教遗物的真实性,而有关这些宗教圣物的真实并不需要有真凭实据,而是靠传说轶事。随着科学的精神和文明的发展,对原真性的追求显现出理性的、实证的时代精神和价值观念。在《威尼斯宪章》中,就将“原真性”看作建筑遗产价值的重要评判点。1993年《新西兰宪章》已经表现出对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和原真性的关注,同时强调了不同等级的干预,其中包括了不干预(Non-intervention)。在1994年的《奈良文件》,原真性的概念得到了正式的确认。

事实上,在早期一些学者的论述中,原真性的概念就开始出现。拉斯金和莫里斯通过对风格性修复的批判,将史料的原真性确定为建筑保护的核心,并且拓宽了修复的视野,形成今天保护概念的基础。在美国,20世纪初,埃伯顿就充分认识到建筑遗产保护的原真性问题,认为不应因为纪念和教育的需要而对建筑做主观上的修饰,应避免对观者形成误导,而应力图向观者传达更为准确和丰富的历史信息。出于对原真性的尊重,他认为应当尽量少对建筑进行干预,早在20世纪初,埃伯顿即在期刊《新英格兰的旧时光》(Old Time New England)上指出应当用最少的修补代替修复或重建。[36]

30年代,时任AIA建筑保护委员会主席的费斯克·肯贝尔(Fiske Kimball)提出了著名的论点:“保护胜过修缮,修缮胜过修复,修复胜过重建。”[37]出于对历史的尊重,肯贝尔在此提出了一种最小干预(Minimal Intervention)的原则。每个时代的价值评判标准和技术手段都不同,历史保护本身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历史建筑的价值可能在当前无法完全被理解,今日的保护措施也要为将来留有余地,这也是对未来的尊重。

肯贝尔的继任者是另一位建筑遗产修复专家劳伦斯·库彻(A.Lawrence Kocher)。库彻、肯贝尔和AIA的顾问建筑师部(Board of Ad-visory Architects)曾受雇于洛克菲勒的威廉斯堡修复工程,担任顾问工作。顾问建筑师们拟定了一份类似于现今修复导则的工程规范,来对修复工程进行指导。肯贝尔和库彻起草了主要部分。这一规则基于一个基本的保护观点,就是必须尊重原始的历史遗存,他们坚持对具有历史原真性的材料必须尽可能地予以保留,尽管这样可能耗费更多的资金。规则允许使用其他建筑上的构件,但必须标明出处;规则同样允许使用新材料,但必须以原有材料的方式加以运用,并且明确提出不应人为混淆新旧材料的差别。但这一规范在威廉斯堡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在一些修复案例中,建筑师们出于对整体氛围和历史感的追求,并没有对新旧材料进行严格区分。主建筑师佩里(William Perry)于1935年12月在《建筑实录》(Architectural Record)发表名为《建筑笔记》(Notes of the Architecture)的文章,对威廉斯堡修复中的学术上的讨论作了总结。文章中提到了在一些重建案例中运用旧材料时未能注明出处的“做假”行为,以及有意模糊时间特征,用新材料充当历史材料的做法。[38]

同英国的拉斯金以及其他一些“反修复论者”(Anti-restorationists)的理论相类似,国家公园组织的历史学家奥伯瑞·尼森(Aubrey Neas-ham)在1940年这样写道:

人们在参观历史建筑的时候总是要得到尽可能全面的历史信息,以此看来,则有必要去修复或重建完整的历史场景。但所得到的仅是一个历史图像,这一图像不但影响到今日的参观者,也会影响到今后的人,甚至会被误认为是我们前人的原作。这些修复和重建不但是不真实的仿造,而且是不科学的。不论我们如何去复原,我们都不能提供绝对真实的历史细节和历史精神。[39]

尼森的陈述反映了国家公园组织在保护哲学上的发展。1935年后,由于对华盛顿的出生地韦克菲尔德(Wakefield)的重建被发现是不准确的,因此公园组织对类似的重建工程采取了否定的态度,强烈反对那些缺少实体、文件以及考古依据的重建。

纵观整个现代修复史,两大类不同的建筑遗产修复理论:一种可以归纳为“考古学理论”(Archaeological Theory),其修复理念基于对历史的分析和文献研究,这一思路是与英国和德国考古学的繁荣分不开的;另一种可以称为“解释性理论”(Interpretation Theory),即对历史建筑的修复基于主观的艺术性思考,以法国的维奥莱·勒·杜克(Viollet-Le-Duc)为代表。[40]由于文化、地理的原因,美国的建筑保护理念更多地受到英国拉斯金和莫里斯等人的影响,偏重于“考古学理论”。但在美国建筑遗产保护中,另一种倾向同时存在,即往往会将建筑修复变成为历史上最为“辉煌”的一种完型状态,这又与“风格性修复”有相通之处,与勒·杜克的艺术思考不同的是,美国的建筑修复中体现出来的更多是一种浪漫主义观念。例如,威廉斯堡的修复将复杂多样的建筑归于同一时期,形成了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一种状态。小洛克菲勒和古特温所关心的是威廉斯堡殖民地式的浪漫场景。正如古特温写道的:“只有通过建筑这些场景才能实现。”[41]当然,他尽可能让这种场景变得真实可信。在《给保护一个历史》一书中,作者也提出,与勒·杜克的“风格式修复”和拉斯金“反修复”相比,美国的历史建筑保护理念更多地处于一种中间状态。[42]

20世纪30年代,美国建筑遗产保护领域发生了很多重要的变化。这时,理念、资金和专业力量已经积累到了足够的程度。关于历史保护的著述开始出现,当时所进行的一系列保护工程也对美国建筑遗产保护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建筑遗产保护原则的形成

国家公园组织的顾问部在1937年出版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专业的历史建筑保护和修复导则。该导则考虑到了建筑修复工程中的一系列相互矛盾的因素:

教育的动机使得保护者更倾向于完成那些消失的、残破的建筑物或其他遗迹重构,以使其重现它们最辉煌的时刻。而这经常导致其历史上一系列加建的拆除,以及对许多历史证据的不可避免的损坏,同样,被损坏的还有伴随时间形成的美学价值和如画感(Picturesqueness)。

这一导则不但对早期的以某个历史时刻为坐标的纪念性修复提出了批评,并且认识到了修复过程的复杂性:

用绝对学院式的和专业的态度,来对待保护过程中每一处建筑和考古细节,并且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这样做也许是必须的,但在市民眼中,这样往往会削弱建筑物最主要的历史特征,无法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在美学意义上,原初的形式或意图上的统一性和建成后历次加建风格的多样性,以及今日因时光而形成的独特肌理和残缺的美感,有些时候并不能相互协调。

为了协调以上诸多因素,这一导则必须成为工程负责人的行为和判断的准则。[43]

这一文件阐述了建筑遗产中包含的不同特性和价值,例如美学、考古逻辑、科学和教育等,并考虑到了由此带来的矛盾。对教育意义的过多强调会导致考古逻辑的丧失;以“学院式”的态度刻板地对待历史考古又往往会使建筑失去鲜明的历史特征,造成与公众的隔阂;而对于美学价值和原真性的追求有时则意味着对历史形成的破损感和历时感的破坏。这些问题反映了当时对于建筑遗产保护的一些思考,但该导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导则提出在这其中需要一种平衡,并指出修复工程的负责人应当以协调的态度进行判断。同时,国家公园组织的顾问部门也强调修复技术的重要性。认为在修复工程开始之前必须作相应研究,并对工程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这一文件提出了几点指导性意见,摘录如下:

为了调和这些主张和动机,最终的导则应当是工程负责人的应变与判断。然而以下几点可以作为参考:

●在对关于建筑遗产的形态和历史变迁的所有的考古和文档证据进行充分研究之前,不应做最终的决定。

●所有档案依据,包括图纸、记录、副本都应当被保留,在对建筑进行完整记录之前,不得对其进行毁坏和覆盖。

●应当谨记,“好的保护胜过修缮,好的修缮胜过修复,好的修复胜过重建”。

●一般来讲,应当保留建筑中不同时代的风格,而不应武断地采用修复的手段,将建筑遗产归于单一的时代特征。

●对于那些与当前受到普遍推崇的风格相比出现较晚的建筑风格,这(前一条)同样适用,特别是当这些较晚的建筑风格中同样体现出真正的创造性。

●不应当让我们的审美倾向和先入为主的判断作为行动的引导,就美学角度来说,历史上的审美观点与今日不尽相同。真实不仅比虚构更为变化多端和生动有趣,也更为诚实。

●当缺乏足够的证据对缺失的特征进行修复,可以参照同时期或邻近的实例,来确定建筑的时代和地域风格。

●应当投入更多的精力和预算,使新加部分在材料、构造方法和质量上与原有建筑相匹配,但不应采用戏剧化的手法使新材料看起来像“古董”。

●建筑修复和保护的施工速度应当比新建设稍慢。[44]

这些指导性意见中体现出的原则与1931年《雅典宪章》和1938年意大利导则的精神是基本一致的,提出了最小干预原则和对建筑不同时期多样性风格的尊重。从中可以读出,对于当时那些将历史建筑“修复”到某一特定时期的做法,该导则持批评态度,这反映了当时美国建筑遗产保护思想的初步成熟。

同样,在以下实例中也反映出建筑遗产保护中的一些矛盾,以及建筑师的思考。马萨诸塞州塞伦市的七山墙住宅(House of Seven Gables)是一座可以被称为文学地标(Literary Landmark)的建筑,美国19世纪小说家霍桑[45]的小说曾以此为背景。对该建筑的修复开始于1910年,负责建筑师是约瑟夫·钱德勒(Joseph Chandler)。摆在他面前的是一系列相互冲突的因素,该建筑的特点是在历史上有过多次加建,不同风格并存。既要对其进行适当的更新,以满足使用者的要求,还要尊重历史原物,并维护小说的历史场景。钱德勒写道:

这……注定是一种“整理工作”。为了使建筑内部在寒冷的天气能保持舒适的温度,修复中用推拉窗作为了替代品,使人辨别出这出自当代……决定保留尽可能多的东西,对于后来历史上出色的加建部分的室内,我们只在局部进行了轻微的修复,这些都是后期殖民地建筑的有趣实例……[46]

钱德勒在此显示了一种成熟的修复方式,他与业主卡罗琳·艾玛特(Caroline Emmerton)女士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在之前的岁月里,这座建筑以其华丽的山墙而闻名,但其中的四座山墙已经毁坏,于是钱德勒和艾玛特女士在阁楼中搜寻与山墙有关的蛛丝马迹。后来他们找到了被掩盖的屋顶的局部,原有的榫眼洞,以及一段毁坏的木梁。他们利用这些线索增加了新的山墙。钱德勒劝说艾玛特女士放弃安装拱券窗,因为这种窗在该建筑中找不到任何依据。在对这座建筑的修复中,钱德勒采取了灵活务实而又充分尊重历史的态度:首先,满足了新的功能要求,将新材料与原有部分进行了明显区分;其次,充分尊重历史上的加建,不强求建筑风格的统一。也许在那些文学纯粹主义者看来,这样做背离了霍桑的文学意境。建筑师没有将建筑刻板地恢复到一个单一的年代,而是采取了多层次的手法。使美国建筑史上两个截然不同时期的创作得以在一座建筑中共存。这些做法体现了半个世纪后的《威尼斯宪章》中关于文物建筑修复的一些原则,钱德勒的修复方法显示了美国现代建筑遗产保护理念的发展。

在一些住宅的修复项目中,建筑师往往会因为功能的需要而对建筑做一些改动。1933年,邓肯·李(W.Duncan Lee)以“The Restoration of Carter’s Grove”为题,介绍了他在弗吉尼亚的一处修复工作,李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新的功能需要。面对一些历史保护者的质疑,他写道:

我以“The Restoration of Carter’s Grove”为题,但我感觉“Restora-tion”这一词语已被理解得支离破碎,我并不想在文章的开始就引起争论。一座老建筑可以并且应当被忠实的修复,并始终保存原状。如果只是作为博物馆,这是合适的,但如果一个人花费大量金钱买来老房子,打算作为长期的居所,却为了一些历史考据方面的原因,还要站在锡制的浴板上洗澡,上床时一手拿蜡烛,另外一只手里是汤婆子,那他肯定不会觉得满意。

所以我们所做的是一种“修复的增加”,而这种增加是相当大的一部分。将一切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将毁坏的部分恢复并保持,整个保留下来以流传后世,这是我们一般所说的“修复”。此外,当我们遇到问题,在细部上参考一些修复的先例,这事实上是一种有条件的修复,它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同时代其他实例的影响。[47]

李写道,他将屋顶略为抬高以便在阁楼增加卧室,并给建筑增加了现代的生活设施,而这仅仅带来了非常小的改动。他认为这座建筑中的氛围被保留下来了。

赫伯特·克莱伯(Herbert Clairborne)曾经在弗吉尼亚和马里兰参加过一些历史住宅的修复工作,他在沃波尔协会(Walpole Society)1951年的年报上对修复作了一段阐述,在这篇名为《修复的哲学》的文章中,他认为依据不同的目的和对象,修复的原则是不一样的。他对修复对象进行了如下分类:

(1)该建筑是对个人的纪念;

(2)该建筑是文化发展的一种标志;

(3)该建筑是某一重要事件的发生场所;

(4)该建筑是老住宅,通过修复来得到更好的居住条件。[48]

克莱伯在此将建筑修复进行了分类,认为对应各种情况,采取不同对策。并非所有建筑遗产都要按照严格的文物建筑原则进行修复。一旦对策确定,则修复工作的成败就完全系于“负责者的敏感而精于体察的思考”。这一观点厘清了当时建筑遗产保护中的许多混淆,避免了试图用同一标准规范所有对象造成的矛盾。并影响到了美国后来许多导则和规范的制订。

20世纪初期到30年代,美国的建筑遗产保护在专业化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从20世纪初的埃伯顿,到肯贝尔、库彻、钱德勒、伊斯汉姆等人的实践和论述;以威廉斯堡为代表的一系列保护和修复工程;美国建筑师协会、国家公园组织提出的导则,都体现了美国历史建筑保护观念的演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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