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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整体保护”的发展

时间:2023-10-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整体保护的概念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1975年通过的《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中提出“整体保护”的概念,其目的是“保证建筑环境中的遗产不被毁坏,主要的建筑和自然地形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同时确保被保护的内容符合社会需要”。

4.3.1 欧洲“整体保护”的发展

战后,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仅仅对指定的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只能将保护停留在孤立、静止和消极的状态。对于历史环境的保护,不仅反映在保护对象的扩展方面,而且还反映在对历史环境保护的物质价值的认识,以及对历史环境在精神、文化方面的理解和评价上。许多城镇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美学价值就在于城市肌理和建筑空间的整体布局。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大量的非文物建筑、地方乡土建筑、工业建筑等受到关注,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的保护受到重视。

有关整体保护的概念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1975年通过的《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中提出“整体保护”(Integrated Preservation)的概念,其目的是“保证建筑环境中的遗产不被毁坏,主要的建筑和自然地形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同时确保被保护的内容符合社会需要”。[19]“同年,欧洲建筑遗产大会通过的《阿姆斯特丹宣言》指出:在城市的规划中,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的保护至少要放在跟交通问题同等重要的地位。1987年10月通过的《华盛顿宪章》对城市历史街区保护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强调保护工作必须是城镇社会发展政策和各项计划的组成部分,要有居民的参与,要采取立法措施,保证保护规划的长期实施。从《雅典宪章》中有关古建筑保护的部分到后来的《威尼斯宪章》、《马丘比丘宪章》、《内罗毕建议》和《华盛顿宪章》,反映了历史保护的理论发展是同时期西方特别是欧洲的历史保护发展的缩影。

20世纪60年代开始,欧洲进行了一系列城市保护实践。英国在1968年由环境部主持,对巴斯(Bath)、奇彻斯特(Chichester)、彻斯特(Chester)和约克(York)四个历史城市进行了保护研究。意大利许多历史名城如博洛尼亚、米兰、都灵、热那亚、罗马等也都在《内罗毕建议》通过后按照其方针制定了老城保护和城市功能改造计划。特别是博洛尼亚内城的保护,成为“整体保护”的典范。博洛尼亚在世界上第一次提出了“把人和房子一起保护”的口号,从历史文化传统的角度,来保护城市建筑和生活于其中的社会阶层。1970年,这一观点提出后曾引起建筑界和城市规划界的激烈讨论。1974年,在博洛尼亚召开的欧洲议会上,“整体保护”思想得到正式肯定,成为更新城市历史街区的唯一有效准则。[20]

在美国,国家历史场所登录名单中除单体建筑和构筑物外,也包括历史地段,但数量较为有限,大多是与美国建国历史直接相关的,富有纪念意义的场所。而在普通城市中大量的历史遗产保护是通过各地的保护区划来实施的。地方的保护区划需要其所在州的授权,并通过区划条例和设计导则来进行城市历史环境和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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